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管执法协管员,是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聘用,协助城管执法队员在本辖区内协助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人员。 城管执法协管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编入本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进行统一管理,接受市、区城市管理执法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督察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全市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对各聘用单位协管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核准聘用计划、制定管理规定、监制着装标识和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和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是本辖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自聘的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和辖区内街道聘用的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统一组织本辖区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招聘、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聘用单位是城管执法协管员管理的责任单位。 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劳动用工政策聘用、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