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困难学生教育资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1 - 附件 1 光明区困难学生教育资助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帮助光明区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避免因家庭经济困难导致学生失学、辍学,结合相关教育资助政策和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明区教育资助坚持扶困助学、保障教育、统筹兼顾、分工负责、政社结合、就高补差的原则。 第三条 光明区教育资助的对象包括: (一)享受区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和低保边缘救助的困难家庭学生; (二)因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等造成贫困,每学年注册前半年内领取了民政部门临时救助的临时困难家庭学生; (三)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就读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高校的光明区户籍残疾学生。 第四条 区教育资助的范围是光明区内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区内外高中教育(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普通班、普通技工学校及五专生前 3 年,下同)和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高等教育各阶段开学时由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按照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