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成果奖异议及其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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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优秀成果奖异议及其处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保证院优秀成果奖评审与奖励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优秀成果奖评审与奖励办法制定优秀成果奖异议及其处理实施细则。第二条 优秀成果奖接受院部门及个人的监督,评审结果向全院公示并征求异议。任何部门或个人对成果项目、完成单位及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7 日内向综合管理部提出,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第三条 提出异议的部门或个人应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部门名义提出异议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或加盖部门公章。第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 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项目的创新

2、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单位(部门)、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申报部门或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第五条 综合管理部在接到异 议材料后,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异议内容属于异议范畴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第六条 实质性异 议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协调,由申报部2门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报部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综合管理部审核。综合管理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部门负

3、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综合管理部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协调,相关申报部门协助,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申报部门或异议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将不予受理。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提请院长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申报部门。第八条 异议自优秀成果奖公示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处理完毕的,将予以授奖;自公示结果之日起下一年度申报工作开始前处理完毕的,将追加授奖;自公示结果之日起下一年度申报工作开始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申报下一年度奖励。九九九 本实施细则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九九九 本实施细则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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