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山建大校办字201518 号山东建筑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建筑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两项工作规范的通知各院(部)、校直各部门:山东建筑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山东建筑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办法及处理规定已经第三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山东建筑大学校长办公室2015 年 7 月 22 日 2 山东建筑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
2、令第 34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包括所有向我校申请学位所提交的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处理。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要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老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老师要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界定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4.将他人作品或学术成
3、果据为己有。 3 5.将他人的学术观点作为学术论文的核心或主要观点,或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学位论文的主要或实质内容。6.复制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内容而不说明其来源。7.伪造数据者。包括伪造或篡改调查数据、实验数据、实验材料、实验结果或研究结果;伪造文献资料、注释等。8.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被认定存在第四条规定的学位论文造假行为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被认定存在第四条规定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 3 年内,学
4、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本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校研究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我校在职职工被认定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由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理。研究生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指导教师应承担相应责任,由研究生处实施质量约谈,依据事实并视情节严重情况,做出暂停或终止研究生招生资格处理。 4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所)的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根据情节轻重,学校核减相关学院招生计划,或暂停学院年度招生工作,直至整改到位。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程序第七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
5、报受理、认定处理主管部门:研究生处负责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受理及认定处理的组织工作;教务处负责普通全日制本科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受理及认定处理的组织工作;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受理及认定处理的组织工作。第八条 出现涉嫌学术论文作假行为时,由主管部门启动认定及处理程序。第九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认定:主管部门在确定启动认定及处理程序后,应书面通知相应学院。相关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要成立不少于 3 名专家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认定,利益相关者要进行回避。调查小组可根据情况要求当事人、举报者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相关证据或证明材料。调查结束后,要形成
6、全体专家签字的书面调查报告,对是否存在学 5 位论文作假行为有明确意见。学术分委员会根据认定结论提出处理建议。在正式作出处理建议前,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术分委员会应于接到主管部门调查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书面报相应主管部门。第十条 相应主管部门对学术分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进行审核,必要时协调相关部门或聘请校外专家对有关事实进行进一步认定。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已获学位人员学位,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给予行政处理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学院,送交当事人本人;当事
7、人为在职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学位,以及受到行政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决定作出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进行复核,复核结论为校内最终结 6 论。当事人对复核结论持有异议,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二条 参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的相关人员,要对作假嫌疑行为的有关内容、调查过程和调查资料进行保密。作假行为未认定前,不得私自传播、散布,以保证当事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
8、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7 山东建筑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办法及处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 20109 号),严肃学术纪律,净化学术环境,促进学术诚信,维护学校声誉,学校决定对申请答辩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检测,并针对检测结果做出相应处理。一、论文检测组织及实施(一)检测范围凡申请答辩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统一组织检测,检测工作须于正式答辩前完成。(二)被检测学位论文的电子版要求1.检测时须提交 WORD 格式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文件命名方式为:学院-学科-导师- 学号-姓名.doc;2
9、.为提高检测速度,请将论文的扉页、目录、参考文献、致谢部分删除;3.申请再次复检的检测论文按下列要求命名:学院-学科-导师- 学号-姓名- 首次检测 百分比.doc(三)检测时间与程序1.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按上述要求在检测前将学位 8 论文全文电子版交导师审查,经导师同意后,每年 4 月上旬和 10月上旬,由导师提交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汇总,分学科打包、命名后发至校学位办。2.校学位办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的使用,在使用的过程中须对用户名、密码严格保密,防止账号被盗用。检测结果电子版统一返回各学院,研究生处不接受个人检测申请。3.申请毕业答辩的论文,最迟应于 5 月底前,提交毕业论文进行检测。
10、二、检测结果处理(一)处理办法1.针对不同学科确定不同复制比合格标准,将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去除本人,下同)作为判断学 术不端行为的依据,检测结果处理办法如下表:处理办法 自然科学学科 人文社会学科合格,可进入学位论文评阅程序 总文字复制比20% 总文字复制比30%导师结合核心章节文字复制比等相关情况,负责审查并认定,做出“修改后再次检测” 或“延期半年,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的处理决定。做出“ 修改后再次检测”的,经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评阅程序20% 总文字复制比30%30% 总文字复制比35% 校学位办直接做出“ 延期半年,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 处理决定,并由学院实施导
11、师质量约谈30% 总文字复制比50%35% 总文字复制比50%校学位办直接做出“ 延期一年,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 处理决定,由研究生处实施导师质量约谈,并作出导师暂停下一年度招生资格处理总文字复制比50%总文字复制比50% 9 2.校学位办会同学院,将山东建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处理决定书(附件)通达研究生本人和指导教师,并取消研究生各类优秀学位论文评审资格。(二)检测结果总结分析1.检测结果生成后,各学院应将检测结果反馈至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本人,并对本学院当年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措施与制度建设。2.研究生导师应认真审阅检
12、测结果,对所指导的研究生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做出相应的判断和处理。三、有关说明使用“学位 论文学术 不端行为检测系统” ,仅能预防学位论文写作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无法保证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的高低由导师、学科组和论文评阅专家做出评判。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建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办法及检测结果处理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附件:山东建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处理决定书 10 附件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处理决定书学号 研究生 研究生 导师学位论文题目学科专业 首检总文字 复制比 再检总文字复制比根据山东建筑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办法及处理规定 ,您的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 (去除本人)高于规定比例,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延期半年,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延期一年,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校学位办(章)年 月 日同意校学位办做出的处理决定,将进一步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研究生导师签字: 研究生签字:年 月 日备注:1、本表一式 3 份,校学位办、学院、研究生各存 1 份。2、本表存档期限为 3 年。山东建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 年 7 月 2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