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7修改版)(1996年1月22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件劳部发199629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