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南民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避免教学工作各环节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在教学事故发生时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教师和教学管理等有关人员凡违反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工作规程,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及相关工作中出现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程序,产生不良后果,均属于教学事故。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及预科教学活动。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第四条 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种。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造
2、成的影响较小的,应当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一)教师不严格执行教学计划,随意减少课程授课内容;(二)教师擅自改变教学时间或地点;(三)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5 分钟以内(含 5 分钟) ;(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五)教师未按规定布置及批改作业、或遗失学生作业。(六)实习实践活动中,带队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七)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报告、课程设计(论文) 、毕业论文(设计)出现抄袭现象未发现或发现后制止不力;(八)教师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命题;(九)教师命题出现明显差错而未及时改正;(十)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或考试中擅离考场;(十一)教师未在学校规定时
3、间内完成试卷评阅、未按规定时间网上提交成绩或未按规定格式报送成绩;(十二)评阅试卷、网上录入和提交学生成绩出错;(十三)管理人员错排、漏排已落实的教学任务;(十四)管理人员排课、排考或教室调度发生冲突,未在接报后做出调整;(十五)对已批准调整的教学活动,相关人员接报后未及时处理;(十六)未按规定将课程设计(论文) 、毕业设计(论文) 、考试、实验实习报告等资料整理存档,造成教学资料丢失或数据错误;(十七)对本单位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十八)其它因责任人过失而造成影响较小的情况。第六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认定为较大教学事故。(一)教师不严格执行
4、计划,擅自舍弃(或脱离教学进度)学期课程内容 1/4 以上;(二)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确定的主讲教师,擅自找人代课。(三)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或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导致多数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的教学进程;(四)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5 分钟以上 30 分钟以内(含 30 分钟);(五)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六)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或造成财产损失较大;(七) 实习实践活动中,带队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1 天以上 3 天以内(含 3 天) ;(八)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
5、作不负责任,导致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违反学术规范,造成严重影响;(九)试题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从而导致试题发生较大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效;(十)不按评分标准阅卷, ,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造成较大影响;(十一)监考教师脱岗或迟到 5 分钟以上 30 分钟以内(含 30 分钟) ;(十二)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考卷;(十三)任课教师提交成绩出错率超过教学班总人数 2%以上;(十四)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十五)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未能及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十六)审查不认真,发给不应该获得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学生相应的证书;(十七)审查不认
6、真,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十八)课程承担单位未安排足够的教师上课,使教学质量不能得到保证;或因缺少教师,导致连续两年某些课程不能按计划开出,影响教学计划的正常执行;(十九)一学期内一般教学事故达两次者(二十)其它因责任人过失而造成影响较大的情况。第七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一)有关人员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二)任课教师擅自停课、缺课;(三)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30 分钟以上;(四)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
7、试题,造成恶劣影响;(五)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严重,或造成财产损失重大;(六)实习期间,带队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3 天以上;(七)试题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从而导致试题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失效;(八)监考教师脱岗或迟到 30 分钟以上,或未能严格履行监考职责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九)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教师,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造成恶劣影响;(十)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十一)教学档案资料和数据保管不善或丢失,造成恶劣影响;(十二)一学期内较大教学事故达两次者;(十三)其它因责任人过失而造成重大
8、影响的情况。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及处理程序第八条 各单位应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一般教学事故和较大教学事故的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核定;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进行认定,由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和主管校长核定。第九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部门或教学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扣除岗位津贴 1000 元;较大教学事故由学校主管部门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扣除岗位津贴 2000 元;重大教学事故由学校主管部门报主管校长核定后,在全校通报批评,扣除岗位津贴 5000 元,对情节严重者,可由学校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十条 所有教学事故的处罚
9、措施均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或部门查实,按规定填写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表 ,在事故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交学校主管部门。事故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列不出责任人的,追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非本单位发现的教学事故由发现人或举报人提供材料,再由主管部门责成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第十二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接到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表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南民族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教务处发布的各有关教学事故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