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及结果处理暂行办法(浙大发研〔2014〕105号)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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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浙大发研2014105 号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及结果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及结果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 江 大 学2014 年 11 月 17 日 2 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及结果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学位2014 5 号),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抽查包括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 国务院学位办” )组织 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查、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

2、“省学位 办” )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组织的专业学位论文抽查以及浙江大学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 办” )组织的博士硕士学位 论文抽查。第三条 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和教指委的学位论文抽查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第四条 学校学位论文抽查采用隐名评阅,由校学位办组织实施。第五条 校学位办博士学位论文抽查按不少于所在学院(系)当期博士学位申请人数 20%的比例。在学位论文答辩前的论文评阅时,同时抽取 1 份学位论文进行同步抽查,聘请专家进行评阅。 3 校学位办硕士学位论文抽查一般采取跟踪抽查方式,即对省学位办抽查结果较差的学位论文,其指导

3、教师下一年度所指导的全部学位论文均须同步抽查。校学位办可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专项抽查。抽查论文的专家评阅意见纳入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作为学位申请者是否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依据之一。第六条 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和教指委的学位论文抽查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对于学位论文抽查中出现有 2 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即被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的处理如下:1由研究生院相关负责人对所在学院(系)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长(主任)进行质量约谈;2暂停指导教师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 1 年;3减少所在学院(系)当期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名额 1 名。如同一学院(系)有 2 篇及以上“存在问题 学位论文” ,

4、则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的篇数 减扣该学院(系)相 应类别的研究生招生名额,责令相应学科限期整改;4如同一指导教师第二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暂停该指导教师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 3 年。第七条 校学位办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结果处理按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隐名评阅暂行办法(浙大发研2014 4 104 号)规定处理。第八条 各学院(系)应充分重视学位论文抽查工作,对抽查中有不合格评议意见的学位论文认真审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切实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第六条适用于 2015 年及以后获得学位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暂行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抽查实施办法(浙大发研 200625 号) 同时废止。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各党工委,工会、团委。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4 年 11 月 1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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