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共江都市委文件江发 200516 号江都市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大力实 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大人才引进工作力度,促进人才资源的整体性开发,努力创造出一个能让各类人才脱颖而出的政策环境,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市委组织 部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指导与检查,市人事局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要关工作。第二章 人才引进管理第三条 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用人自主权2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外省市单位在本市的分支机构,都可以按照本办法要求引进人才。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
2、引进人才是指:1、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得地级市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称号的人才;2、学术技术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重点学科带头人;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 30 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4、获部、省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与我市产业结构关系紧密的专业技术人才。5、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学历)的人才;6、我市急需的紧缺专业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及高技能人才;7、在国外取得学位的公派、自费留学回国人员;8、携带高薪技术到本市创办、合办、领办、租凭高新技术企业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与本市的企业、科研院所合作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有较好经济效益的人才
3、;39、其他我市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第六条 鼓励引进 人才以专利、科技成果、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方式由用人单位与人才双方协商约定。留学人员来我市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外商独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第七条 来江都创办 高新技术企业的人才,给予项目立项,贴息贷款、融资担保以及使用科技基金等方面的支持,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第八条 因到我市工作而被原 单位辞退、除名或作自动离职处理的人才,根据本人要求和用人单位意见,工作满一年后经人事局审查同意可以连续计算工龄。档案不能转来的,由人事部门根
4、据其客观历史经历重新建档。第九条 引进外省市已取得 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可直接办理岗位聘任手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聘任,原则上不受单位岗位职数的限制;对急需引进的紧缺专业人才,原无专业技术资格的,可按其实际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4第十条 引进人才的配偶需要安排工作的,原则上由引进单位解决。确属引进单位解决有困难的,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调推荐到对口的工作岗位。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的随迁子女入学由市教育部门根据引进人才的要求,在 5 个工作日内落实在城区学校就读,免收借读费、择校费等除正常规定收费外的其他一切费用。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在江都落 户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商
5、品房的,可免收各种政府代收费用。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及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引进的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采用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方式来我市工作的优秀人才,可以在我市继续参加保险。如因采用上述方式来我市工作而出现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储存款无法转入的情况,可以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同条件的人员推算出个人帐户储存款额,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可连续计算缴费年限。第十四条 实行多元化分配机制。企 业引进人才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本科毕业生、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最低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我市当年度城镇职工平均收入的 1.5 倍、2.0 倍、2.5 倍。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可以与用人单位实行协议工资5制,
6、具备条件的单位也可以实行年薪制,也可以与贡献挂钩,按所创效益的一定比例提取,或以技术、专利等作价入股,参与分配。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经市人事、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不受进人计划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增加专项编制计划。第三章 引进人地手续办理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的各种手续由市人事部门负责及进办理。由用人单位呈报引进人才审批表,市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人才流动手续,并发给引进人才工作证,用人单位及引进人才可持证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政策待遇。第十七条 实行人才引 进办理限时制,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随到随办,其他人才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制范围内引进高层次人才,
7、经市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审核同意后办理引进手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由市人事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十八条 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为引进的外地人才及其随迁的配偶、子女等代办户口迁移、落户等手续。各类引6进人才一律实行人事代理,其户口可挂靠在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并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人事关系与档案保管、代缴社会养老保险、代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党员组织关系挂靠与接转、出具各种证明等人事服务。第十九条 畅通人才引进通道。人事、劳动、教育、公安、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引进人才的流动、落户、购房、配偶工作安排、子女入托入学等手续时,应主动受理,限时办结,最迟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完成。第四
8、章 人才柔性流动管理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柔性流动,是指打破国界、地域、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关系(不迁户口、不转人事关系)的前提下的人才流动方式。第二十一条 人才柔性流 动的方式包括智力引进、业余兼职、讲课讲学、短期聘用、技术合作项目或课题研究承包等多种方式。第二十二条 以柔性流 动方式来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由用人单位持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文本及柔性流动人才7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政府人事部门申办特聘工作证。第二十三条 柔性流 动人才凭特聘工作证,可享受以下待遇:1、参加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参与本市
9、组织的各种评比、表彰活动,并在申请科研经费资助、购买商品房、子女入托入学、人才选拔、培养、流动等方面享受本市同类人员同等待遇。2、柔性流动人员的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其工资收入可依法在单位税前成本列支。3、可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4、因单位工作需要,可按照有关规定由我市协助办理出国(境)手续。第五章 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第二十四条 加大政府人才开 发投入力度,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筹集相结合的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安排 5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人才招聘、培养和奖励等,并随8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年增加投入。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10、。封闭运作,纳入财政结算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二十五条 每两年评选表彰 20 名“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对获得市 级以上“ 有突出贡献中青年 专家”荣誉称号的,由市政府奖励人民币 2000 元;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人才” 和“ 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并给予 2000 元的奖励;对业绩特别显著、贡献特别突出、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人才实施重奖,奖励人民币 5-10 万元。第二十六条 实行人才引进资助制度,资助标准为:1、对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博士生导师或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11、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发给安家费 10 万元;5 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 1200 元。2、对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或拥有国内外领先专利(发明)的人才,发给安家费 5 万元;2 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 1200 元。3、对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9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发给安家费 3 万元。4、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每月发给专项资助 1500 元。5、获国家或省、市外国专家局批准并资助的引进国外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项目、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给予等额匹配专项资助;获准派往境外学习先进技术和管理知识的培训项目,给予每人每次 1-3 万元的专项资助。6、企业引进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在用人单位发放1200 元、1500 元工资的基础上,市人才专项资金每月给予300 元和 500 元的工资补贴,期限两年。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