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社会实践与社会服务学分认定办法(2009 年 3 月修订)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教社政20031 号 )和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中 青 联 发 20053 号 )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学生社会实践与社会服务的管理,鼓励我校本科学生深入基层、服务社会,在服务与实践中锻炼自我、提升自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1. 社会实践与社会服务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载体,也是我校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我校本科学生必修课程,按 2 学分计,成绩认定为合格和不合格。2. 学校教务处、团委对我
2、校社会实践与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和管理。各学院委托分团委书记或者选派专人作为指导教师,负责本科学生社会实践与社会服务工作的管理与认定。3. 我校学生参与社会实践与社会服务的内容包括:(1) 参与学校各机关部处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2) 参与学校团学组织、学生社团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和集体活动;(3) 参与学院、学院团学组织与社团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和集体活动;(4) 参与班级、团支部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和集体活动。4. 社会实践与社会服务活动分为国情教育类、志愿服务类、文体活动类、生产劳动类,鼓励学生参与不同类别的社会实践与服务活动。5. 学生在
3、校期间,必须参与不少于 8 项的社会实践与社会服务活动,其中志愿服务类的活动不少于 1 项。6. 学生参与社会实践与社会服务的信息,需由相关单位负责人提供证明,方可作为考核的依据。具体如下:(1) 参与学校各机关部处组织开展的公益活动和集体活动,由各机关部处相关部门负责人证明。(2) 参与校团委、校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的公益活动和集体活动,由校团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证明。(3) 参与学院、学院团学组织与社团组织开展的公益活动和集体活动,由所在学院团委负责人证明。(4) 参与班级、团支部组织开展的公益活动和集体活动,由班主任证明。7. 教务处制作并发放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社会实践与社会服务登记卡 ,
4、用于记录学生参与社会实践与社会服务相关信息,并作为学生社会实践与社会服务成绩评定的重要依据。8. 学生的社会实践与社会服务成绩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指导教师进行初步评定,各学院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或其他学院授权的负责人进行审查和确认。9.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学生社会实践与社会服务工作,积极为学生参与社会实践与社会服务创造条件,搭建平台。10. 未通过社会实践与社会服务考核的学生,不能毕业,发给结业证书。11. 各学院每年应对本科学生社会实践与社会服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工作总结报送学校教务处,同时将学生社会实践与社会服务成绩单报送校团委备案。本科学生社会实践与社会服务工作的相关材料应作为本科教学质量体系的正式文件保存。1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