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第二章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