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连交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大交大教务发2008229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生参加的各级各类考试。 第三条 对违反考试规定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按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予以处理。第二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考试违纪处理,该科成绩记为零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在考试开始前放在指定位置者;2.未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
2、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4.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或以表情示意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5.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及时制止或未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者;6.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外议论考试内容、喧哗影响考试,不听劝阻者;7.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标记信息者;8.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9.将试题、试卷或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或考试中自带答题纸(卡)、草稿纸者;10.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传递考试用具者;11.携带通讯设备(包括其他禁用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
3、理,该科成绩记为零分,给予记过处分:1考试过程中传递或接受他人的试卷或写有考试内容的材料者;2考试过程中同他人互对答案者;3闭卷考试中以任何形式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者; 4在考试过程中借故到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将与考试有关的材料带入考场者; 5在阅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者; 6将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标记在座位或周边位置者。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该科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违反第五条规定之一,态度恶劣,情节严重者;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纸(卡)、考试材料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
4、人员或其他考生者;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包括其他禁用的电子设备)或携带存储与考试相关内容通讯设备(包括其他禁用的电子设备)者;5.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者;6.故意销毁试卷、答题纸(卡)或其他考试材料者;7.交换试卷、互写姓名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偷窃试卷者;2.买、卖试题(试卷)及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者;3.由他人代替考试或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者;4.三人及以上集体作弊者;5.再次考试作弊者; 6.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致使考试秩序失控者。第八条 有其它违反考试规定行为者,参照相近条款执行。第九条 对于事后认定
5、的作弊行为,按上述条款追加处分。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第十条 在考试过程中,考试工作人员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行为时,应及时处理,如实填写违规情况记录并告知违规学生。对于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学生违纪、作弊行为一经认定,教务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张贴公布。第十一条 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应由学生所在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在一周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第十二条 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教务处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务处审核,校长会议审批,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第十三条 经审批的处分决定由教务处下发至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处分决定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即视为送达:本人签收;按家庭通讯地址邮寄;在校内公告栏或网上公布 30 天后。第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应在收到或者视为送达开除学籍决定之日起无疑议无申诉情况下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并离校。对拒不离校者,由学校保卫部门清出学校。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按照大连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同时适用于各类实践环节的考核。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