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商学院考场规则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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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福建商学院考场规则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 试 的 公 平 、 公正 , 保 障 考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在 校 学 生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任 何 类 型 的 考 试 。省 级 及 以 上 统 考 , 当 本 考 场 规 则 与 统 考 考 场 规 则 矛 盾 时 , 以 统 考 考 场 规 则 为 准 。第二章 考场规则第 三 条 学 生 应 在 考 试 开 始 前

2、 10 分 钟 随 带 学 生 证 ( 省级及以上统考还应随带准考证) 进入考场。 不带有效证件或迟到 30 分钟及以上者 (省级及以上统考按当次统考规定) , 不准入场,并作缺考论处。第四条 学生应按规定座位就座,并将证件置于桌面上以便查验。考前应配合监考人员清场。第 五 条 学 生 应 做 好 考 前 准 备 , 考 试 时 未 经 监 考 教 师 同 意 不 得 随 意 离开 考 场 。 考 试 期 间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的 视 为 考 试 结 束 , 不 得 重 新 返 回 考 场 。第六条 学生应带齐必要的文具用品,考试中不得互相借用,学生确需借用时,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代为借还

3、。第 七 条 学 生 不 得 携 带 规 定 以 外 的 物 品 进 入 考 场 , 如 已 带 入 考 场 的 应将 携 带 的 物 品 ( 如 电 子 通 讯 工 具 ( 需 关 机 ) 、 书 本 、 笔 记 等 ) 集 中 放 在 讲 台 上 或 监 考 教 师 指 定 的 位 置 。第 八 条 学 生 应 保 持 考 场 肃 静 。 考 卷 如 有 字 迹 不 清 之 处 , 可 举 手 向监 考 教 师 轻 声 提 出 , 但 不 得 提 出 解 释 题 意 等 要 求 。 监 考 教 师 也 不 得 回 答 考 生 有 关 考 试 内 容 的 任 何 问 题 。第九条 学生应保持

4、卷面的完整性。第 十 条 考 试 开 始 后 30 分 钟 内 学 生 不 准 离 场 。 30 分 钟 后 学 生 可 以 离 场 , 但 不 得 在 考 场 附 近 喧 哗 。第 十 一 条 考 试 时 间 结 束 , 学 生 应 立 即 停 止 答 卷 , 并 迅 速 将 试 卷 整 理 好, 将 试 卷 有 文 字 的 一 面 朝 下 放 置 在 桌 面 上 , 待 监 考 教 师 收 完 考 卷 (含草稿纸等) , 点 清 无 误 后 方 可 离 开考 场 。第十二条 学生应严肃对待考试,认真遵守考场规则, 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 独立完成考试,无任何违

5、纪、作弊行为。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第十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 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 ) 开 考 后 , 携 带 规 定 以 外 的 物 品 到 考 试 座 位 上 或 者 未 按 监 考 教 师 的 要 求 放 置 规 定 以 外 的 物 品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 后继续答题的;(四)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旁 窥 、 交 头 接 耳 、 互 打 暗 号 或 者 手势 的 ;(五 ) 在 考 场 或 者 考 场 附 近 , 喧 哗 、 吸 烟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6、影 响 考 场 秩 序 的 行 为 的 ;(六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 场的;(七) 将 试 卷 、 答 卷 ( 含 答 题 卡 、 答 题 纸 等 , 下 同 ) 等 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 的 地 方 书 写 姓 名 、 考 号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在 答 卷 上 标 记 信 息的 ;( 九 ) 故 意 扰 乱 考 试 工 作 场 所 秩 序 和 考 试 管 理 秩 序 , 如有 拒 绝 、 妨 碍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履 行 管 理 职 责 , 威 胁 、 侮 辱 、 诽 谤 、 诬 陷 考 试 工 作

7、 人 员 或 其 它 考 生 等 行 为 的 ;( 十 ) 在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测 试 或 口 试 、 面 试 、 写 论 文 等 形式 的 考 试 中 , 不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 不 服 从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安 排 与 要 求 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 十 四 条 考 生 违 背 考 试 公 平 、 公 正 原 则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得 或 者 试 图获 得 试 题 答 案 、 考 试 成 绩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应 当 认 定 为 考 试 作 弊 :(一) 携 带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书 本

8、 、 纸 条 、 胶 带 纸 等 文字 材 料 (含 在 桌 内 、 座 位 旁 ) 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开卷允许带的除外);(二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考试内容相 关资料的;(三 ) 抢 夺 、 窃 取 他 人 试 卷 、 答 卷 或 者 强 迫 他 人 为 自 己 抄 袭 提 供 方 便 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以任何方式(含口头、手势、通讯、书面等)传递或索要答案的;(六 ) 由他人冒名代替或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包 括事后查出的);(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八 ) 在 答 卷 上 填 写 与 本 人 身

9、 份 不 符 的 姓 名 、 学 号 、 考 号 等 信 息 的 ;(九)考生间传、接物品(含文具)或者交换、拿取其他考生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十 ) 考 试 过 程 中 借 故 离 开 考 场 , 在 考 场 外 偷 看 有 关 内 容 或 与 他 人 交 谈 考 试 内 容 的 ;(十一)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确属抄袭行为的;(十二)买卖试题或答案(含假试题、假答案)的;(十三)通过网络或其它途径获取试题或答案(含假试题、假答案)参加考试的;(十四)利用计算机、网络或其它手段篡改试卷或成绩者;(十五)经查实协助实施作弊行为的;(十六)通过伪造证件、

10、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 七 ) 在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测 试 或 口 试 、 面 试 等 形 式 的 考试 以 及 毕 业 论 文 中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包括教师认定的抄袭行为)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考试成绩的;(十八)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第 十 五 条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如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发 现 考 生 实 施 本 办 法 所 列 考试 违 纪 、 作 弊 行 为 , 应 及 时 予 以 制 止 并 如 实 记 录 , 并 及 时 报 告 主 考 , 由 主 考 认 定 和 处 理 ; 对 考 生 用 于

11、作弊 的 材 料 、 工 具 等 , 应 予 暂 扣 。 考 生 违 规 记 录 作 为 认 定 考 生违 规 事 实 的 依 据 , 应 当 由 两 名 以 上 (含两名) 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第十六条学生如考试违纪或作弊, 学校应将相关事实立即张榜公布。第十七条考试违纪或作弊者, 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并且不得参加重考,只能参加挂科重考。第十八条凡考试违纪或作弊者, 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考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请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 )利用计算机、网络或其它手段篡改试卷或成绩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通过网络或其它途径买卖试题或答案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作弊以及其它作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协同作弊者,按本条第二款处理。第十九条考生对学校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按规定向学校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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