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用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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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用暂行办法为落实省政府 172 号令,即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开展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协作共和,管好用活科技资源,提高仪器利用率,增强科技攻关能力,充分发挥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优势,实现科技资源优化配置与共享,为“科教兴冀”做出积极贡献。第二条 组织机构1、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 ,由省科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负责大型科研仪器的总体布局、发展方向、资金筹措、协作共用网及协作共用等重大问题的决策。2、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管理与协作共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由有关业务技术专家组成。其

2、职责是进行仪器设备、技术水平、科技成果、资金使用的考核、评估、鉴定和认证,以及动态管理过程中仪器更新换代与进出网调整的考核与评定等项工作。3、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用网,由网员单位组成,网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选举产生,是协作共用网的组织机构。其职责是在政府指导下,负责召集会议、制定并修改章程与发展新成员、协助管好用活协作共用资金、开展好协作共用工作等。河北省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公室,是“协调领导小组” 、“专家委员会”和“网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三条 协作共用资金来源与用途1、资金来源:政府专项拨款;社会赞助;其它。2、用途:主要用于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用的运行补贴。第

3、四条 协作共用仪器设备实行动态管理机制网委会根据资金支持强度及仪器设备的需求种类和数量、先进程序、利用率高低、服务质量、成果多少和管理水平等综合因素,进行阶段性考核、评价并做出及时调整。资金的管理、运作与使用,专项立帐,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并做到公开、公正、合理、有效。第五条 入网资格与审批程序凡河北省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拥有大型精密仪器的单位均可申请参加协作共用网。申请入网单位,必须是仪器利用率和完好率达到细则规定的标准;社会需求量较大;技术力量较强;环境条件较好。入网前须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专家评估,择优选择,网委会审批。入网单位应按规定交纳一定额度的入网费。第六条 协作共用仪器收费原则1、

4、网员单位对社会一般测试收费控制在规定价格内(详见细则 ) ,且可根据不同情况减收标准的 510%。2、研究生(硕士、博士、博士后)教师和伤残人员自选研究课题,持其课题设计书,单位领导同意和同级科委审批后,持测试券到协作网单位测试,收费可减 40%。3、国家和省级公益性和基础性研究课题,持计划任务书和测试券到网员单位测试,收费可减 50%。4、网员单位的科技项目,可互相持计划任务书和测试券到网员单位直接上机测试,测试费按 50%收取。但必须严格遵守对方上机规定,如损坏仪器,照价赔偿。第七条 网内补贴除第六条中第一项之外,网员单位的测试费减收部分,予以适当补贴。第八条 协作共用网成员单位严格履行承诺1、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2、为用户提供技术保障和准确测试结果;3、保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保证用户随到随用;4、不得向用户收到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5、不得拒绝接收用户的测试任务;6、不许弄虚作假,严格按测试券和收据结算。违反以上规定者,将停发运行补贴费或取消协作共用资格。第九条 协作共用网半年进行一次抽查,年未进行综合考核,主要考核仪器利用率、完好率、测试样品数量与质量、测试费收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科技成果、服务态度和管理水平等,采用定量评价和用户评议相结合方式进行。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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