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科学技术局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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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胶州市科学技术局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提高本市单位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扶持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胶州市科学技术局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由科技经费中按排支出。第三条 资助对象凡专利申请第一申请人为在胶州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均可申请专利费资助。第四条 资助条件(一)申请资助的专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二)专利申请权属明确:(三)国内外专利申请续已被受理并已缴纳专利申请费用:(四)国内外发明

2、专利申请,可优先获得资助: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被受理后,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资助 500 元,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资助 400 元;实用新型专利被受理后,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资助 200 元,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资助 150 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被受理后,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资助 150 元,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资助 100 元;(二)国外专利申请在其授权后每件资助 1000 元;(三)同一专利项目不重复资助;(四)为了鼓励学生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凡是在校学生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800 元;实用新型每件资助 300 元;外观设计每件资助 200 元;第六条申请资

3、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 填写胶州市科技局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 单位申请的必修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供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及其复印件;(三)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用的收据及其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收据原件;申请人为单位且收据原件已经报销入账的,须提供单位开具的证明) ;(四)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专利代办处发出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五) 该专利申请文件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 、 说明书摘要及复印件;第七条资助程序 (一)申请:填写胶州市

4、科技局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并提供所要求的材料, 送行政服务大厅 316 室;(二)受理审查:胶州市科技局负责对单位和个人的专利资助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符合申请资助条件的,即予受理和审批;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能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第九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对象。第十条 胶州市科技局在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对其负有保密责任。第十一条 集中申报,统一审核。全年共分二次集中办理,第一次办理时间为 6 月 1 日至 6 月 5 日。第二次办理时间为 12 月 1日至 12 月 5 日。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提出的专利申请属资助范围。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胶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附:胶州市科技局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附表 胶州市科学技术局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申请时间: 编号:专利申请(个人)名称专利申请(个人)地址 邮编联系人 电话 传真项目名称专利申请号 专利申请日专利申请代理机构单位性质 专利类别 专利申请地区项目摘要:审核意见申请资助经审核该专利申请符合胶州市科技局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 ,资助 元 审核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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