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文件预公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强化当事人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开放竞争,避免招标文件中出现倾向性、歧视性和排他性条款,决定对招标文件实行预公示,有关规定如下:一、预公示的适用范围进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且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二、预公示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文件的强制性资格条件的设置、发包内容和范围、评标方法和标准(或资格审查办法) 、技术需求和说明、合同主要条款,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特别是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中标资格条件的业绩、奖项等;采购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引用的参考品牌及生产供应商) 。三、预
2、公示的程序1、招标人(在委托权限内,均含其招标代理机构、代建单位)在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备案招标文件前,应先向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文件预公示手续,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公示时间不计入规定的备案审查时间。2、社会公众或潜在投标人均可对公示内容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提出自己的意见,但应按照规定格式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提出,并注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条款。一般情况下应当留下具体的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3、预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自行参考社会公众或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意见修改招标文件,并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备案。对不予以采纳的建议或意见,招标人应注明理由,并作为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一部分,予以保存。4、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或其他情况的招标文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可要求招标人采取专家论证或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对备案文件进行审议。专家论证或召开联席会议的时间不计入规定的备案审查时间。四、本规定由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五、本规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