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禁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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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九江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大气环境及环境卫生的危害,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中心城区内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均应当遵守本办法。本规定所称市中心城区,主要包括浔阳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庐山区城市建成区。第三条(部门职责)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条条保障”的原则,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承担烟花

2、爆竹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驻区各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市直各相关责任部门密切配合、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一)市公安局承担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的执法主体责任,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 110,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处罚;对群众举报投诉查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二)市安监局承担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的执法主体责任,对烟花爆竹的批发、零售经营安全进行严格监管;- 2 -(三)市执法局负责对沿街经营户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场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损害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和处罚;(四)市房产局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配合辖区政府(管委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禁放烟花爆

3、竹有关工作;(五)市质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管,对烟花爆竹进行监督抽查、质量检验,依法 查处、没收伪劣烟花爆竹;(六)市工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监管,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 为;(七)市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的行业管理; (八)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负责做好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发动和舆论监 督工作,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九)市教育局负责督导所辖各类学校在广大学生中开展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十)市文明办负责组织发动各级文明单位和志愿者积极参与、配合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十一)市直机关工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发动各级党团组织、群团机构参与、配合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4、第四条(零售经营管理)按照“统一规划、保证安全、严格准入、合理布局、适度竞争、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控制中心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遵守下列要求:(一)必须从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安监部门核发的零售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许可的期限、地点、种类销售烟花爆竹;- 3 -(二)零售点负责人和销售人员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三)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专柜应相对独立,与其它柜台间距不得少于 2.5 米,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四)零售和储存场所必须配备 2 只以上灭火器,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库房面积不得小于

5、 10 平方米,单独封闭设置,无火源、电源、热源,与周围建筑物或设施间隔 5 米以上并保留消防通道;(五)烟花爆竹零售点经营门市面积不小于 10 平方米;临时销售网点摊位长不得超过 6 米、宽不得超过 3 米。周边50 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六)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品交易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不少于 100 米的安全距离;(七)高层建筑周围 25 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道、涵洞等各种桥梁设施周围 50 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九)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附近 15 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花爆

6、竹零售点;(十)展览会、展销会、大型商店(场)、集贸市场和年货市场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十一)禁止设立集中销售烟花爆竹的市场;(十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其周边影响安全的距离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4 -第五条(临时销售管理)春节期间(农历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为方便消费者购买,由市安监局会同市供销社、市执法局、市工商局、四区政府(管委会),在中心城区符合安全条件的地方布设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由安监部门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 25 天。第六条(禁止行为)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第七条(运输许可)经由道路

7、运入本市的烟花爆竹,承运人必须持有本市或县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方可运输。其他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运输安全管理)承运人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携带许可证件,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运输。承运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烟花爆竹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九条(燃放时间)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外为限放区域,除春 节期间(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正月十五)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

8、止燃放烟花爆竹。第十条(禁放区域)下列区域或场所任何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 10 米范围内;- 5 -(二)车站、码头、机场、交通十字路口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周边 5 米范围内;(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 100 米范围内;(四)输、变电设施和通讯设施附近安全保护区内;(五)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教学区、福利机构内;(六)风景名胜点、公园、林地、绿地、苗圃、长江大堤沿线、两湖(甘棠湖、南门湖)、八里湖

9、周边 50 米范围内;(七)军事设施保护区;(八)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影(剧)院、宾馆、酒店、餐馆、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九)建筑物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十)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由市公安局统一规格式样,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设置明显禁放警示 标志,并负责看护。第十一条(大型燃放活动许可)在公园、广场、两湖(甘棠湖、南门湖)、八里湖周边 或其它场地,举行大型节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或重大庆典活 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须经公安机关 办理相关许可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

10、须制订安- 6 -全管理应急预案。第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法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 500 元罚款;当事人态度恶劣、拒不配合调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采取传唤、询问、留置等治安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行政拘留。第十

11、四条(法律责任)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第十五条(法律责任)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证规定的期限、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法律责任)临街经营户在开张开业或从事办喜宴(升学宴、婚宴、生日宴、乔迁宴等)服务等活动中,擅自- 7 -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场所违规燃放烟花

12、爆竹、损害环境卫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恢复环境卫生,按照有关市政、市容管理法规对经营户处以 20000 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法律责任)公安、安监、城管执法、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法律责任)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党团组织、群团机构(工、青、妇)健全的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应当在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等事务中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拒不遵守上述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对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十九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 2015 年 月 日施行,原九江市禁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九府厅发200993 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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