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了满足群众24小时用药需求,鼓励发展药品零售新业态、新模式,进一步提高流通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防范药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广西行政区域内设置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一类医疗器械和部分二类医疗器械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含乙类非处方药、一类医疗器械和部分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工作。第四条 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零售药店(含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可以按照本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