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1 淡江大學工友工作規則】第 1 頁,共 11 頁淡江大學工友工作規則90.05.01 (90)校秘法字第 012 號函公布90.8.21 台北縣政府(90)北府勞動字第 309494 號函備查90.09.06 (90)校秘法字第 024 號函修正公布91.03.29 台北縣政府(91)北府勞動字第 0910145077 號函備查91.04.15 (91)校秘法字第 006 號函修正公布97.09.10 臺北縣政府(97)北府勞安字第 0970593547 號函備查97.09.30 室秘法字第 0970000049 號函公布97.11.25 97 臺北縣政府勞安字第 097080326
2、5 號函核備97.12.03 室秘法字第 0970000060 號函公布99.10.25 99 臺北縣政府勞安字第 0990937953 號函核備99.11.03 室秘法字第 0990000055 號函公布100.06.01 第119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100.08.09 處秘字第1000000002號簽核定100.08.11 處秘法字第1000000008號函公布104.06.04 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勞條字第 1040910337 號函核備104.06.25 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勞條字第 1041096300 號函核備104.07.21 處秘法字第1040000045號函公布105.05.13 新北
3、市政府新北府勞條字第 1050663900 號函同意核備105.05.23 處秘法字第1050000011號函公布106.09.11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勞資字第1061725311號函同意核備106.09.20 處秘法字第1060000046號函公布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定本校工友工作上之權利義務與服務守則,以保障其權益並提高行政效率,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之規定,訂定本規則。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之工友,係指本校員額編制內專任有給之技術工友及普通工友。前項所稱技術工友包含駕駛員。第三條 本校工友之管理、獎懲、監督與考核、以及工作之調度與安排,由各管理單位主管
4、負責。第二章 僱用第四條 工友之僱用,應在規定員額內始得為之。其僱用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一、公開甄選。二、登記評選。第五條 受僱之工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國民學校以上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二、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4-31 淡江大學工友工作規則】第 2 頁,共 11 頁三、經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身心健康,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技術工友除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並須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經考驗合格。第六條 新僱之工友,試用期間由勞資雙方約定,試用期滿經考評成績合格者,予以正式僱用。第七條 新僱之工友,在試用期間不能勝任工作或品性不端或試用成績不合格者,本校得隨時予以停止試用並依勞基法第
5、11、12、16、17 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規定辦理。試用期間工資發給,以開始試用至停止試用日為止。第八條 受僱之工友,應簽訂勞動契約,並繳驗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學歷證件,及填繳下列表件:一、履歷表三份。二、公立醫療院所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之體格檢查表一份。三、二吋半身正面照片七張。 第三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請假第九條 工友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第十條 工友工作時間採輪班制,其工作時間早班為早上七時卅分至十一時卅分,下午一時卅分至五時卅分;午班為下午一時至五時,晚上六時至十時,工友工作時間由各管理單位調度。第十一條 依特定業務之需要,於不逾
6、越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每二週最高工時的限度內,本校得經勞資會議,將其二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至多二小時。第十二條 因業務所需而安排工友有提前上、下班或延後上、下班之必要者,得經個別工友同意後,由主管單位調整其上、下班時間。第十三條 工友應按照本校所定之工作時間服勤務,並應依具體出勤情形逐次簽到與簽退。未依規定或未據實為之者查明屬實,視同曠工。第十四條 因業務之特殊需要,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本校經勞資會議同意,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延長其工作時間。前項延長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
7、超過四十六小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本校得依法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第十五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工資照給。本校使工友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2 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本校使工友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之限制。第十六條 工友應遵照規定時間上下班,並按時簽到(刷卡),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情事者,分別以下列規定處理之:一、遲到: (一)上班時間三分鐘後至三十分鐘以內,始行簽
8、到(刷卡)到工者為遲到。【4-31 淡江大學工友工作規則】第 3 頁,共 11 頁(二)上班時間三十分鐘後簽到(刷卡)到工者除事先請假或公出差者外,依遲到時數併入曠工日數之累積計算之。(三)因偶發事件,經核准者以請假處理。二、早退:(一)下班時間前三十分鐘以內提前下班者為早退。(二)下班前三十分鐘以前下班者,依早退時數併入曠工日數之累積計算之。三、曠工:(一)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續假,而擅自不到工者,均以曠工論。(二)委託或代人簽到(刷卡)或偽造出勤紀錄者,一經查明,委託者以曠工論處、受託者列入年度考核。第十七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前開
9、休假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得酌作調移。非屬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本校特殊放假日(教學行政觀摩日、暑休、春節假期),應照常工作。第十八條 工友於本校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得依下列規定享有特別休假,本校照給工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以上特別休假得以半日為基數。特別休假期日,由工友排定之。但本校基於業務上之急迫需求或工友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本校應於工友符合本條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工友依前條規定排
10、定特別休假。工友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本校應發給工資。本校應將工友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勞動基準法第 23 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工友。工友依本條主張權利時,本校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第十九條 本校基於業務需要,經徵得工友同意而於休假日工作者,加倍發給工資,或徵得勞工同意補假休息。第二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工友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本校得停止工友之例假、休假與特別休假。其停止假期期間之工資加倍發給,並於事後予以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工友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第
11、二十一條 工友因正當事由無法出勤時,得請事假,但一年以十四日為限。事假期間不得請求工資。 工友之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十四日為限。【4-31 淡江大學工友工作規則】第 4 頁,共 11 頁第二十二條 工友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下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12、。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本校補足之。普通傷病假超過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第二十三條 生理假:女性工友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之計算,減半發給。請休生理假不需附證明文件。第二十四條 工友本人結婚得請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可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本校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第二十五條 工友之配偶分娩時,給陪產假五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
13、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請畢(含例假日),工資照給。第二十六條 工友服務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工友,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育嬰期間留職停薪辦法另訂之)第二十七條 工友喪假依下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二、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三、
14、(外)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外)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 日,工資照給。第二十八條 工友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第二十九條 工友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第三十條 請假不滿一日者以時計。第三十一條 工友請假時,應於事前填寫假單,敘明理由及日期,經服務單位主管核准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本校得要求工友提出有關證明文件。第三十二條 未辦請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查明屬實均以曠工論。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陪產假均不視為
15、缺勤。【4-31 淡江大學工友工作規則】第 5 頁,共 11 頁第四章 女工第三十三條 女工於妊娠期間,得申請改調較輕易之工作,其原有工資仍予以維持。第三十四條 產檢假及產假:妊娠期間,給予產檢假五日。女工於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並得享有四十二日(扣除星期例假日)之產假;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並得享有四週之產假。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予一週產假;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給予五日產假。請產檢假、產假均不視為缺勤。第一項工友受僱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第三十五條 子女未滿 2 歲須工友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本校應每日另給哺(集)
16、乳時間 60 分鐘。工友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1 小時以上者,本校應給予哺(集)乳時間 30 分鐘。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第五章 工資、津貼、獎金第三十六條 工友工資之核支與發放時間,依本校教職員工薪津計算標準表支給,經勞工同意於每月二十五日發放。工友工資之給付,除法令另有規定或與工友另有約定外,全額直接給付工友,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第三十七條 工友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本規則第
17、十四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工友於休息日工作者,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或徵得勞工同意補假休息。第六章 紀律、考核、升遷與獎懲第三十八條 工友應專任,在規定出勤時間內不得兼任校外職務。【4-31 淡江大學工友工作規則】第 6 頁,共 11 頁第三十九條 工友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賭博、吸毒等有損名譽或違犯法令之
18、行為。第四十條 工友非因工作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第四十一條 工友工作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混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第四十二條 工友考核、獎懲比照本校職員之考核、獎懲辦理,於每學年度終了時舉行之。任職未滿一年者不得參加學年度考核。第四十三條 工友成績考核,分工作、操行、學識三項以分數評定之,每項最高分數規定如下:一、工作六十分。二、操行二十五分。三、學識十五分。考勤評分:曠工者每小時扣五分,均以一小時起比例計算。第四十四條 考核總分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優等:九十分以上者,佔10%。甲上: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佔40%。甲等:八十分至八十四分,佔4
19、0%。乙上:七十五分至七十九分。乙等:七十分至七十四分。丙等:六十分至六十九分。丁等:未滿六十分。第四十五條 學年度考績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考績得優等、甲上、甲等者,必需符合下列各條件:(一)事病假合計在十四日以下者。(二)無曠工及無故遲到、早退之紀錄者。(三)未受任何刑事或行政處分者。二、考績得乙上、乙等者,必需符合下列各條件:(一)事病假合計未超過廿八日,或奉准延長病假並累積事病假未逾五十一日者。(二)無曠工紀錄者。(三)未受任何刑事處分或記過以上懲戒處分者。三、符合下列各條件之一者,考績為丙等: (一)事病假合計超過廿八日或奉准延長病假並累積事病假逾五十一日者。(二)曠工未達七日者。(三
20、)受刑事處分或記過以上懲戒處分,且未達解僱情事者。第四十六條 考核結果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考績甲等者,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並酌給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酌給獎金。二、考績乙等者晉本薪一級並酌予獎金。已支本職最高薪者,如次年仍考列乙等者,改晉年功薪一級。三、考績丙等者,留支原薪。【4-31 淡江大學工友工作規則】第 7 頁,共 11 頁第四十七條 平時成績之考核,應根據確實事蹟隨時詳加紀錄,如有特殊優劣事蹟,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第四十八條 平時之獎懲:嘉獎三次視同記功一次,記功三次視同記大功一次,申誡三次視同記過一次,記過三次視同記大過一次,同一學年度功過得互相抵銷。第四十九條 工友具有下
21、列各款情事之一,得予嘉獎:一、在工作上有顯著之貢獻,導致工作效能提高者。二、愛護公有財物,節省物品,並能公而忘私,一介不苟者。三、奉公守法,任勞任怨,工作績效優異者。四、樂公好施,品德表現足為同事楷模者。第五十條 工友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得予記功:一、應付突發事故,處置妥當,搶救得力。二、檢舉可疑人、事、物,因而破案者。三、具有忠勇事蹟,足資矜式者。四、其他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第五十一條 工友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得予記大功: 一、應付突發事故,處置妥當,搶救得力,使公私財物獲致安全保障或防止損害擴大者。二、維護校園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實際功績者。三、具有其他重大功績,足為其他同事楷模
22、者。第五十二條 工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得予申誡:一、上下班代人或託人簽到者。二、在工作時間內從事規定以外之工作者。三、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四、因過失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較微者。五、妨害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者。六、初次不遵守主管合理指揮者。第五十三條 工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得予記過:一、工作不力,屢戒不悛者。二、遞送公文,擅自翻閱者。三、對交辦事項推諉責任者。四、疏於職守,貽誤要公者。五、處事失當,應變無方,使財物遭受損失者。六、性情粗暴,態度傲慢,不遵約束者。第五十四條 工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得予記大過:一、瀆職圖利,盜竊公物,侵吞公款,
23、貪污有據者。二、行為不檢或染有不良嗜好,使校譽蒙受損失者。三、攜帶違禁物品入校內不聽制止者。四、遺失重要文件者。五、洩漏事務機密者。【4-31 淡江大學工友工作規則】第 8 頁,共 11 頁第五十五條 學年度考核依其成績核發考核獎金,考核獎金採單位制。每單位金額由校長核定之。凡考列丙、丁等者不發獎金,乙等者四個單位、乙上者五個單位,甲等者七個單位、甲上者八個單位、優等者十個單位,凡受獎懲者,嘉獎一次加一個單位,記功一次加三個單位,記大功一次加九個單位,申誡一次扣一個單位,記過一次扣三個單位,記大過一次扣九個單位。第五十六條 工友之獎懲應由各該單位主管或主辦業務單位主管列舉具體事實,會相關單位後
24、,提請職工人事評議委員會審議後轉陳校長核定。職工人事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另定之。第五十七條 工友學年終考核,組織職工人事評議委員會辦理之。每年七月五日開始至同月底辦理完竣。職工人事評議委員會委員由校長遴聘之。第五十八條 工友學年度考核列丙、丁等者,應由單位主管提出具體事實,經職工人事評議委員會審核後,陳報校長核定之。第五十九條 工友學年度考核業務由人力資源處承辦,承辦單位應將個人考核表所列之全學年度考勤、請假獎懲以及累年積分等,先為登記密送各任用單位主管考核評分。第七章 解僱、資遣、離職與退休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得經預告工友後終止勞動契約: 一、因精減、編併或單位裁撤時。二、業務緊縮
25、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工友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第一項情形,工友得依法請求資遣費或依規定申請退休。第六十一條 因前條原因終止勞動契約,依下列之規定預告之,未經預告即終止契約者,發給預告期間之工資。一、繼續服務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服務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服務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工友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第六十二條 依第六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符合退休規定者
26、依相關規定辦理,不合退休規定者,發給資遣費,計算方式如下:一、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與標準如下: (一)繼續工作滿一年者,發給相當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目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者以一個月計。【4-31 淡江大學工友工作規則】第 9 頁,共 11 頁二、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給與標準均以最後在工時之月本餉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一次發給。任職滿一年者,給一個基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每增半年加給一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十五年後另行加發二個基數。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適用該條例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按其工作年資,每
27、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工友不得請求資遣費: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本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本校主管人員或家屬、主管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人員及家屬,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本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本校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事務上之秘密,致本校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
28、六日者。本校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第六十四條 工友於勞動契約終止時,得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本校不得拒絕。第六十五條 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一、服務屆滿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服務屆滿二十五年以上者。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第六十六條 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強制其退休:一、屆滿六十五歲。二、心神喪失或失能不堪勝任工作。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本校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第六十七條 工友辦理退休、撫卹、資遣之條件及程序,依本校教職員工退休撫
29、卹資遣辦法及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相關規定辦理。第六十八條 工友退休金給予標準如下: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本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相關規定辦理;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工作年資,在全部工作年資十五年以內之部分,每滿一年給與兩個月平均工資,超過十五年之部分,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另其適用該法前後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應分別依各該規定計算。適用前後之退休金總額以達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計算方式四十五個基數為限。【4-31 淡江大學工友工作規則】第 10 頁,共 11 頁二、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於適用日前之工作
30、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前款規定辦理;於適用日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三、依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人員,其心神喪失或失能如係執行職務所致者,依第一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之退休金。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於適用日後之工作年資,不適用本款規定。但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給付資遣費。第六十九條 工友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本校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本校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予以抵充之: 一、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學校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
31、關之規定。二、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學校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本校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三、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本校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四、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本校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
32、第七十條 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第七十一條 工友在職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者,除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死亡給付外,並依本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發給撫卹金,其撫卹給與標準均以最後在工時之月本餉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按其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前服務年資一次發給,每服務半年給予一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一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第八章 福利措施第七十二條 本校為加強員工福利措施,推廣員工福利業務,設置員工福利委員會,辦理有關福利事項,工友得享有各項福利措施。第七十三條 工友均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享有各該保險之給付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