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管干部任前考察档案审核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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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市管干部任前考察档案审核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干部档案在防止选人用人失察失误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全面、历史、准确地了解和评价干部,更好地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服务,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参照省委组织部省管干部任前考察档案审核暂行规定(粤组字201311 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管干部任前考察档案审核,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格程序、严格审核”原则,确保干部基本信息真实准确。第三条 档案审核对象是拟新任市管职务的考察对象。第四条 市管干部任前考察档案审核,由考察对象管理单位组织人

2、事部门、市委组织部相关干部科、干部考察组、干部监督科和干部信息科共同实施。第二章 审核内容第五条 市管干部任前考察档案审核的主要内容:(一)干部信息是否准确。审核干部“三龄二历” ,即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信息 2 是否准确,前后记载不一致的是否有组织认定,组织认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二)档案内容是否真实。审核档案材料是否有涂改造假,形成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记载情况是否符合常规逻辑。(三)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审核干部身份、政治面貌、学历学位、考核考察、工资待遇、奖励惩处、职务职称变动等材料是否齐全,是否能完整反映干部的成长经历。(四)整理装订是否规

3、范。审核档案材料是否分类准确、排列有序、装订规范、类序号准确。第三章 程序要求第六条 市管干部任前考察档案审核,应严格履行如下工作程序:(一)考察对象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考察对象人选的档案先进行全面审核和规范整理,如实填写干部档案审核项目和审核情况表和干部主要信息审核情况表 (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 。(二)在考察期间,考察对象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干部档案审核项目和审核情况表 、 干部主要信息审核情况表和考察对象人选的档案(附干部档案转递报送单)移交考察组审核。(三)考察组指定 2 人共同按照干部档案审核项目和审 3 核情况表的审核标准,对考察对象人选的档案进行审核,在干部档案审核项目和审

4、核情况表填写审核情况,尤其应重点审核干部的“三龄二历一身份”等基本信息和干部任职资格。经确认后,相关干部科负责人和考察组组长分别在干部主要信息审核情况表上签名。(四)考察结束后,相关干部科和考察组将干部档案审核项目和审核情况表 、 干部主要信息审核情况表及考察对象人选的档案(附干部档案转递报送单)移交信息科。(五)干部信息科收到干部档案及相关材料后,会同干部监督科及时对考察对象人选的档案进行复核,确认干部主要信息无误后由干部监督科、干部信息科审核人和负责人分别在干部主要信息审核情况表上签名,将干部档案审核项目和审核情况表和干部主要信息审核情况表各 1 份反馈给相关干部科。第七条 相关干部科和考

5、察组应及时向考察对象管理单位反馈档案审核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三龄二历”信息不准确且没有组织认定,或者组织认定不符合规定的,应责成考察对象管理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对档案中出现材料涂改造假、缺少重要原始依据材料、审批手续不完善等突出问题的,应责成考察对象管理单位进行调查整改,补充完善材料。干部主要信息须更正的,重新填报干部主要信息审核情况表 。第八条 考察对象人选的档案经审核和整改后,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相关干部科报分管部领导同意后,干部任用 4 程序暂缓进行:(一)档案缺少重要原始依据材料、存在材料涂改造假或重要问题情况不明等,不能真实、完整反映干部的经历和现实情况的

6、;(二)考察对象管理单位认定的信息不符合政策规定,重要材料未补充齐全或对关键问题没有调查结论的;(三)考察对象本人对审核确认的基本信息,经说明情况和政策解释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的;(四)其他可能影响干部任用的事项。第九条 相关干部科应按干部主要信息审核情况表确认的干部信息,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有关干部任免材料。第十条 相关干部科应按审核确认的干部信息进行任前公示。对经查核没有问题但有可能引起公众质疑的特殊情况,公示时应作必要说明。第十一条 相关干部科在新任市管职务文件下发后一个月内,将干部任免审批表等干部任免材料送交干部信息科。第十二条 考察对象的任职文件下发后,干部信息科按规定对干部档案整

7、理入库, 干部主要信息审核情况表归入个人档案。对列为考察对象而未任用的干部档案,退回原单位。第十三条 现任市管干部的职务变动时,相关干部科要认真审核其干部档案。发现干部主要信息不准确的,须填写干部主要信息审核情况表 ,报分管部领导审批认定,及时更新干部信息。 5 第四章 审核责任第十四条 按照“谁呈报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市管干部任前档案审核责任制。第十五条 考察对象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档案中归入虚假材料、涂改或撤换档案材料、违反规定认定干部“三龄二历一身份”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考察对象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和档案审核人等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 市委组织部干部考察组和有关科室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委、肇庆高新区党委、肇庆新区党工委和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管理干部的任前考察档案审核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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