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无锡市市级教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无锡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 规划 (2016-2020 年) ,加快推进我市教育现代化进程,全面提升教育事业发展水平,进一步规范市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文件精神,以及市本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教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为实现 我市各级各类 教育事业发展目标,由市人大审议通过、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税收财力安排的资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教育资金
2、。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1 立足普惠,促进教育公平;2 优化结构,推进优质均衡;3 突出重点,推动改革创新;4 规范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第二章 使用范围2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调整教育布局、提升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内涵发展等教育事业支出。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市属院校和教育机构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包括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大型修缮项目(单个项目概算 200 万元以上)及基本建设还本付息等基本建设项目;(二)全市性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科研、教师培训、体育艺术等教育内涵建设; (三)全市性教育信息化平台建设、市属院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等信息化项目建设;(四)义务教育学校以外
3、的市属学校公用经费、免学费补贴;(五)市属院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六)市属院校和教育机构大型教学仪器和教育技术装备购置;校园安全设施设备更新、购置;(七)教育现代化发展示范性和引领性项目,以及支持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引导补助;(八)民办教育、高等教育扶持资金;(九)城区教育专项补助;(十)经济困难家庭学生资助;(十一)教师绩效考核;(十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教育项目。第三章 预算编制3第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与年度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市教育局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教育事业客观需求,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明细项目;明细项目根据绩效论证意见,进入项目库;在年度预算总量内,按项目轻重缓急确
4、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经政府审定、人代会批准后执行。第七条 专项资金绩效论证方式和程序,按无锡市本级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要求执行。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过程中,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 “十三五”期间,基本建设项目预算额度不得超过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总量的 40%;(二)足额安排职业教育经费,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 号)文件要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 30%;(三)合理安排师训经费,师资培训经费按上年度市属院校(不含其他教育事业单位)在编在职教职工工资总额的 1.5%2%安排;(四)据实安排定标项目,公用经费、免学费补贴资金和困难学生
5、资助经费,按当年生均标准和学生数测算安排;校舍维修改造经费,按当年定额标准和实际校舍面积测算安排;(五)规范项目申报1、基本建设项目须经市发改委批准立项,并根据工程进度列入年度预算; 2、信息化建设项目须经市信电局论证同意,并根据项目建设4进度列入年度预算;3、引导补助类项目根据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项目补助(扶持)办法列入年度预算;4、跨年度项目实行滚动预算: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年度资金需求,分别列入对应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中涉及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实行因素分配法,按学生人数、校舍面积等因素及权重,确定转移支付额度;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后补
6、助方式,按照工作推进完成情况予以补助。第十条 经本级人代会批准后的专项资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项目预算,改变支出用途。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由市教育局提出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项目调整 10%以内的,报经分管市领导审批,超过 10%以上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照市本级部门中期财政规划要求编制三年滚动预算。对预期未来 3 年需要实施、但在预算编制年度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按预计项目进度列入以后年度专项资金规划。第四章 预算执行第十二条 经本级人代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在二十日内向市教育局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市教育局在接到预算指标后的 15日内向下属单位分配下达预算指标。第十
7、三条 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在人代会批准后三十5日内正式下达。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可以分批下达或先预下后清算外,在人代会批准后六十日内正式下达。第十四条 年末未执行完毕的项目资金,按照我市财政资金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类项目资金的拨付,按照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应严格执行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支出管理规定,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形成国有资产的,
8、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验收、财务决算、产权和财产物资移交、登记入账等手续,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第六章 部门职责第二十条 市教育局职责:6(一)围绕我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送市财政局绩效论证,经市级人代会审议后执行;(二)科学设置绩效目标,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三)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指标分解下达至资金使用单位;(四)对资金使用单位提交的用款计划进行初审;(五)对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职责:(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论证,根据论证意见,确定
9、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总量,并合理匹配资金;(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送人代会审议; (三)下达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四)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五)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职责:(一)编制年度专项资金明细项目预算并送市教育局审核;(二)编制用款计划并送市教育局审核; (三)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四)按规定进行资金支付、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五)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落实整改要求。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7第二十三条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各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应自觉接受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必要时可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预算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在审计和其他相关检查中发现资金使用存在重大问题的;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