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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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一、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考试组织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成绩无效的处理:(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二)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 储或其他设备带至座位的;(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四)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五)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六)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 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七)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二、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组织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一)抄袭、协助抄袭的;(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三、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报考者被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组织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二)由他人替考或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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