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教职工在职培训进修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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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南京财经大学教职工在职培训进修管理暂行规定本校各部门:为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教职工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努力造就一支“总量适应,结构合理,德业双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与科研相统一”师资队伍。针对我校教职工队伍现状,现就在职攻读学位、进修学习、培训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国内攻读学位1、教师攻读博士学位(1)学校鼓励教师报考国家级重点学科点的博士研究生。教师经批准考取本人所在学科的国家级重点学科点博士研究生,继续实行委培,在读的第 1 学年教学工作量全免,第 2、3 学年教学工作量减免 50%;(2)学校紧缺学科、专业的教师报考本人所在学科的非国家级重点学科点的博士研

2、究生,须由教师所在学科第一学科带头人会同院(部)提出申请,经人事处批准。教师经批准考取非国家级重点学科点博士研究生的,不实行委培,在读的第 1 学年教学工作量全免,第 2、3 学年不减免教学工作量;(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教师经批准考取博士研究生应与学校签订协议书,不实行委培,不减免教学、科研工作量;不与学校签订协议的,应在博士研究生报到注册前,办理调出学校的有关手续;博士研究生的科研工作年度考核依据以本校名义完成的科研工作量确定。2、党政管理人员、教辅岗位教师报考博士学位我校党政管理人员、教辅岗位教师报考博士研究生,需满足如下条件:(1)到校工作满 5 年;(2)近 5 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3、,无党纪、政纪处分;(3)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所在部门提出准予报考的意见,经人事处批准同意,方可报考。其中中层领导干部还须经组织部及分管校领导同意。部门内同时读博人员不得超过部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若毕业后拟取向教学科研岗位,报考前还须经所在学科第一学科带头人会同院(部)批准后方可报考,且须报考国家级重点学科点博士研究生或所攻读学科、专业为学校紧缺学科、专业。学校不承担培养费用,入学第一年脱产学习,不享受校内岗位津贴,后两年业余学习,不影响正常工作,享受校内岗位津贴。党政管理人员、教辅岗位教师按期毕业、取得博士学位,学校奖励其第一年的岗位津贴。不符合以上条件人员报考博士,先办理调出学校的有关

4、手续。待其博士毕业,学校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录用其到校工作。3、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学习期间不减免工作量,按在职教师正常考核。教师外其他人员报考硕士(包括报考在职硕士) ,应在硕士研究生报考前,办理调出学校的有关手续。二、教师赴国外大学、研究机构进修学习学校为进一步提高教师跨文化交流能力,提升教师国际化的层次和水平,鼓励教师前往国外大学、研究机构进修学习或开展合作研究。每年选派教师赴国外留学,以申报国家、省留学基金人员为主体,学校提供留学基金不足部分和留学人员在国外延期生活资助。校“海外访问学者计划” 、院(部)派出、自费留学等作为补充。1、国家(部、省) “出国留学基金”资助项目。教师获

5、国家“出国留学基金”资助赴国外高校进修学习、攻读博士学位或从事访问学者工作的,由学校提供签证费、一次签证旅费、体检费、公证费、一次往返国际机票(或火车票)费用,另外,对获得国家(部) “出国留学基金”资助项目的教师按获得的“出国留学基金”的 1/3 发放生活补贴 。 在国外学习、工作的规定期限内,工资照常发放,津贴等回校工作后计发。校内岗位津贴和国外生活补贴的发放都是在其经考核完成了留学任务后实行。2、学校实施“海外访问学者计划”(1)如果获政府留学基金资助人员偏少,学校将选派资助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到国(境)外知名大学从事访问学者工作。 “海外访问学者计划”人选以经济管理类学科为主,兼顾其他

6、学科的需要。“海外访问学者计划”由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按报名者的外语考试 PETS5 成绩和学科建设需要在符合规定的教师中提出候选人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列入学校“海外访问学者计划”的培养人选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学校遴选确定的学科带头人;(2)具有博士学位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在读博士研究生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博士学位外语通过;(3)近三年来教学科研业绩突出,拟作为双语教学教师培养。“海外访问学者计划”培养对象由学校资助学费和生活费,月资助额度参照教育部出国留学基金的资助额度。培养对象应确定担保人、提供资助额度同等数额的担保金,并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培养对象在海外

7、学习(工作)的规定期限内,工资照常发放,津贴等回校工作后计发。3、学校鼓励院(部)选派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出国留学、进修或从事访问学者工作。院(部)选派的培养对象由院(部)资助学费和生活费,月资助额度参照教育部出国留学基金的资助额度。培养对象应确定担保人、提供资助额度同等数额的担保金,并与学校、院(部)签订协议书。学成后回校工作时,学校将院(部)所资助学费和生活费的 50%返还给院(部) 。培养对象在国外学习(工作)的规定期限内,工资照常发放,津贴等回校工作后计发。4、学校鼓励教师自费出国留学、进修或从事访问学者工作。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愿意学成后回校工作的,与学校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完成协议书规

8、定的学习目标后回校工作,学校发给一次往返旅费、协议约定时间内在国外留学期间的工资、津贴。教师自费出国进修或从事访问学者工作,发放工资和津贴的期限最长为 1 年;留学获得博士学位,发放工资和津贴的期限最长为 3 年。5、教师赴国外大学非攻读学位的进修学习至少应修读 2 门与本人学科密切相关的研究生课程,取得学习证明。6、学校鼓励教师赴国外研修,但期满回校后,原则上 5 年内不再批准出国进修。如教师确有研修任务需求,且学校也必需的情况下(如开展国际合作研究) ,由本人所在院(部)向校人事处提出申请,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批准,视情况按学校资助或自费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9、。教师按自费方式出国研修,不享受校内岗位津贴,工资待回校经考核完成了研修任务后计发。自费方式出国研修,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出规定时间,按自动离职处理。7、从 2013 年起,除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学(课程由教务处认定,即按校内岗位津贴核发表中认定的公共课程为准,同时任职期间公共课的教学工作量达总教学工作量的 70%以上)的教师外,我校 50岁以下的教师晋升教授(专职科研研究员)必须具有 12 个月以上国外进修学习经历。8、教师在国外学习的时间不计入其在校服务期。本校教师出国进修学习学成后回校服务期为 5 年(如教师在进校时与学校协议的服务期剩余时间多于 5 年,按进校时的协议服务期执行) 。9、本

10、校教师出国进修学习学成回校后,按照学校校内岗位津贴实施方案确定相应的岗位津贴档次。10、本校教师赴港澳台地区进修、学习、从事访问学者工作,视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办理。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批准出国进修的,按原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三、暑期培训学校利用暑假时间,继续举办各类教职工培训班,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1、学科基础培训“十二五”期间,学校将继续邀请名家来校讲授部分学科基础课程,以帮助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拓宽视野,提升知识层面,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2、外语培训聘请外籍教师和有经验的外语教师,对教师、管理人员进行外语口语强化培训。3、教育、教学法培训(1)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培训聘

11、请专家紧密结合当代大学生的特点,对教职工开展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学习培训;(2)现代信息技术培训聘请专业人士给教师、管理人员讲授软件应用、网络技术、课件制作等相关内容。4、香港考察继续举办为期 12-15 天的“香港市场经济运行”培训班,组织相关学科的骨干教师及相关管理岗位上的骨干人员赴香港参加专题培训,并考察香港的有关机构,加深教师对市场经济的了解,为丰富教学内容、提升管理水平提供条件。5、其他培训适应全员培训的需要,学校按岗位性质举行的相关境内外短期培训。四、博士后如学科建设需要,同时又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可以预期的研究成果,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可由其所在学科的第一带头人和院(部)提出,学科建设

12、办公室审核同意,经人事处批准后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按专职科研人员进行考核,其科研工作量只计算以本校名义完成的成果。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累计脱产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脱产期间不发放党政领导职务补贴。在博士后流动工作站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在两年内转评或经本省相关部门认定,否则按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前的专业技术职务处理。教师到国外大学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第二部分办理。五、国内访问学者或进修1、开展合作研究教师在有明确的合作意向及研究目标时,可由其所在学科的第一带头人、本人所在部门及科研处提出,经人事处批准可与“211”院校、国家级重点学科点的带头人进行合作研究,合作研究时间一

13、般为 6 个月,学校减免其合作研究期间的教学工作量。2、课程进修学校为培养学科、教学骨干,选派到外地的国内重点大学、重点学科进修(或作高级访问学者)的教师,一学期至少应修读 3 门与本人学科密切相关的研究生课程,成绩合格,视同完成脱产进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3、教学质量达不到要求者的提高对于因教学质量达不到应有要求而派往国内重点大学进修的,进修时间为 6 个月,进修期间至少应修读 3 门与本人教学工作密切相关的课程,成绩合格,进修结束后经所在院(部)考核确定是否继续任教,不能继续任教者按学校聘任管理办法处理。六、教师应参加社会实践。除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学的教师外,教师申报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

14、有 6 个月以上挂职锻炼经历者同等情况下优先。2013 年起,除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学的教师外,申报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有 6 个月以上挂职锻炼经历。教师经批准可以在本地的大中型企业或政府有关部门挂副科级以上实职锻炼,挂职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挂职锻炼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全免;挂职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减免教学工作量;凡以挂职锻炼为名,从事非挂职锻炼的工作,经核实后按年度考核不合格处理,同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七、在职攻读学位、外出进修的教职工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应缴纳服务期补偿费。八、其他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所涉及的问题,如以前所发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2、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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