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修订公示稿)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出 具 虚 假 登 记 试 验 报 告 违 法 所 得不 足 1 万 元 的由 省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没 收 违法 所 得 ,并 处 5 万 元 以 上 6 万 元 以 下罚 款 ;由 国 务 院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从 登 记试 验 单 位 中 除 名 ,5 年 内 不 再 受 理 其登 记 试 验 单 位 认 定 申 请 。出 具 虚 假 登 记 试 验 报 告 违 法 所得 1 万 元 以 上 不 足 5 万 元 的由 省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没 收
2、 违法 所 ,并 处 6 万 元 以 上 8 万 元 以 下 罚款 ;由 国 务 院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从 登 记 试验 单 位 中 除 名 ,5 年 内 不 再 受 理 其 登记 试 验 单 位 认 定 申 请 。1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农 药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一 条 登 记 试 验单 位 出 具 虚 假 登 记 试 验 报 告 的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5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由 国 务 院农 业 主 管 部 门 从 登 记 试 验 单 位 中
3、除 名 ,5 年 内不 再 受 理 其 登 记 试 验 单 位 认 定 申 请 ;构 成 犯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出 具 虚 假 登 记 试 验 报 告 违 法 所得 5 万 元 以 上 的由 省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没 收 违法 所 得 ,并 处 8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下 罚 款 ,由 国 务 院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从 登记 试 验 单 位 中 除 名 ,5 年 内 不 再 受 理其 登 记 试 验 单 位 认 定 申 请 。2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委托未取得农 药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二 条 第 一
4、 款 未 取得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生 产 农 药 或 者 生 产 假 农 药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主 管 部 门责 令 停 止 生 产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 生 产 的 产品 和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的 工 具 、设 备 、原 材 料 等 ,违 法 生 产 的 产 品 货 值 金 额 不 足 1 万 元 的 ,并货 值 金 额 不 足 3000 元 的责 令 停 止 生 产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生 产 的 产 品 和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的 工 具 、设 备 、原 材 料 等 ,并 处 5 万 元 以 上 6万
5、元 以 下 罚 款 ,由 发 证 机 关 吊 销 农 药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相 应 的 农 药 登 记 证 。2货 值 金 额 3000 元 以 上 不 足 6000元 的责 令 停 止 生 产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生 产 的 产 品 和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的 工 具 、设 备 、原 材 料 等 ,并 处 6 万 元 以 上 8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由 发 证 机 关 吊 销 农 药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相 应 的 农 药 登 记 证 。货 值 金 额 6000 元 以 上 不 足 1 万元 的责 令 停 止 生 产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生 产 的
6、产 品 和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的 工 具 、设 备 、原 材 料 等 ,并 处 8 万 元 以 上 10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由 发 证 机 关 吊 销 农 药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相 应 的 农 药 登 记 证 。货 值 金 额 1 万 元 以 上 不 足 5 万 元的责 令 停 止 生 产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生 产 的 产 品 和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的 工 具 、设 备 、原 材 料 等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10倍 以 上 15 倍 以 下 罚 款 ,由 发 证 机 关吊 销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相 应 的 农 药登 记 证 。货 值 金
7、 额 5 万 元 以 上 不 足 10 万元 的责 令 停 止 生 产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生 产 的 产 品 和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的 工 具 、设 备 、原 材 料 等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15倍 以 上 18 倍 以 下 罚 款 ,由 发 证 机 关吊 销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相 应 的 农 药登 记 证 。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处 5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货 值 金 额 1万 元 以 上 的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10 倍 以 上 20 倍以 下 罚 款 ,由 发 证 机 关
8、吊 销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和 相 应 的 农 药 登 记 证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刑 事 责 任 。农 药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二 条 第 四 款 委托 未 取 得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受 托 人 加 工 、分装 农 药 ,或 者 委 托 加 工 、分 装 假 农 药 、劣 质 农药 的 ,对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均 依 照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按 未 取 得 农 药 生 产 许 可证 处 理 :(一 )超 过
9、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继 续 生产 农 药 的 ;(二 )超 过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范 围 生 产 农 药 的 ;(三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改 变 生 产 地 址 生 产 农药 的 ;(四 )委 托 已 取 得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企 业超 过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范 围 加 工 或 者 分 装 农 药 的 ;(五 )应 当 按 照 未 取 得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处理 的 其 他 情 形 。 货 值 金 额 10 万 元 以 上 的责 令 停 止 生 产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生 产 的 产 品 和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的
10、 工 具 、3设 备 、原 材 料 等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18倍 以 上 20 倍 以 下 罚 款 。由 发 证 机 关吊 销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相 应 的 农 药登 记 证 。3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农 药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无 无货 值 金 额 不 足 3000 元 的责 令 停 止 生 产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11、违 法生 产 的 产 品 和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的 工 具 、设 备 、原 材 料 等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2万 元 以 下 罚 款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发 证机 关 吊 销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相 应 的农 药 登 记 证 。货 值 金 额 3000 元 以 上 不 足 6000元 的责 令 停 止 生 产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生 产 的 产 品 和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的 工 具 、设 备 、原 材 料 等 ,并 处 2 万 元 以 上 3万 元 以 下 罚 款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发 证机 关 吊 销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12、证 和 相 应 的农 药 登 记 证 。4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委托加工、分装劣质农药农 药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二 条 第 三 款 农 药生 产 企 业 生 产 劣 质 农 药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人 民 政 府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生 产 ,没 收违 法 所 得 、违 法 生 产 的 产 品 和 用 于 违 法 生 产的 工 具 、设 备 、原 材 料 等 ,违 法 生 产 的 产 品 货值 金 额 不 足 1 万 元 的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5 万元 以 下 罚 款 ,货 值 金 额 1 万 元 以 上 的 ,并 处 货值 金 额 5
13、 倍 以 上 10 倍 以 下 罚 款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发 证 机 关 吊 销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相 应 的 农药 登 记 证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农 药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二 条 第 四 款 委 托未 取 得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受 托 人 加 工 、分 装农 药 ,或 者 委 托 加 工 、分 装 假 农 药 、劣 质 农 药货 值 金 额 6000 元 以 上 不 足 1 万元 的责 令 停 止 生 产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生 产 的 产 品 和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的 工 具 、4设
14、 备 、原 材 料 等 ,并 处 3 万 元 以 上 5万 元 以 下 罚 款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发 证机 关 吊 销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相 应 的农 药 登 记 证 。货 值 金 额 1 万 元 以 上 不 足 5 万 元的责 令 停 止 生 产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生 产 的 产 品 和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的 工 具 、设 备 、原 材 料 等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5 倍以 上 7 倍 以 下 罚 款 ;情 节 严 重 的 ,由发 证 机 关 吊 销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相应 的 农 药 登 记 证 。货 值 金 额 5 万 元
15、 以 上 不 足 10 万元 的责 令 停 止 生 产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生 产 的 产 品 和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的 工 具 、设 备 、原 材 料 等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7 倍以 上 9 倍 以 下 罚 款 ;情 节 严 重 的 ,由发 证 机 关 吊 销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相应 的 农 药 登 记 证 。的 ,对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均 依 照 本 条 第 一 款 、第三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货 值 金 额 10 万 元 以 上 的责 令 停 止 生 产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生 产 的 产 品 和 用 于 违 法 生
16、 产 的 工 具 、设 备 、原 材 料 等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9 倍以 上 10 倍 以 下 罚 款 ;情 节 严 重 的 ,由发 证 机 关 吊 销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相应 的 农 药 登 记 证 。5 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 农 药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三 条 第 一 项 农 药生 产 企 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违 法 生 产 的 产 品 货 值 金 额 不 足 1万 元 的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 生 产的 产 品 和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的 原 材 料 等 ,5并 处 1 万 元 以
17、上 2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拒不 改 正 或 者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发 证 机 关吊 销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相 应 的 农 药登 记 证 。违 法 生 产 的 产 品 货 值 金 额 1 万 元以 上 不 足 3 万 元 的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 生 产的 产 品 和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的 原 材 料 等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2 倍 以 上 4 倍 以 下 罚款 ;拒 不 改 正 或 者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发证 机 关 吊 销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相 应的 农 药 登 记 证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
18、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方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法 所 得 、违 法 生 产 的 产 品 和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的原 材 料 等 ,违 法 生 产 的 产 品 货 值 金 额 不 足 1万 元 的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货值 金 额 1 万 元 以 上 的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2 倍 以上 5 倍 以 下 罚 款 ;拒 不 改 正 或 者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发 证 机 关 吊 销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相 应 的 农药 登 记 证 :(一 )采 购 、使 用 未 依 法 附 具
19、 产 品 质 量 检验 合 格 证 、未 依 法 取 得 有 关 许 可 证 明 文 件 的原 材 料 ; 违 法 生 产 的 产 品 货 值 金 额 3 万 元以 上 的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 生 产的 产 品 和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的 原 材 料 等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4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罚款 ;拒 不 改 正 或 者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发证 机 关 吊 销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相 应的 农 药 登 记 证 。6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农 药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三 条 第 二
20、项 农 药生 产 企 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方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法 所 得 、违 法 生 产 的 产 品 和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的原 材 料 等 ,违 法 生 产 的 产 品 货 值 金 额 不 足 1万 元 的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货值 金 额 1 万 元 以 上 的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2 倍 以上 5 倍 以 下 罚 款 ;拒 不 改 正 或 者 情 节 严 重 的 ,违 法 生 产 的 产 品 货 值 金 额 不 足 1万 元 的责 令 改 正
21、,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 生 产的 产 品 和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的 原 材 料 等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拒不 改 正 或 者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发 证 机 关吊 销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相 应 的 农 药登 记 证 。6违 法 生 产 的 产 品 货 值 金 额 1 万 元以 上 不 足 3 万 元 的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 生 产的 产 品 和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的 原 材 料 等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2 倍 以 上 4 倍 以 下 罚款 ;拒 不 改 正 或 者 情 节 严
22、 重 的 ,由 发证 机 关 吊 销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相 应的 农 药 登 记 证 。由 发 证 机 关 吊 销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相 应 的 农药 登 记 证 :(二 )出 厂 销 售 未 经 质 量 检 验 合 格 并 附 具产 品 质 量 检 验 合 格 证 的 农 药 ;违 法 生 产 的 产 品 货 值 金 额 3 万 元以 上 的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 生 产的 产 品 和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的 原 材 料 等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4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罚款 ;拒 不 改 正 或 者 情 节 严 重 的
23、 ,由 发证 机 关 吊 销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相 应的 农 药 登 记 证 。违 法 生 产 的 产 品 货 值 金 额 不 足 1万 元 的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 生 产的 产 品 和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的 原 材 料 等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拒不 改 正 或 者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发 证 机 关吊 销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相 应 的 农 药登 记 证 。7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农 药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三 条 第 三 项 农 药生 产 企 业 有 下 列
24、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方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法 所 得 、违 法 生 产 的 产 品 和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的原 材 料 等 ,违 法 生 产 的 产 品 货 值 金 额 不 足 1万 元 的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货值 金 额 1 万 元 以 上 的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2 倍 以上 5 倍 以 下 罚 款 ;拒 不 改 正 或 者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发 证 机 关 吊 销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相 应 的 农药 登 记 证 :(三 )生 产 的 农 药
25、 包 装 、标 签 、说 明 书 不 符合 规 定 ;违 法 生 产 的 产 品 货 值 金 额 1 万 元以 上 不 足 3 万 元 的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 生 产的 产 品 和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的 原 材 料 等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2 倍 以 上 4 倍 以 下 罚款 ;拒 不 改 正 或 者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发证 机 关 吊 销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相 应的 农 药 登 记 证 。7违 法 生 产 的 产 品 货 值 金 额 3 万 元以 上 的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 生 产的 产 品 和 用
26、 于 违 法 生 产 的 原 材 料 等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4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罚款 ;拒 不 改 正 或 者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发证 机 关 吊 销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相 应的 农 药 登 记 证 。违 法 生 产 的 产 品 货 值 金 额 不 足 1万 元 的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 生 产的 产 品 和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的 原 材 料 等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拒不 改 正 或 者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发 证 机 关吊 销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相 应 的
27、农 药登 记 证 。违 法 生 产 的 产 品 货 值 金 额 1 万 元以 上 不 足 3 万 元 的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 生 产的 产 品 和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的 原 材 料 等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2 倍 以 上 4 倍 以 下 罚款 ;拒 不 改 正 或 者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发证 机 关 吊 销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相 应的 农 药 登 记 证 。8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农 药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三 条 第 四 项 农 药生 产 企 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方 人 民 政
28、府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法 所 得 、违 法 生 产 的 产 品 和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的原 材 料 等 ,违 法 生 产 的 产 品 货 值 金 额 不 足 1万 元 的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货值 金 额 1 万 元 以 上 的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2 倍 以上 5 倍 以 下 罚 款 ;拒 不 改 正 或 者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发 证 机 关 吊 销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相 应 的 农药 登 记 证 :(四 )不 召 回 依 法 应 当 召 回 的 农 药 。 违 法 生 产 的 产 品
29、 货 值 金 额 3 万 元以 上 的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 生 产的 产 品 和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的 原 材 料 等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5 倍 以 下 罚 款 ;拒 不 改正 或 者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发 证 机 关 吊 销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相 应 的 农 药 登 记证 。8首 次 违 规 的责 令 改 正 ,处 1 万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罚 款 ;拒 不 改 正 或 者 情 节 严 重 的 ,由发 证 机 关 吊 销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相应 的 农 药 登 记 证 。二 次 违 规 的责 令 改 正
30、 ,处 2 万 元 以 上 4 万 元 以 下罚 款 ;拒 不 改 正 或 者 情 节 严 重 的 ,由发 证 机 关 吊 销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相应 的 农 药 登 记 证 。9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农 药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四 条 农 药 生 产 企业 不 执 行 原 材 料 进 货 、农 药 出 厂 销 售 记 录 制度 ,或 者 不 履 行 农 药 废 弃 物 回 收 义 务 的 ,由 县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处 1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31、下 罚 款 ;拒 不 改 正 或者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发 证 机 关 吊 销 农 药 生 产 许可 证 和 相 应 的 农 药 登 记 证 。三 次 以 上 违 规 的责 令 改 正 ,处 4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罚 款 ;拒 不 改 正 或 者 情 节 严 重 的 ,由发 证 机 关 吊 销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相应 的 农 药 登 记 证 。超 出 经 营 范 围 或 者 利 用 互 联 网 经营 限 制 使 用 农 药 ,违 法 经 营 的 农药 货 值 金 额 不 足 1000 元 的 ;除 上 述 情 形 外 ,违 法 经 营 的 农 药货 值 金
32、额 不 足 3000 元 的责 令 停 止 经 营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经 营 的 农 药 和 用 于 违 法 经 营 的 工 具 、设 备 等 ,并 处 5000 元 以 上 1 万 元 以下 罚 款 。10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农 药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一项 农 药 经 营 者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经 营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 经 营 的 农 药 和 用 于 违 法经 营 的 工 具 、设 备 等 ,违 法 经 营 的
33、 农 药 货 值 金额 不 足 1 万 元 的 ,并 处 5000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下 罚 款 ,货 值 金 额 1 万 元 以 上 的 ,并 处 货 值 金额 5 倍 以 上 10 倍 以 下 罚 款 ;构 成 犯 罪 的 ,依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一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未 取 得 农 药 经 营 许可 证 经 营 农 药 ;农 药 经 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第超 出 经 营 范 围 或 者 利 用 互 联 网 经营 限 制 使 用 农 药 ,违 法 经 营 的 农药 货 值 金 额 1000 元 以 上 不 足4000 元 的 ;
34、除 上 述 情 形 外 ,违 法 经 营 的 农 药货 值 金 额 3000 元 以 上 不 足 6000元 的责 令 停 止 经 营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经 营 的 农 药 和 用 于 违 法 经 营 的 工 具 、设 备 等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罚 款 。9超 出 经 营 范 围 或 者 利 用 互 联 网 经营 限 制 使 用 农 药 ,违 法 经 营 的 农药 货 值 金 额 4000 元 以 上 不 足 1万 元 的 ;除 上 述 情 形 外 ,违 法 经 营 的 农 药货 值 金 额 6000 元 以 上 不 足 1 万元 的责 令 停 止
35、 经 营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经 营 的 农 药 和 用 于 违 法 经 营 的 工 具 、设 备 等 ,并 处 3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罚 款 。违 法 经 营 的 农 药 货 值 金 额 1 万 元以 上 不 足 2 万 元 的责 令 停 止 经 营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经 营 的 农 药 和 用 于 违 法 经 营 的 工 具 、设 备 等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5 倍 以 上 6 倍以 下 罚 款 。违 法 经 营 的 农 药 货 值 金 额 2 万 元以 上 不 足 5 万 元 的责 令 停 止 经 营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
36、经 营 的 农 药 和 用 于 违 法 经 营 的 工 具 、设 备 等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6 倍 以 上 8 倍以 下 罚 款 。二 款 超 出 经 营 范 围 经 营 限 制 使 用 农 药 ,或 者利 用 互 联 网 经 营 限 制 使 用 农 药 的 ,按 照 未 取得 农 药 经 营 许 可 证 处 理 。违 法 经 营 的 农 药 货 值 金 额 5 万 元以 上 的责 令 停 止 经 营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经 营 的 农 药 和 用 于 违 法 经 营 的 工 具 、设 备 等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8 倍 以 上 10倍 以 下 罚 款 。11 农药
37、经营者经营假农药农 药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项 农 药 经 营 者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经 营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 经 营 的 农 药 和 用 于 违 法经 营 的 工 具 、设 备 等 ,违 法 经 营 的 农 药 货 值 金违 法 经 营 的 农 药 货 值 金 额 不 足1000 元 的责 令 停 止 经 营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经 营 的 农 药 和 用 于 违 法 经 营 的 工 具 、设 备 等 ,并 处 5000 元 以
38、上 1 万 元 以下 罚 款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发 证 机 关 吊销 农 药 经 营 许 可 证 。10违 法 经 营 的 农 药 货 值 金 额 1000元 以 上 不 足 5000 元 的责 令 停 止 经 营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经 营 的 农 药 和 用 于 违 法 经 营 的 工 具 、设 备 等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罚 款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发 证 机 关 吊 销农 药 经 营 许 可 证 。违 法 经 营 的 农 药 货 值 金 额 5000元 以 上 不 足 1 万 元 的责 令 停 止 经 营 ,没 收 违 法 所
39、 得 、违 法经 营 的 农 药 和 用 于 违 法 经 营 的 工 具 、设 备 等 ,并 处 3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罚 款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发 证 机 关 吊 销农 药 经 营 许 可 证 。违 法 经 营 的 农 药 货 值 金 额 1 万 元以 上 不 足 2 万 元 的责 令 停 止 经 营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经 营 的 农 药 和 用 于 违 法 经 营 的 工 具 、设 备 等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5 倍 以 上 6 倍以 下 罚 款 罚 款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发 证机 关 吊 销 农 药 经 营 许 可 证 。违 法
40、经 营 的 农 药 货 值 金 额 2 万 元以 上 不 足 5 万 元 的责 令 停 止 经 营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经 营 的 农 药 和 用 于 违 法 经 营 的 工 具 、设 备 等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6 倍 以 上 8 倍以 下 罚 款 罚 款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发 证机 关 吊 销 农 药 经 营 许 可 证 。额 不 足 1 万 元 的 ,并 处 5000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下 罚 款 ,货 值 金 额 1 万 元 以 上 的 ,并 处 货 值 金额 5 倍 以 上 10 倍 以 下 罚 款 ;构 成 犯 罪 的 ,依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二 )经 营 假 农 药 ;农 药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有 前款 第 二 项 、第 三 项 规 定 的 行 为 ,情 节 严 重 的 ,还 应 当 由 发 证 机 关 吊 销 农 药 经 营 许 可 证违 法 经 营 的 农 药 货 值 金 额 5 万 元以 上 的责 令 停 止 经 营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经 营 的 农 药 和 用 于 违 法 经 营 的 工 具 、设 备 等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8 倍 以 上 10倍 以 下 罚 款 罚 款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