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后勤集团统聘人员薪资调整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集团鼓励员工进行深造,不断提升其学历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为保障员工深造后的薪资待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职期间学历、职称发生变化的集团统一招聘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历、职称,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所取得证书在官方网站可以查询的正规文凭、职称。第 2 章 薪资幅度第四条 学历、职称发生变化的人员,参照后勤集团2017 年编制外员工工资发放标准调整方案执行。该方案发生变化的,按照新标准执行。第五条 学历、职称发生变化人员的薪资调整,按照下列标准执行:(1)薪资变化幅度不足 400 元,一次性予以调整;(2)薪
2、资变化幅度 400 元以上不满 800 元的,按照二年平均金额逐年调整;(3)薪资变化幅度 800 元以上不满 1200 元的,按照三年平均金额逐年调整;(4)薪资变化幅度超过 1200 元,按照四年平均金额逐年调整。员工薪资变化部分非一年调整的,下一次调整的时间为上一次调整满一年后的次月。第六条 员工由原标准调整到上一标准的的最低限额的,调整金额不受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限制。第三章 调资程序第七条 学历、职称发生变化的员工,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调资:(一)向中心申请。取得学历、职称证书的当月,由本人向所在部(室、中心)提出申请,由所在部(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研究。(二)报分管
3、领导同意。所在部(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后,须报分管领导同意。(三)集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经所在部(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提交集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第八条 所在部(室、中心)自集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次月起在其本人工资中对调整部分予以兑现。第九条 因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致使集团统一调整薪资的,学历、职称发生变化人员原则上一同调整,但集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 附则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证书(学历、职称)的员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第十条 本办法薪资调整,既包含上浮,也包含下浮。员工所取得的学历后经证实系伪造或者不属于国民教育序列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不足” “不满”不包括本数, “以上”包括本数。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