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抽选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说明我局拟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抽选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粤府办201432 号)第四点和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 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就文件制定事宜作说明如下:1、修订背景根据关于印发 2013 年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1333 号)“ 完善评审专家库,各资金管理部门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专家名单,组建全市统一的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
2、并把其设在市财政局” 的要求,我局在 2013 年组建中山市 产业扶持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内组建产业扶持项目评审专家电子信息库(以下简称“ 管理信息系统专 家库” ),对评审专 家的抽选和管理有了不同的要求。为更好地规范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对评审专家的选聘工作,我局在听取各资金主管部门对评审专家管理的意见建议后对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抽选管理暂行规定(中府办 200787 号)作出修改,形成 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抽选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主要修订内容、1、专家评审费用列支渠道。原规定中专家评审费用在全市专项资金评审论证预算中列支,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向市专项资金评审委
3、员会办公室据实申请,新办法中修改为由各主管部门拟定使用计划报市财政按预算编制程序专项安排,费用标准按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劳务费用标准执行。、2、专家库。原规定中评审专家从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选,由于我市已在 2013 年组建产业扶持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所以新办法中评审专家改为从该专家库中抽选。、3、专家抽选流程。原规定中抽选专家前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然后派员从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新办法中修改为由主管部门按需求自行从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中抽取。、4、增加对评审专家入选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的资格要求。、5、增加评审专家应遵守的工作准则。、6、增加对评审专家的评分
4、制度。专家每次参加评审活动后,由主管部门对专家进行评分,评分记录在专家的电子信息档案中留存。、7、增加对评审专家的移除制度。存在办法规定的情况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将专家从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中移除,情节严重,依法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3、参考资料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劳务费用标准(中财工201618 号)4、意见征集处理情况我局在 4 月 11 日发文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并在我局官方网站挂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经汇总处理各单位意见后形成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抽选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稿中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具体如下:(一)市农业局意见对于第七条,专家
5、抽取属于部门业务范畴,主管部门通过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抽取专家,且抽取过程均会被系统记录并显示,期间不会掺杂人为干预的情况。为简化流程,我局建议: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部 门内设监督机构” 已撤销,该表述建议删除。二、我局每年通过系统抽取专家约 3-4次的频次,如何邀请派驻的纪检监察组进行监督建议征求市纪委意见。未采纳理由:一、部门内设监督机构包括部门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等具有监督职能的机构。二、派驻纪检监察组如何进行监督由主管部门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商定。(二)其他1、市发改局、商务局和金融局对暂行办法无修改意见;2、市经信局、科技局、文广新局、海洋与渔业局、旅游局、质监局、法制局没有回复意见;3、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没有收到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