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严管建筑施工扬尘十二条河北省十八条(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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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石家庄市严管建筑施工扬尘十二条1、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出入口一侧明显位置设置统一格式的扬尘防治公示牌,内容包括建设、施工、监理及监管等单位名称、扬尘防治负责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等。未达到要求的,不准开工建设。2、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标准设置封闭式围挡,围挡应坚固、美观,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围挡设置达不到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管理标准(试行)(石政办函2013101号)和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围挡设置和扬尘管理标准(石政办函2016156号)要求的,不准开工建设。3、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作业道路、材料堆放区、物料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采用混凝土硬化或用硬质砌块铺设,严禁使用其他软质材料铺设;硬化后的地面应保持整洁无浮土、积土。未达到要求的,不准开工建设。4、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高标准的车轮冲洗、车身清洁等自动化冲洗设施,设置排水、泥浆沉淀池等设施,建立冲洗制度并设专人管理,严禁车辆带泥上路。未达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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