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龙区购买服务教师岗位人员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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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附件 3:洛龙区购买服务教师岗位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我区购买服务教师岗位人员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购买服务教师岗位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人事管理有关政策,结合我区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购买服务教师岗位人员是指以公开招聘方式,以签订劳动合同为用人依据,由区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在我区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第二条 购买服务教师岗位人员初聘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二)有教育教学能力,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35 周岁。(四)具有招聘学科及职

2、位相应层次的学历和教师资格证。第三条 购买服务教师岗位人员聘用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四条 购买服务教师岗位人员聘用程序(一)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区教育部门提出招聘教师需求,报区人社部门审核,并经区政府同意,区人社、教育部门联2合对外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招聘。(二)招聘一般通过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等程序进行。确定的聘用人员,在区人社、编办、财政、教育部门同时备案。(三)用人单位(学校)与购买服务教师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 3 年,其中试用期 6 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常履行劳动合同。3 年合同期满考核合格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续签 3 年期以及以上劳动合

3、同。第五条 购买服务教师岗位人员的工资、津补贴及福利、各项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参照区教育系统在编教师同职级岗位执行。第六条 购买服务教师岗位人员由区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编办、社保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区教育局是管理主体,用人单位(学校)具体负责日常管理。第七条 购买服务教师岗位人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政策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相关假期。(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3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八条 购买服务教师岗位人员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

5、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九条 区教育部门、用人单位(学校)及其他相关单位为购买服务教师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如下保障:(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提供经费保障,由区财政全额预算,列入洛龙区教育经费支出。(四)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4(五)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条 购买服务教师岗位人员的职称评聘、评优表先、年度考核与在编教师一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学校)对购买服务教师岗位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等进行

6、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教、岗位晋升、实施奖惩的依据。第十二条 购买服务教师岗位人员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三条 购买服务教师岗位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绩效工资、降低岗位职级、待岗培训处理,情节严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五)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

7、、礼品礼金的。(六)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5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七)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八)不按时上课,迟到或早退,不遵守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九)完不成教育教学任务及在考评中不合格的。(十)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法纪行为的。第十四条 购买服务教师岗位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区教育部门按规定保管。第十五条 购买服务教师岗位人员,在洛龙区工作至退休的,参照在编教师退休待遇执行。第十六条 购买服务教师岗位人员劳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原则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条款中的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洛龙区人社局、洛龙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7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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