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推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财政部等部委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 电以旧换新补贴资 金(以下简称“ 补贴资金”),是指财政部 门安排的,专项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购买 人” )交售废旧家电 并购买新家电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资金,以及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
2、处理企业的中标回收企业发生的运费给予一定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动态监管” 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方式、对象及补贴产品范围第四条 凡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我市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在购买新家2电时均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 补贴政策的新家 电不再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第五条 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 回收企业” ),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第六条 我市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包
3、括: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补贴产品范围随国家调整做相应变更。第七条 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试点补贴政策,从 2009 年 8月 10 日至 2010 年 5 月 31 日实施。 第三章 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第八条 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标准为:(一)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 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 400 元/ 台,冰箱(含冰柜)300 元/台,洗衣机 250 元/台,空调 350 元/台, 电脑 400 元/ 台;(二)运费补贴。按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的数量定额补助,具体补贴办法按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另行确定。第九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 财政和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
4、政负担80% ,市财政负担20%。 第四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3第十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废旧家电存量、家电产品普及情况,中标销售企业注册地分布,消费者购买能力和消费意愿等,测算并下达各区(县)补贴资金规模。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筹措落实地方配套补贴资金,及时做好资金分解和预拨工作;区(县)财政局应做好资金拨付和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发生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各区(县)财政局先行垫付。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财政局汇总本区(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
5、清算。 第五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第十四条 购买人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一)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也可将废旧家电自行运送并交售给家电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及时根据购买人需求上门收购旧家电,收购时向购买人开具由市财政局监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要在2日内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相关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产品生产编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4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二)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能证明本市户口的身份证
6、、户口本、军官证、士兵证、组织机构代码等)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家电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金额后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后,将相关信息在3日内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三)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复印件);(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
7、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四)家电销售企业要认真组织代财政部门办理家电补贴审核兑付工作,销售企业所属销售服务网点在办理补贴审核兑付工作中应安排专人、设置专柜(或专门区域)。第十五条 中标回收企业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一)中标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5(二)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对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
8、回收企业。(三)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复印件);(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第十六条 家电销售企业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一)家电销售企业所属销售服务网点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包括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统一报销售企业进行审核汇总。销售企业审核后,报送企业注册地所属区县的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编制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汇总表,报送同级区(县)财政局申领补贴资金。(二)区(县)财政局在接到申报资料
9、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并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第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一)拆解处理企业逐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于每月5日前向市财政局申领运费补贴资金。6(二)市财政局在收到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并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支付补贴资金:(一)新家电已享受“家电下乡” 补贴政策的;(二)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或个
10、人不一致的;(三)申请补贴资金材料不全,且经告知后仍不能补充齐全的;(四)新购买家电产品数量超出交售旧家电数量的;(五)采取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享受补贴资金的。第十九条 购买家电以旧换新产品且已兑领财政补贴后退货的,购买人退货前应先将补贴退回销售企业,再办理退货。销售企业因退货形成的补贴结余应上缴同级财政国库。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
11、骗补行为发生。区(县)7财政、商务部门每季度定期对销售企业代理审核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商务委。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区(县)财政局应加强对本区(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会同家电以旧换新相关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委负责解释。8附表: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汇总申报表( 月 日- 月 日)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销售企业名称 销货类型 销售数量(台) 销售金额(元) 企业申请补贴 金额(元) 商务部门审定补贴 金额(元) 退货数量(台) 退回补贴金额 (元) 财政部门实际拨 付金额(元)电视 电脑 洗衣机 冰箱 空调 合计 电视 电脑 洗衣机 冰箱 空调 合计 电视 电脑 洗衣机 冰箱 空调 合计 总计 商务部门签章:年 月 日财政部门签章:年 月 日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