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及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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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3 页辽轻院发201761 号关于印发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及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系、部: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学院进行了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及处理办法的修订,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及处理办法 (修订)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二一七年七月十日抄 送:学院领导辽宁轻工职业学院 2017 年 7 月 10 日印发 第 2 页 共 3 页附件: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及处理办法(修订)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 2017 年 2

2、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辽宁轻工职业学院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以及其他取消权益等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第四条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 ,专门负责接受学生申诉及处理工作。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学院法律顾问、纪检监察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各系(部) 、各职能部门有义务对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第六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

3、、受理申诉和做出处理意见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第七条 学生申诉的提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直接报送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第八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申诉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诉。第九条 对学生申诉的受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2.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3.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4、。第十条 受理申诉的处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维持原处理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和撤销原处理决定第 3 页 共 3 页等不同的处理意见。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做出机构。第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十三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决定继续有效。第十四条 从处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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