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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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 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进 一步规范公安院校招生政 审工作,确保考生良好的政治素质,根据人民警察法以及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考生 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第三条 政 审内容包括考生本人、家庭成 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思想表现、遵纪守法和公共道德情况等。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一) 曾受 过 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二) 有 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三) 曾受 过 开除

2、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四) 曾参加过“ 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五) 有 过吸毒史的; (六) 直系 亲 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七) 直系 亲 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八) 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第五条 政审工作必须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一) 省 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提供政审考生名单,明确工作要求。地级和 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具体落实。(二) 考生 户 籍或居住地的派出所根据政审内容和要求,通过走访、座谈、 查阅 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全面调查考生及其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表现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初审结论,由经办人、派出所和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三) 地 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及时将考生政审材料汇总后报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四) 省 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对考生政审结果作最后认定。第六条 负责政审工作的民警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考生政 审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第七条 违反政审工作规定,造成一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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