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区闲置土地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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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桂林市城区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 3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高新七星区、雁山区、临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职 责第三条 政策法规科、土地利用管理科、执法监察科、耕地保护科、规划调控科、行政审批办、执法监察支队、市土地储备

2、交易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以及城区国土资源分局,按照工作职责,做好闲置土地处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局” )、城区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 分局”)分别设立土地利用 动态巡查专岗(以下简称“专岗” )。各分局均设立一个专岗,市局 专岗设在土地利用管理科,分局专岗由分局、执法监察大队共同组建。第五条 市局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各分局应积极配合市- 2 -局专岗开展闲置土地处理工作。第六条 市局专岗负责动态巡查任务的分配、督察和结果反馈。市局专岗工作人员要在合同签订或划拨决定书下发后 10个工作日内,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提取建设项目用地跟

3、踪管理卡,将巡查任务分配到相应的分局专岗,并负责督办现场巡查,并按要求按时反馈给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市局专岗督促、指导各城区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的具体工作,汇总分析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并进行定期通报。对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或存在虚报、瞒报等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土地开发利用情况不佳、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城区,适时开展实地核查与督办,将有关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第七条 分局专岗人员按照动态巡查的内容和上级部门分配的任务,适时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记录巡查结果,上传巡查数据,并按要求及时反馈给市局专岗。开展闲置土地调查核实工作,认定和处理闲置土地,并及时向市局专岗反馈处理情况。分局专岗人员根据监测监管

4、系统的预警提醒,从监测监管系统中提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提示书、 开工提醒书或竣工提醒书,并送达土地使用权人,提醒其及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按期开工或竣工。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闲置土地处置的合规性审查,组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九条 规划调控科应当根据全市闲置土地的状况,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建设用地需求,优先- 3 -安排使用闲置土地。建设项目用地能够使用闲置土地的,应当使用闲置土地。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之前,原则上不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第十条 耕地保护科应核实新增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完成情况,汇总各城区已批准的征转收(用)土地批次汇总材料、批文及图件。第十一条 市

5、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应按“净地” 收储,在拟定的土地出让方案、出让文件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明确开发土地的动工开发、竣工时限要求。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办拟定土地划拨决定书、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明确开发土地的动工开发、竣工期限要求,并将该事项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由分局专岗人员上报局行政审批办,局行政审批办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第十三条 执法监察科组织开展闲置土地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和检查执法监察支队、执法监察大队。第十四条 信息中心负责对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平台操作进行技术指导。第三章 闲置土地的处理流程第十五条 分局专岗开展闲置土地调查

6、核实工作,并对闲置土地情况作出认定。调查核实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4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第十六条 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分局专岗应当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接受调查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按要求提供土地审批、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他项权利等相关证据和材料,如实说明其土地的利用情况。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造成无法开发建设或者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在不可抗力、

7、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分局专岗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前款规定向分局专岗提交证明材料的,分局专岗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7 日内启动调查。对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闲置的,经查证属实的,分局专岗应当作出顺延期限的决定或者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情况复杂的,可以会同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联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后决定。第十八条 分局专岗根据闲置土地调查中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属于闲置土地的,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并发出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5 -(二)不属于闲置土地的

8、,应当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或者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分局专岗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机关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第十九条 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包括:(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二)改变土地用途。(三)安排临时使用。(四)置换土地。 (五)协议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二十条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分局专岗组织实施并向土地使用权人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第二十一条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 分局

9、专岗按照下列程序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闲置土地权:(一)调查取证,认定事实;(二)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闲置土地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发出听证告知书,告知土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土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6 -(四)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闲置土地权决定;(五)将收回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闲置土地权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六)收回闲置土地权的,告知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七)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三条 被收回闲置土地权的原土地使用权

10、人实际占用土地的,应当自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移交土地并到市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土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四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分局应及时书面告知执法监察支队,由执法监察支队依法予以立案查处。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办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 7 -

11、(二)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或不移交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依法设立抵押权或者被采取保全措施的闲置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应当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应当告知抵押权人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机关。第四章 预防与监管第二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土地交付协议书确定的时间为准。第

12、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分局专岗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及竣工时间、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和划拨决定书规定而恶意囤地、炒地的,在闲置土地处理完毕前,行政审批办、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得受理该土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 8 -登记。 第三十条 市局专岗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用地合同履约情况、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土地情况、用地诚信档案等内容抄送银行、银监、证监等相关行政监管部

13、门,加强对违法违规用地的综合防控。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市局、局属事业单位、分局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人由于自身原因导致闲置,逾期不缴纳闲置费或逾期拒绝开工建设,由市局通过当地媒体和中国土地市场网向社会公开,计入相应级别的诚信档案,并依法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第三十三条 市局、局属事业单位、分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在闲置土地管理过程中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有瞒报、虚报闲置土地,出具虚假证明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动 工开 发 ”是指依法取得施工 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 项目,- 9 -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 1/3。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局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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