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分析作者:陈慧香来源:速读中旬2014年第07期中国古代,统治者大都坚持“重农抑商”、“农本商末”,对商事活动进行控制和抑制。其次,在中国古代的商事活动中,缺乏具有冒险开拓精神的商人阶层持之以恒地争取权利和自由的行动。经济体制因素。经济形态决定了一定社会的法律文化精神,而法律文化精神作为一定社会法律价值指向,作为法律文化系统的深层次结构,它决定了法律规范制度体系运作和实现社会调控功能的价值目标和功能指向1。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实际上深受行政体制的制约和影响。除基本法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起草外,多数单行法及实施条例概由国务院所属部委负责起草,而负责起草的部委往往很难超脱本部门、本系统的利益。目前国务院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我国现行商事登记法律文件的主要制定者。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仅是市场管理主体和商事登记机关,其自身亦不乏行政利益目标,如此其制定的法律文件偏向政府管理利益目标,忽视市场需求和市场主体权益维护也就势难避免。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