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 33 号令)第五条 考 生 不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 不 服 从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安 排 与 要 求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考 试 违 纪 :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 试 开 始 信 号 发 出 前 答 题 或 者 考 试 结 束 信 号 发 出 后 继 续 答 题 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
2、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 考 生 违 背 考 试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应 当 认 定 为 考试 作 弊 :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 袭 或 者协 助 他 人 抄 袭 试 题 答 案 或 者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资
3、 料 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 迫 他 人 为 自 己 抄 袭 提 供 方 便 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
4、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 科 目 的 考 试 成 绩 。考生有第六
5、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 加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的 , 当 次 考 试 成 绩 各 科 成 绩 无 效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以 视 情 节 轻 重 , 同 时 给 予 暂 停 参 加 该 项 考 试 1 至 3 年 的 处 理 ; 情 节 特别 严 重 的 , 可 以 同 时 给 予 暂 停 参 加 各 种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1 至 3 年 的 处 理 :( 一 ) 组 织 团 伙 作 弊 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
6、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 1 至 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
7、其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
8、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组织作弊的;(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ET 违规处理CET 中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 33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它有关文件执行,此外以下几种情况将按违规处理:1.考生不正确填写(涂)个人信息,错贴、不贴条形码粘贴条;2.考生未按要求放置或提前翻阅试题册;3.考生未按要求用笔作答题目,导致无法评卷;4.考生撕毁、污损试题册或答题卡;5.考试结束后,考生仍作答试题;6.在评卷过程中,考生答题卡(答卷)出现在其他考场试卷袋内。CET 举报电话、信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电话:0551-3609538 信箱:皖西学院监察室(纪委办公室) 电话:0564-3306613 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