清远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技术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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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清远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技术准则(草案稿)第一章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 统 一 清 远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编 制 成 果 的 内 容 、 深 度 , 规 范 控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 提 高 规 划 成 果 质 量 和 审 批 效 率 , 适 应 信 息 化管 理 的 发 展 需 要 和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体 制 的 需 要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城 乡 规 划 法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办 法 城 市 、 镇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编 制审 批 办 法 广 东 省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清 远 市 城 市 规 划

2、管 理 技 术 规 定 和 其 它 有 关 法 规 、 规 范 和 标 准 , 特 制 定 本 准 则 。1.2 适用范围清 远 市 行 政 辖 区 范 围 内 编 制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 应 遵 照 本 准 则 执行 。1.3 解释权本 准 则 的 解 释 权 属 清 远 市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第二章 编制体系2.1 编制范围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应 当 覆 盖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确 定 的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的范 围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法 定 文 件 应 以 社 区 ( 单 元 ) 为 基 本 规 划 范 围, 如 有 特 殊

3、要 求 , 经 市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同 意 后 , 可 合 理 确 定 编制 范 围 。 管 理 文 件 则 以 街 坊 为 基 本 规 划 范 围 。编 制 单 元 的 划 定 由 市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 一 般 情 况 下 , 老区 的 编 制 单 元 的 用 地 规 模 为 1-3 平 方 公 里 , 以 居 住 、 商 业 服 务 业 为 2 主 导 功 能 的 新 区 的 编 制 单 元 的 用 地 规 模 为 3-5 平 方 公 里 , 以 工 业 、物 流 业 、 非 建 设 用 地 为 主 导 功 能 的 新 区 的 编 制 单

4、元 的 用 地 规 模 为 3-10平 方 公 里 。编 制 单 元 的 居 住 人 口 规 模 宜 为 3-5万 人 。 街 坊 的 居 住 人 口 宜 为 0.5-1.5万 人 。2.2 编码体系由 4 级 编 码 组 成 , 即 : 功 能 片 区 社 区 ( 单 元 ) 街 坊 地块功能片区:以总规确定的功能片区为准,编码用汉字。社区(单元):以规划管理区划确定的名称为准,编码用汉字。街坊:以经批准的控规方案为准,编码用汉字。地块: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如为现状地块,按现状名称记录入地块属性。2.3 控制模式针 对 强 制 性 内 容 控 制 的 不 同 要 求 , 在 强 制 性 内 容

5、 控 制 模 式 中 分别 采 取 实 线 控 制 、 虚 线 控 制 、 点 位 控 制 、 指 标 控 制 和 条 文 控 制 等 方 式进 行 规 划 控 制 。 通 过 控 制 模 式 实 现 明 确 的 控 制 内 容 强 化 刚 性 , 不 明 确的 控 制 内 容 预 留 弹 性 。实 线 控 制 : 是 指 强 制 性 内 容 的 位 置 、 边 界 形 状 、 建 设 规 模 、 设施 要 求 等 作 出 刚 性 规 定 , 原 则 上 不 得 更 改 。虚 线 控 制 : 是 指 强 制 性 内 容 的 建 设 规 模 及 设 施 要 求 不 得 作 出 更改 , 在 地

6、块 细 分 或 下 位 规 划 落 实 时 对 强 制 性 内 容 的 边 界 可 略 作 调 整 。点 位 控 制 : 是 指 在 保 证 设 施 规 模 前 提 下 , 在 地 块 细 分 或 下 位 规 3 划 落 实 时 对 强 制 性 内 容 的 位 置 可 在 同 一 街 坊 内 进 行 调 整 。指 标 控 制 : 是 指 强 制 性 内 容 的 控 制 指 标 不 得 改 变 , 在 地 块 细 分或 下 位 规 划 进 一 步 落 实 控 制 要 求 。条 文 控 制 : 是 指 以 条 文 的 形 式 对 强 制 性 内 容 提 出 控 制 通 则 , 在地 块 细 分 或

7、 下 位 规 划 进 一 步 落 实 控 制 要 求 。每 种 控 制 模 式 均 要 明 确 控 制 要 素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要求3.1 成果构成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成 果 由 法 定 文 件 、 管 理 文 件 和 附 件 构 成 。法 定 文 件 由 法 定 文 本 和 法 定 图 则 组 成 。管 理 文 件 由 管 理 文 本 和 管 理 图 则 组 成 。附 件 由 说 明 书 、 技 术 图 纸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篇 章 、 城 市 设 计 篇 章、 公 众 参 与 报 告 等 。3.2 法定文件法 定 文 件 由 法 定 文 本 和 法 定

8、 图 则 组 成 。法定文件应对社区(单元)的主导功能、用地面积、居住人口规模、建设用地规模、住宅建筑规模提出强制性的要求;对社区(单元)的道路红线、城市绿地控制线(城市绿线) 、城市基础设施控制线(城市黄线) 、水域控制线(城市蓝线)和历史文化保护线(城市紫线)等规划控制线提出强制性要求;对社区(单元)级及以上的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城市安全设施等配套设施的分布和规模提出强制性要求;对社区(单元)的特殊用地、历史文化保护、地下空间开发、城市风貌、海绵城市、 4 环境保护、城市安全、城市更新等方面提出控制要求。(一)法定文本法 定 文 本 是 指 规 定 规 划 强 制 性 内

9、 容 的 具 有 法 定 效 力 的 规 划 条 文。1、总则规 划 的 主 要 依 据 、 规 划 范 围 、 生 效 日 期 及 其 他 事 项 。2、发展目标与发展规模明 确 规 划 发 展 目 标 、 功 能 定 位 、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 居 住 人 口 规 模、 住 宅 建 筑 规 模 等 指 标 。3、街坊划分及编码明 确 编 制 单 元 内 街 坊 数 量 及 范 围 。 街 坊 划 分 时 应 考 虑 适 度 的 居住 人 口 规 模 。 一 般 情 况 下 , 以 居 住 为 主 导 功 能 的 街 坊 的 居 住 人 口 规 模为 0.5-1.5 万 人 。街 坊

10、 可 进 一 步 划 分 为 若 干 个 地 块 。 对 于 近 期 开 发 意 向 不 明 确 的地 块 , 在 管 理 文 件 中 可 根 据 土 地 权 属 、 开 发 建 设 或 管 理 需 要 对 地 块 进行 再 次 细 分 或 调 整 , 但 应 保 持 街 坊 内 居 住 人 口 规 模 和 住 宅 建 设 总 量 不增 加 , 配 套 设 施 规 模 不 减 少 。 4、土地使用确 定 各 街 坊 的 主 导 属 性 。确 定 地 块 土 地 使 用 性 质 和 土 地 使 用 兼 容 性 。为 增 强 土 地 使 用 的 弹 性 , 对 于 近 期 发 展 意 向 不 明

11、确 的 地 块 , 可以 增 加 相 应 的 混 合 用 地 。 混 合 用 地 用 1 种 以 上 的 用 地 性 质 ( 一 般 采用 大 类 , 特 殊 需 要 时 可 采 用 中 类 ) 表 示 , 混 合 用 地 的 用 地 性 质 之 间 用 5 “/”连 接 。 若 混 合 用 地 中 包 含 配 套 设 施 、 绿 地 和 广 场 、 道 路 等 , 必须 优 先 保 障 其 用 途 。 混 合 用 地 的 地 块 颜 色 按 照 排 在 最 前 的 用 地 性 质 颜色 表 达 , 用 地 统 计 宜 作 为 大 类 单 独 汇 总 到 法 定 图 则 的 用 地 汇 总 表

12、 。 对混 合 用 地 应 说 明 用 地 的 比 例 划 分 或 控 制 原 则 , 混 合 用 地 中 的 具 体 用 地使 用 性 质 可 在 地 块 细 分 中 确 定 。混 合 用 地 主 要 分 为 四 类 : 以 居 住 为 主 导 土 地 使 用 功 能 的 混 合 用地 , 用 地 分 类 代 码 是 R/B/A; 以 商 业 服 务 业 设 施 为 主 导 土 地 使 用 功 能的 混 合 用 地 , 用 地 分 类 代 码 是 B/R/A; 以 公 共 管 理 与 公 共 服 务 为 主 导土 地 使 用 功 能 的 混 合 用 地 , 用 地 分 类 代 码 是 A/B

13、/M; 以 工 业 、 仓 储 物流 为 主 导 土 地 使 用 功 能 的 混 合 用 地 , 用 地 分 类 代 码 是 M/W/B。商 业 服 务 业 设 施 用 地 兼 容 居 住 功 能 以 及 居 住 用 地 兼 容 商 业 功 能的 兼 容 比 例 , 原 则 上 不 得 高 于 计 容 建 筑 面 积 的 40%。5、土地开发强度确 定 各 街 坊 的 用 地 面 积 、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 居 住 人 口 规 模 、 住 宅建 筑 规 模 等 指 标 。 上 述 指 标 为 上 限 控 制 指 标 , 在 管 理 文 件 中 应 严 格 遵守 , 并 以 此 作 为

14、规 划 各 项 配 套 设 施 的 配 套 依 据 。独 立 用 地 的 公 益 性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及 建 设 意 向 已 明 确 的 地 块 应 确定 强 制 性 指 标 ( 用 地 面 积 、 容 积 率 、 绿 地 率 、 配 套 设 施 、 建 筑 密 度 、建 筑 高 度 等 ) 、 指 导 性 指 标 和 规 划 管 理 指 标 ( 用 地 状 态 、 控 制 模 式和 控 制 级 别 等 ) 。 对 于 近 期 发 展 意 向 不 明 确 的 经 营 性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在符 合 街 坊 控 制 指 标 的 前 提 下 , 可 在 管 理 文 件 中 进 一 步

15、 分 解 地 块 控 制 指标 。若 无 特 殊 要 求 , 停 车 配 建 指 标 、 建 筑 物 间 距 和 退 让 、 地 块 出 入口 、 地 块 海 绵 城 市 控 制 指 标 ( 绿 色 屋 顶 率 、 下 沉 式 绿 地 率 、 透 水 铺 装 6 率 ) 按 清 远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清 远 市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等 执 行 。6、综合交通( 1) 道 路 红 线 。 确 定 道 路 等 级 和 体 系 、 红 线 宽 度 、 立 体 交 叉 口、 立 体 过 街 通 道 的 控 制 范 围 和 控 制 要 求 。城 市 道 路 规 划

16、应 遵 循 窄 马 路 、 密 路 网 的 理 念 。( 2) 轨 道 交 通 。 确 定 轨 道 交 通 的 类 型 、 线 路 走 向 、 站 场 位 置 等控 制 要 求 。7、配套设施配 套 设 施 包 括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 交 通 设 施 、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和 城 市安 全 设 施 等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应 配 置 市 区 级 、 单 元 级 、 街 坊 级 别 的 配套 设 施 。( 1)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 确 定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种 类 、 数 量 、 位 置 、规 模 、 配 置 要 求 、 控 制 模 式 、 控 制 级

17、 别 、 用 地 状 态 等 控 制 要 求 。( 2) 交 通 设 施 。 确 定 交 通 设 施 的 种 类 、 数 量 、 位 置 、 规 模 、 配置 要 求 、 控 制 模 式 、 控 制 级 别 、 用 地 状 态 等 控 制 要 求 。( 3)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 确 定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的 种 类 、 数 量 、 位 置 、规 模 、 配 置 要 求 、 控 制 模 式 、 控 制 级 别 、 用 地 状 态 等 控 制 要 求 。( 4) 城 市 安 全 设 施 。 确 定 城 市 安 全 设 施 的 种 类 、 数 量 、 位 置 、规 模 、 配 置 要

18、求 、 控 制 模 式 、 控 制 级 别 、 用 地 状 态 等 控 制 要 求 。8、规划控制线( 1) 城 市 蓝 线 。 确 定 城 市 蓝 线 的 划 定 对 象 、 控 制 范 围 , 明 确 特殊 水 域 的 管 控 要 求 。 7 ( 2) 城 市 绿 线 。 确 定 城 市 绿 线 的 类 型 、 等 级 、 控 制 范 围 和 控 制要 求 。公 园 绿 地 的 控 制 级 别 分 为 城 市 公 园 ( 用 地 规 模 3公 顷 及 以 上 ) 、社 区 公 园 ( 用 地 规 模 在 5000 平 方 米 至 3 公 顷 之 间 ) 、 街 头 绿 地 (用 地 面 积

19、 在 5000 平 方 米 以 下 ) 。(3)生态控制线。确定生态控制线的范围、控制等级和控制要求。( 4) 城 市 紫 线 。 确 定 城 市 紫 线 的 类 型 、 等 级 、 控 制 范 围 ( 核 心保 护 范 围 、 建 筑 控 制 地 带 ) 和 控 制 要 求 , 以 及 城 市 紫 线 预 保 护 对 象 (历 史 地 段 、 历 史 建 筑 线 索 等 ) 的 管 控 要 求 。城 市 紫 线 预 保 护 对 象 应 尽 快 开 展 普 查 调 查 , 对 符 合 城 市 紫 线 要求 的 应 开 展 申 报 认 定 、 保 护 规 划 等 工 作 。( 5) 城 市 黄

20、线 。 确 定 市 政 廊 道 ( 高 压 电 力 廊 道 、 微 波 通 道 、 综合 管 廊 等 ) 、 重 要 市 政 管 道 ( 原 水 管 、 污 水 总 管 、 燃 气 长 输 管 线 等 )、 轨 道 交 通 保 护 区 、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的 管 控 要 求 。9、其他规划控制要求根 据 编 制 区 的 具 体 情 况 , 视 实 际 需 要 对 特 殊 用 地 、 城 市 设 计 、地 下 空 间 开 发 、 海 绵 城 市 、 环 境 保 护 、 城 市 安 全 、 城 市 更 新 等 提 出 相应 的 控 制 要 求 。( 1) 特 殊 用 地 。 确 定 特 殊

21、 用 地 的 控 制 范 围 和 控 制 要 求 。( 2) 城 市 设 计 。 依 据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阶 段 城 市 设 计 , 确 定 编 制区 的 空 间 形 态 意 象 与 开 敞 空 间 组 织 形 式 等 内 容 , 并 提 出 有 关 城 市 设 计控 制 要 求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涉 及 城 市 核 心 区 和 中 心 地 区 、 历 史 风 貌 地 8 区 、 滨 水 地 区 、 山 前 地 区 等 特 定 区 域 的 , 需 增 加 城 市 设 计 控 制 图 , 配合 法 定 图 则 使 用 。( 3) 地 下 空 间 开 发 。 确 定 地

22、下 空 间 开 发 的 重 点 区 域 和 控 制 要 求。( 4) 海 绵 城 市 。 确 定 海 绵 城 市 规 划 的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率 等 指 标和 控 制 要 求 。( 5) 环 境 保 护 。 确 定 水 环 境 、 大 气 环 境 、 声 环 境 、 固 体 废 物 环境 、 生 态 环 境 等 方 面 的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和 控 制 要 求 。( 6) 城 市 安 全 。 确 定 特 别 危 险 物 仓 储 、 防 洪 工 程 、 排 涝 工 程 、抗 震 工 程 等 方 面 的 防 护 对 象 、 防 护 标 准 和 控 制 要 求 。( 7) 城 市

23、更 新 。 确 定 城 市 更 新 的 类 型 、 范 围 及 公 益 性 城 镇 建 设用 地 供 应 等 控 制 要 求 。(二)法定图则法 定 图 则 是 指 反 映 文 本 内 容 的 规 划 图 纸 及 相 关 表 格 。 图 则 应 由图 、 表 、 备 注 和 图 纸 信 息 组 成 。 图 则 以 编 制 单 元 为 界 , 将 文 本 中 确 定的 土 地 利 用 性 质 、 使 用 强 度 、 道 路 交 通 、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 市 政 公 用设 施 和 城 市 安 全 设 施 等 强 制 性 控 制 内 容 集 中 标 示 在 一 张 有 效 的 地 形 图上

24、 , 应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内 容 :1、图含 编 制 单 元 的 区 域 位 置 图 、 街 坊 划 分 及 编 码 图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划 图 、 图 例 、 比 例 尺 和 风 玫 瑰 等 信 息 。其 中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图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1) 街 坊 和 地 块 划 分 : 明 确 编 制 单 元 范 围 , 确 定 街 坊 及 地 块 的 9 划 分 和 编 码 。( 2) 土 地 利 用 : 按 照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GB50137-2011) 和 本 技 术 准 则 规 定 的 混 合

25、用 地 要 求 , 将 各 地 块 土 地 使用 性 质 用 统 一 标 准 底 色 表 示 ; 落 实 地 块 的 配 套 设 施 、 建 设 状 态 标 示, 以 及 公 益 性 建 设 用 地 的 项 目 名 称 标 示 。( 3) 道 路 交 通 : 标 示 道 路 红 线 、 道 路 交 叉 口 形 式 、 主 要 道 路 名称 、 轨 道 交 通 类 型 、 线 路 、 站 场 和 保 护 控 制 线 。( 4) 其 他 必 要 的 规 划 图 表 达 内 容 , 如 各 类 规 划 控 制 线 、 宽 度 标注 、 坐 标 标 注 。2、表包 括 “编 制 单 元 控 制 要 求

26、 一 览 表 ”、 “街 坊 和 地 块 规 划 控 制 指标 一 览 表 ”、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构 成 表 ”和 备 注 。( 1) “编 制 单 元 控 制 要 求 一 览 表 ”应 反 映 编 制 单 元 的 强 制 性 控制 内 容 , 包 括 单 元 属 性 、 发 展 规 模 ( 用 地 面 积 、 净 用 地 面 积 、 总 建 筑规 模 、 居 住 人 口 规 模 ) 、 规 划 控 制 线 ( 道 路 红 线 、 轨 道 交 通 、 城 市 绿线 、 城 市 蓝 线 、 生 态 控 制 线 、 城 市 紫 线 、 城 市 黄 线 等 ) 、 单 元 社 区级 及 以

27、 上 的 配 套 设 施 (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 交 通 设 施 、 城市 安 全 设 施 ) 的 种 类 和 规 模 , 以 及 特 殊 用 地 、 地 下 空 间 开 发 、 城 市 设计 、 海 绵 城 市 、 环 境 保 护 、 城 市 安 全 、 城 市 更 新 等 方 面 的 控 制 要 求。表 3-1 编制单元控制要求一览表(示例)主导功能发展目标功能定位 10 用地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居住人口规模发展规模住宅建筑规模道路红线包括道路等级和宽度要求、道路密度或支路间距要求、立体交叉口形式要求等。轨道交通说明线路类型、走线和站场布置情况。城市绿线包括公园绿地规模、人均公园绿地情况、防护绿地规模和广场用地规模。生态控制线包括生态控制线的规模、等级和控制要求。城市蓝线包括城市蓝线和水域系统规划控制要求,如河涌宽度控制。城市紫线包括城市紫线的类型、控制级别和控制要求。规划控制线城市黄线包括市政廊道、重要市政管线、城市轨道交通控制区等的控制要求。公共服务设施单元社区级及以上以及其他重要的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单元社区级及以上以及其他重要的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单元社区级及以上以及其他重要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设施城市安全设施单元社区级及以上以及其他重要的城市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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