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城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办法一、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 强师生员 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加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维护学院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保管、使用制度,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二、事故认定及处理第三条 200 元以下的低值设备、易耗品损坏、丢失时,由设备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设备负责人具体处理, 报教务处备案。第四条 200 元以上的非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损坏、 丢失或发生事故时,单位负责人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教
2、务处批准处理。第五条 凡属固定资产 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其中,属于事故损坏的应由三名以上技术人员作出技术鉴定报告,并 报教务处,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 经主管领导批准,报资产 管理处处理;属于丢失的使用单位要立即向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立案处理。第六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应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说明,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 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七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凡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其责任大小分别给予不同处理。第八条 隐瞒事故不报者,应加倍赔偿损失, 对 有意包庇者要迫究责任, 严肃处理。三、处理原则及标准第九条
3、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应予赔偿:1.不听从指挥,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规定要求操作;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轻率动用仪器设备;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 时;5.管理人员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6.借用或配发给个人使用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7.内外勾结,偷盗学院仪器设备者。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适当减轻赔偿: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 尔疏忽造成 损失;3.因工作需要,洗刷、移动易碎器皿而造成损坏;4.发生
4、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第十一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 失, 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的,可不赔偿:1.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接近损坏,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及合理的自然损耗的;2.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 虽然采取了 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 损坏的;4. 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的。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计价应撑握以下原则及标准:1.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价值,一般以其 购置时 价格为准,按其新旧程度和使用情况折算计价;投入使用不足年的仪器设备,一般按原 值赔偿,其中
5、 电子产品按原值的赔偿。投入使用不足年的仪器设备,按原值的赔偿,其中电子产品按赔偿。投入使用年的仪器设备,按原 值的赔偿,其中电子产品按赔偿。投入使用年的仪器设备,按原值的赔偿,其中电子产品按赔偿。已使用年以上的仪器设备,按原 值的赔偿,其中电子产品按赔偿。2.对民用性较强的仪器设备,无论新旧,均按原购价计算;3.丢失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4.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5.因局部丢失或损坏零配件而致使整机报废的,应按整机价值计算;6.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 质量下降程度,酌 计损失价值。四、赔偿费的处理第十三条 赔偿费应一次交清,用于维修及补充仪器设备。若赔偿金额较大,经计财处负责人批准可分期偿还;若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过调查证明,报主管领导审批,可缓期偿还或适当减免。第十四条 赔偿金额的偿还日期确定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计财处负责收款。对无故拖延不缴者,学院可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第十五条 因事故损 坏、丢失,报资产处处理后,需销账或变更固定资产原值时,教务处应做相应的账务处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