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医院药品供应商管理制度(试行)一、 药品供应商新增现有供药企业能满足药品采购供应需求,不得新增。(一)、可以新增的情形:1、创新药物、专利药品等以及其他必须的新增药品品规需求,供应垄断渠道,现有供应单位不能供应;2、现有药品品规供应及时性、准确性无法满足需求,造成投诉2次以上,现有供应单位不能替代;3、现有供货单位退出,缺省的相应药品品规,其余供应单位无相应经营资质,也无替代品规;4、现有药品供应企业药品供货价格达不到有关规定;5、新供药企业能为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各种药物提供更为便捷、优质的服务。6、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认为需要新增的其它情形。(二)、具体遴选程序:1、采购员填写“新增药品供应商申请表”,并附资质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2、药学部评估审核。3、药学部排除评估为“差”、“一般”的供应商,汇总“良”、“优”以上的供应商。送分管院长审核。4、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投票表决,全票通过列为合格供应商;达三分之二以上为“备选”,在其它供应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