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审核新增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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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旦大学关于审核新增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补充规定为了更好适应国家关于“ 大力 发展专业学位教育,逐步推动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的模式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模式转变”的办学方针,加 强对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规范管理与分类指导,特对我校原有审核新增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暂行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1允许部分暂时未取得副高职称,但已具有博士学位并且工作两年以上的中级职称人员申请担任专业学位(临床医学专业学位除外)硕士生的指导教师;2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的申请人, 应热心从事研究生教育,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修养,自愿履行导师职责;3申请人应有明确和相对稳定的专业学位研究领域,熟悉本领域的国

2、内外研究动态和学术、技术 前沿状况,在本专业学位领域取得较好的学 术成果或工作成就,并承担一定的科研 项目;4申请人应掌握本专业学位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教学或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解决所属专业学位 领域实际问题和实践技术的能力,有独立指导硕士生进行实践活动和论文写作的能力。5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的遴选程序与校内其他导师同步进行,主要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报研究生院 审核备案。6申请人原则上只能在一类专业学位申请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在同一类专业学位内,允许其招生的专业领域不超过三个(含三个)(临床医学除外)。对原已具备科学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直接默认其在原有一级学科或门类相对应的专业学位招收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任职资格。对个别申请 跨一级学科或跨门类的专业学位导师任职资格的,需经原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并经拟 跨的专业学位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院二 O 一 O 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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