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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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台 州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从 事 有 偿 补 课 等 行 为 处 理 办 法台教2015 68 号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从业行为,维护教师良好形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2014 第 652 号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2012 第 18号令)、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 1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研究等机构的在职人员(含民办学校教师)。 第二条 教师有下

2、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补课: (一)在学校、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二)在社会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或管理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三)以父母、子女、家属和亲朋好友等名义办班,参与教学或管理并从中获利的行为;(四)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五)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 2 -为;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其他行为。第三条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办法:(一)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人数较少,影响较小,经查实,当事教师能对从事有偿补课所造成的危害有正确认识,主

3、动写出书面检查,自觉停止有偿补课行为并全部退还违规所得的,对当事教师给予校内批评教育,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处理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当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二)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并且情节较严重,影响较大,经查实,对当事教师给予警告处分,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扣除 12 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当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三)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并且规模较大,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对当事教师给予记过处分,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扣发 1

4、2 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四)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当年累计查实两次及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对当事教师予以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 3 -收入,扣发 12 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处分期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还可以按照管理权限调离或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直至开除或解聘。第四条 下列人员从事有偿补课,经查实,还应给予以下处理:(一)学校(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

5、规定处理外,根据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学校(单位)给予免去职务。(二)省特级教师,各级名师、教坛新秀等等从事有偿补课的,分别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撤销其荣誉称号,取消相关待遇。(三)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直接解除聘用合同。第五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从重处理:(一)教师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教授的教学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吸引、强迫学生参加其组织的有偿补课行为的;(二)教师因学生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的有偿补课行为而不公正对待学生的;(三)教师组织有偿补课过程中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4 -第六条 学校对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管理不力,群众反映不断

6、并经查实的,校长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 等次。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市区教育局对学校校长及领导班子实行诫勉谈话,并将该校列为重点督查对象,跟踪督促整改;逾期不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校长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第七条 学校如将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给个人、社会培训机构,供其举办以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活动,或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活动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加重对校长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第八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

7、专业技术职务。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四)免除学校干部党政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第九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各学校(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上级出台相关规定的,- 5 -则从其规定。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台州市教育局。仙居县教育局举报电话:89372178、592178(纪检科);89380386、590386(督导办); 87728730、592175(普教科)89372180、592180(职成教科);87728726、592171(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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