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大学博士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学校还未发文,可能还会有修改,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为了进一步提高博士生教育质量,促进博士生培养与博士生社会实践的有机结合,增强研究生服务国家、服务社会的责任感,提升研究生的综合竞争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0 11 号)、 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浙大发研2014 31 号)文件精神,从 2014 级开始,把社会实践列入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一、社会实践形式1. 挂职锻炼到地方政府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加强研究生对一线工作的认识。2. 志愿服务向社会提供无偿援助,主要指支教、社区服
2、务、助老助残等各种志愿活动。3. 科技服务通过开展人员培训、科技咨询、联合攻关等方式,解决企、事业单位在生产和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4. 社会调研围绕特定社会现象和热点问题展开调查研究,运用专业知识以及分析方法,形成专业、详实的调查研究报告。5. 其他形式经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认定批准,参加一定时间的公益活动以及学校组织博士生参加的如博士生报告团等为校内外服务的其他活动。二、参加范围除港澳台及外国留学生外的学术学位博士生。三、社会实践基地建设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与地方、企业之间的紧密联系,保证社会实践持续、稳定地开展,有关部门及各学院(系)要加强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做好博士生社会实践的
3、基础性工作。1. 综合型基地:由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在省内外组织建立,岗位需求面向多个专业。2. 专业型基地:以学院(系)为主负责联络建立,岗位的专业需求相对集中。各学院(系)根据自身的学科特点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在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的指导下建立基于学科专业特点的博士生社会实践基地,为更多的博士生提供社会实践岗位,其岗位需求需统一纳入学校社会实践系统管理。四、组织形式1. 博士生社会实践活动按照基地为主,多种实践形式并行的原则,由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牵头,协同各学院(系)共同实施。2. 各学院(系)成立由学院(系)党政领导共同担任组长的博士生社会实践工作小组,负责博士
4、生社会实践工作的落实和专业型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3. 各学院(系)应充分考虑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博士生社会实践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备案。4.在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认定的社会实践基地参加社会实践的,由学校商基地统一安排交通、食宿并购置实践期间的意外保险;其他形式参加社会实践的,交通、食宿由个人或商相关单位解决。 5. 普博生的社会实践可安排在入学后第一学年结束后的暑期进行,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的社会实践可安排在入学后第二学年结束后的暑期进行。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为 46 周,可集中安排,也可分两次进行。6. 学校根据参加社会实践的博士生人数及基地建设运作情况划拨博士生
5、社会实践基地建设费等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博士生社会实践工作。7.为了更好地指导博士生参加社会实践,加强与社会实践基地的联系,每个社会实践基地可配备两名指导老师,其中学校一名,基地一名。指导老师主要负责赴社会实践基地博士生的上岗培训、开题报告、日常联络、中期检查、考核评比、团队总结等工作。给予指导老师一定的工作津贴。8.作为必修环节参加社会实践的博士生,相关事项以本文件为准,不再适用浙江大学研究生挂职锻炼工作实施办法(浙大研院(2006)16 号)文件所列事项。五、考核办法1. 博士生社会实践作为学术型博士生培养的必修环节,考核方式为考查。2.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及各学院(系)根据博士生的实
6、践过程、工作态度和任务完成情况、产生的效益及个人实践总结等进行考核。3. 在社会实践基地参加社会实践的,应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参加上岗培训,撰写开题报告或工作计划;其他形式参加社会实践的,须事先提出申请,提交详细的实践计划及工作目标,报所在学院(系)审核通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实践结束时,博士生应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考核表,撰写个人实践总结。4. 在社会 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博士生,可以申请“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荣誉称号,特 别优秀的可申 请参评浙江大学研究生求是实践之星。在社会实践组织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学院(系),可以申请“ 博士生社会 实践组织奖” 。5.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社会实
7、践成绩为不通过:(1)社会实践中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时间超过 3 个工作日的;(2)未完成社会实践预计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3)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考核材料的;(4)违反学校或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5)未经批准,在基地时间不足规定时间的;(6)其他不符合社会实践要求情况的。六、免修事宜免修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系)核实情况,报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批准。免修范围如下:1. 有 1 年(含 1 年)以上工龄的博士研究生和在职博士生。2. 在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曾参加为期 4 周以上的社会实践活动并考核合格的。3. 赴国(境)外交流学习 3 个月以上的。4. 在校期间创业的。5. 经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批准,学院(系)在博士生社会实践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的情况。本办法由浙江大学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浙江大学20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