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2020 年)海门市人民政府2017 年 12 月目录1 前言 .11.1 规划背景 .11.2 编制依据 .31.2.1 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政府文件 .31.2.2 江苏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府文件 .41.2.3 南通市及海门市相关规划、资料 .42 规划总则 .52.1 指导思想 .52.2 规划目标 .52.3 规划期限 .52.4 总体思路 .63 区域基本概况与存在的问题 .63.1 自然概况 .63.1.1 地理位置 .63.1.2 地质地貌 .63.1.3 气候特征 .73.1.4 河流水文 .73.1.5 资源禀 赋 .83.2
2、社会经济概况 .93.2.1 行政区划 .93.2.2 产业结构 .103.3 环境质量概况 .113.3.1 大气环境质量 .113.3.2 水环境质量 .123.4 土壤主要污染源现状 .143.4.1 工业污染源 .143.4.2 生活污染源 .163.4.3 农业污染源 .173.5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173.5.1 制定出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制度 .173.5.2 开展农用地详查点位布设与样品采集工作 .173.5.3 开展已关闭搬化工企业遗留地块的风险排查工作 .203.5.4 推进污染地块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 .203.6 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趋势 .213.6.
3、1 土壤环境质量家底不详,难以满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 .213.6.2 产业结构偏重,土壤环境负荷强度高 .213.6.3 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新增污染地块数量不断增加 .223.6.4 土壤环境监管力量薄弱、能力建设滞后 .223.6.5 尚未建立有效的土壤环境监管机制 .223.6.6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缺乏资金与技术保障 .224 主要任务 .234.1 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评估 .234.1.1 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评估 .234.1.2 开展已关闭搬迁重点行业企业遗留污染地块调查评估 .244.1.3 开展新增污染地块调查评估 .254.1.4 开展在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
4、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 .264.2 实施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274.2.1 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 .274.2.2 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 .274.3 逐步开展受污染农用地及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284.3.1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 .284.3.2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284.3.3 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294.4 提升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能力 .304.4.1 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304.4.2 提升土壤环境执法能力 .304.4.3 提升土壤环境应急能力 .304.4.4 提升土壤环境管理能力 .304.4.5 提升土壤信息管理能力 .305 重点工程
5、项目 .315.1 调查评估类项目 .315.2 风险管控类项目 .315.3 治理修复类项目 .315.4 能力建设类项目 .325.5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动态项目储备库 .326 保障措施 .326.1 加强组织领导 .326.2 加大财政投入 .336.3 增强科技支撑 .336.4 加强人才保障 .337 附表 .34附表 1 海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35附表 2 已开展的污染地块调查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表 .36附表 3 已开展的污染地块风险管控项目基本情况表 .37附表 4 已开展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项目基本情况表 .38附表 5 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区域信息统计表 .39附表 6
6、 已关闭搬迁重点行业企业遗留地块信息统计表 .41附表 7 海门市重点项目表 .47附表 8 海门市动态项目储备库清单 .51附表 9 海门市年度实施计划表 .5311 前言1.1 规划背景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明确提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凸显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性、基础性地位。党的十九大,习近平总书记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新目标和新部署,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部分地区污染较为严重,已成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7、的突出短板之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于 2016 年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以下简称国家“土十条”) ,明确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目标指标和具体措施。实施国家“土十条”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决向污染宣战的一项重大举措,是系统开展污染治理的重要战略部署,对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具有积极作用。按照国家“土十条” ,江苏省、南通市和海门市分别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省“土十条”) 、 南通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南通市“土十条”)和海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以下简称海门市“土十条”) 。根据省、南通市、海门
8、市“ 土十条 ”要求,海门市要结合详查工作,把解决影响农产2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作为重点,编制海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南通市“土十条”相关要求,海门市按照江苏省环保厅制定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编制要点相关要求,立足于海门市土壤污染现状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组织编制了海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 (以下简称“规划”) ,明确了至 2020 年海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的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建立了动态项目库。目前,海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刚起步,根据国家和省
9、详查工作总体部署,将于 2018 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20 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调查。本规划将根据详查阶段成果,坚持边调查、边应用的原则,及时对相关指标与要求、重点项目库等内容进行更新。计划 2018 年底前,结合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进展,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与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任务和项目表的规划修编;2020 年底前,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进展,完成相关任务和项目表的规划修编。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海门市“十三五”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规划将指导海门市系统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并逐步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全面提升土
10、3壤环境管理水平和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供给,为海门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土壤环境安全保障。1.2 编制依据1.2.1 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政府文件(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 年修订,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 )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国发201631 号)(3 )环保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卫计委关于印发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总体方案的通知(环土壤2016188 号)(4 )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保
11、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 (环发2012140 号)(5 ) 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环发201466 号)(6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环保部令第 42 号)(7 )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环保部令第 46 号)4(8 ) 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技术文件的通知 (环办土壤201767 号)(9 )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 (第四次征求意见稿)(10)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试行) (第四次征求意见稿)1.2.2 江苏省相关法
12、律、法规、标准和政府文件(1 ) 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苏政发2016169 号)(2 )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省政办发20173 号)(3 ) 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13-2022) (苏政发201386 号)(4 ) “ 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 (苏发201647 号)1.2.3 南通市及海门市相关规划、资料(1 ) 南通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通政发201720 号)(2 ) 海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海政发201746 号)(3 ) 海门市 “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海政办发20177 号)(4 ) 海门市 “十三五”生态建设与环境
13、保护规划 5(2016-2020 年)(5 ) 2016 年度海门市环境状况公报(6 )海门市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等其他相关资料2 规划总则2.1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以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为引领,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逐步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体系,着力解决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供给,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推动海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程迈上新台阶。2.2 规划目标到 2018 年底前,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建立已关闭搬迁重点行业企业遗留疑似污染地块名录;到2020 年,详查发现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5%,基本建立污染地块名录,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5%。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2.3 规划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