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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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强化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 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依据 教师法和教育部颁发的相关文件精神, 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由于教学管理人员、教师、教辅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失误或违 反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导致教学秩序混乱,影响教学正常运行,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第二条 教学事故按情 节轻重、影响程度,分 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特别严重教学事故。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因课表、考场安排不当或教学调度失误,造成教师或学生未到,或者教室使用发生冲突,影响教学秩序的; 、 值班人员未

2、及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延误上课时间 5 分钟及其以上的;、 无特殊原因,教师上课迟到、早退 10 分钟以内或在课堂上处理个人事务的(含接、打电话等); 、 监考人员未按时到位或未按考试(核)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有违纪行为的;、 教师在批改试卷时未按评分标准评阅,影响学生成绩的公正性或有效性的;、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未按规定的时间提交学生成绩和相关资料,影响后续工作的; 、 教师未严格执行北京培黎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造成课堂纪律混乱的;、 实训基地(含实验室)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因维护不善、指导错误或未经批准擅离岗位,造成教学 仪器设备损坏或人员受伤的; 、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教室或其他教学

3、设施从事非教学活动,影响正常教学的;十、未经批准擅自调课(含时间、地点等)的;十一、未按照相关规定调整教学计划,出 现课表、执 行计划与专业教学计划不吻合,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十二、其他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的一般教学事故。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散布有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要求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二、未经批准教师擅自变更主讲教师或擅自找人代课,由此导致授课质量低劣,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 教师上课迟到、早退 10 分钟及其以上的; 四、教师强行向学生推荐教学参考书,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教师醉酒后上课,课

4、堂讲授语无伦次,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教师在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包括校内外)因渎职或错误指导,导致实践教学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或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 七、教师未按相关规定命题或审查, 导致试题有错误未能考前发现,造成考试延误或失效; 八、教师在批改试卷时未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出 现多处漏判、 错判或核分不准等现象,致使学生成绩出现偏差,造成 恶劣影响的; 、 教学管理人员因考场安排、考试组织不当, 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监考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到考场履行职责(旷监考),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十一、监考人员未能严格执行监考的相关规定,有 违纪行为,造成考 场秩序混乱;或对学生的违纪行为不制止、不

5、上报的; 十二、监考人员在监考时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用其他方式告 诉答案的;十三、教师或其他相关人员丢失学生试卷、原始成 绩、 毕业论文、实验报告、实习报告等材料; 十四、教学管理人员擅自改动学生成绩,或 为学生出具与实不符的学历证书证明、成 绩证明、学籍证明, 发给学生不应该颁发的 毕业证书; 十五、任课教师因各种原因在课堂上播放与授课内容不相关的录像或电影,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六、其他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的严重教学事故。第五条 严重教学事故中,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视为特别严重教学事故。其具体认定方式,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 教学事故按以下规定受理: 、 报告:

6、凡出现教学事故或疑为教学事故的,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将情况及 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 记录:教务处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教学事故记录,并及时向学院主管领导汇报;、 定性:教务处及相关部门协商后,确认最终的事故等级及相应的处理意见,经 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送至 责任人所在单位,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教学事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对发 生一般教学事故的当事人要及时向单位领导说明情况、提交书面检查,单 位领导应对其进行批 评教育,并在本 单位内部通 报,使其他人 员引以为戒;事故当事人本学期考核不能为优秀等级,并扣发当月的绩效工资; 、 对发 生 严重教学事故的当事人给予全院通

7、报批评,扣发其本学期全部绩效工资,且本学期考核等 级为不合格,并要求当事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检查;同时对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及相关责任领导通报批评;、 对发 生特 别严重教学事故的当事人,除按照第七条第二款处理外,还要按照学院的奖惩规定,给 予相应的处分;、 对 教学事故故意 隐瞒不报的当事人,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给予严肃处理。第八条 当事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若有异议,可在结论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复议的书面要求。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附件:教学事故处理意见表 附件:北京培黎职业学院教学事故处理意见表当事人姓名 当事人单位当事人专业技术职务教学事故内容及原因(事故查实人填写) 签名:年 月 日当事人单位处理意见(含教学事故认定等级) 签章: 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教务处意见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主管领导审批意见院领导签名:年 月 日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学院人事处存档,一份由教 务处 存档,一份归入本人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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