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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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西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 了规范和加 强学校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西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资产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资产 的使用。第三条 学校国有 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第四条 学校国有 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

2、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第五条 学校对国有 资产使用事项的审批文件,财政部、教育部对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学校报教育部备案的文件,都是学校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账务处理应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使用和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以便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第二章 管理范围与职责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按照西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归口负责进行管理。其中:(一)学校对外投资归口校办

3、产业管理办公室管理。主要职责为: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的审核、报批;投资产权的登记、备案;投资收益的审核、汇集上缴,资产的监督管理;企业改制和产权的界定纠纷的处理等。(二)无形资产的使用归口校长办公室管理。主要职责为: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无形资产使用的审核、报批、登记、备案等。(三)对外出租出借事项(指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实物资产)归口学校授权的职能部门管理。主要职责为:对外出租出借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负责授权范围内出租出借资产的评估、审核报批,登记备案;出租价格、合同的拟签,招租项目的管理;收益的核算、汇集、上缴等。(四)校内各单位对自用的资产(指财务处划拨的流

4、动资产、国资处配置的固定资产和校级、院处级使用的无形资产)承担使用管理责任,其中自行负责物业管理的单位要负责其物业管理范围内中央空调、电梯等大宗设备的管理与维修、维护等。(五)校内自用的公共资产由以下职能部门归口管理:1.基建处负责校园土地规划使用,基础设施中的水、电、气、道路等的重新规划、调整、大宗改造,房屋建筑物大宗维修改造等。2.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学校公共设施、校园环境、教室、学生公寓、食堂等服务保障性资产的日常使用和维修维护,具体包括:水、电 、气、道路、绿 化等基础设施设备及环境的日常管理、维修、服务;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的大宗特种设备如锅炉、中央空调、电梯等的管理与维修、维护等,自行

5、负责物业管理的校内单位的中央空调、电梯等大宗设备的管理维护除外。3.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络设施设备及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办公软件的管理维护等。4.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信息资源、各类收藏品的管理维护。5.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调整以及实验室的设备、教学科研软件等的配置、使用、管理、维护等。6.保卫处负责学校消防、安防设施设备的配置、使用、管理、维护等。(六)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综合管理;财务处负责对货币性资金等流动资产及财务等的综合管理;光华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光华校区资源规划、使用、维护等。第三章 资产自用第九条 资产 自用遵循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

6、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 账实相符。第十条 实 行资产领 用交回制度,校内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应将办公用资产落实到使用地、使用人,使用单位、使用人、存放地变动时,所用资产应按规定办理交回或划转手续。第十一条 实行资产统计报 告制度,校内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每年向单位领导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向学校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学校各级各类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第十二条 实现校内各 单位之间对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配置、单位预算、资产使用绩效挂钩的联动机制。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应经常检查并改善自用资

7、产使用状况,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使用,防止使用过程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第四章 资产使用审批权限第十四条 利用国有 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按照以下权限进行审批:(一)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 8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800 万元)的,经学校报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二)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至 800 万元以下的,由学校授权的管理部门报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财政部备案。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至 800 万元以下的,由学校授权的管理部

8、门报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财政部备案。(三)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下,由学校授权的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报教育部备案。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 50 万元以下的事项,由学校授权的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报教育部备案。第五章 对外投资第十五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由归口管理单位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学校审核;学校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教育部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归口管理单位应按规定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学校收到教育部的批复文件后,应

9、由归口管理单位将批复文件的复印件报财政部当地专员办备案。第十六条 转让(减持) 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应按照西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经批准利用国有 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不得从事以下 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利用国外贷款,在国外债务尚未清 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其他违

10、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十九条 在保 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学校应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第二十条 利用国有 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照学校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章 出租、出借第二十一条 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由归口管理单位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学校审核;学校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教育部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应按规定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

11、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学校收到教育部的批复文件后,应由归口管理单位将批复文件的复印件报财政部当地专员办备案。第二十二条 利用国有 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七章 监督管理及其他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使用监督检查工作由学校国

12、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校内各单位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 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 项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 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 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校内各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学校、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照企 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部门决算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对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做出报告,报教育部的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专员办备案。第三十条 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校内各单位可进一步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报学校备案。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西南财经大学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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