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社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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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校团发201333 号关于印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幸福校区团工委、草堂校区团工委、各分团委(团总支)、校研究生会、校学生会:为进一步巩固社会实践成果,推动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的稳步发展,实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与促进实践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赢效果,提升我校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经 2013 年 7 月 1 日团委书记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附件: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暂行)共青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委员会二一三年七月十日主题词:社会实践基地 办法 通知 报:

2、 校党委 团省委 李虎成副书记 送: 学工部 研究生院 各分党委(党总支) 发: 幸福校区团工委、草堂校区团工委、各分团委(团总支)、校研究生会、校学生会 共青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委员会印制 印数:70 份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暂行)(2013 年 7 月 1 日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 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巩固社会实践成果,推动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的稳步发展,实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与促进实践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赢效果,提升我校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

3、学生社会实践基地是指具备一定条件,能够为我校在校学生提供社会实践机会的相关场所、机构或组织,并使之成为我校学生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的有效平台。第三条 合理的社会实践基地布局要对大学生正确认识社会、了解社会、真正在当地有所作为、发挥作用,保 证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第四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社会实践基地的建立由校团委、各分团委(团总支)和实践基地提供方共同协商确立,分为校级社会实践基地和院(系)级社会实践基地。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五条 实践基地提供方必须是各级政府部门、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第六条 校级社会实践基地申请条件:(一)能够为我校学生提供实践机会或实

4、习岗位,保障实践团队安全,对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具有积极意义。(二)原则上要求在基地建立之前,至少有一支我校学生社会实践团队在当地已经开展过实践活动,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三)原则上能够承担社会实践团队在实践基地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四)原则上能够每年至少与校团委合作开展一次社会实践活动。(五)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的科研成果,包括专利、论文、调查、报告等知识产权归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所有。(六)由校团委与实践基地提供方签订建立社会实践基地的协议书,协议书的有效期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 35 年。第七条 院(系)级社会实践基地申请条件:(一)能够为相关院(系)学生提供实践机会或实习岗位,保障实践团队安全

5、,对相关院(系)人才培养具有积极意义。(二)基地提供方与院(系)之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基地建立后原则上能够每年至少与相关院(系)分团委(团总支)合作开展一次社会实践活动。(三)原则上能够承担社会实践团队在实践基地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四)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的科研成果,包括专利、论文、调查、报告等知识产权归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所有。(五)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相关院(系)分团委(团总支)与实践基地提供方签订建立社会实践基地的协议书,协议书的有效期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 35 年。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第八条 实 践团队在实践过程中,向实践接收单位递交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社会实践基地建设意向书。实践接收

6、单位如有建立实践基地的初步意向,可在接收 单位关于建立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社会实践基地的意见反馈表上签章。实 践团队不能自行与接收单位签订任何关于建立社会实践基地的协议。第九条 实践团队应于 9 月开学第一周内将接收单位关于建立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践基地的意见反馈表上交于各分团委(团总支)。第十条 各分团委(团总支)统一将接收单位关于建立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社会实践基地的意见反馈表报分党委(党总支)批准后,上交至校团委。第十一条 校团委在收到接收单位关于建立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社会实践基地的意见反馈表之日起 14 个工作日内,对该基地能否建立进行审批。第十二条 如审核确定该基地为校级社会实践基地,由校团委与

7、实践接收单位联系,签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协议书(校级)(一式两份)。第十三条 如审核确定该基地为院(系)级社会实践基地,由各分团委(团总支)与实践接收单位联系,签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协议书 院(系) 级(一式三份),并于签订之日起 14 个工作日内报校团委备案。第十四条 各分团委(团总支)在实践过程中与实践接收单位签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社会实践基地协议书院(系) 级 的,应于 9 月开学第一周内报校团委备案。第十五条 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可依照上述程序,经校 团委审核批准后与实践基地提供方签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协议书(校级)(一式三

8、份),并上报校团委备案。院(系)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可依照上述程序,经分团委(团总支)审核批准后与实践基地提供方签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协议书院( 系)级(一式三份),并报校团委备案第四章 管理与维护第十六条 校级社会实践基地日常管理、相关协议内容的修订、完善和实施工作由校团委和实践基地提供方共同承担。第十七条 院(系)级社会实践基地日常管理、相关协议内容的修订、完善和实施工作由各分团委(团总支)和实践基地提供方共同承担。第十八条 实践团队或院(系)应保持与实践基地的长期联系,至少一年联系两次、回访一次,定期向校团委上报项目后期运作情况以及当地新的资讯,作为 考核依据。鼓励

9、各团队不断开拓新的实践项目。第十九条 校团委定期对已经建立的实践基地进行检查,与实践基地联系,了解 实践基地运作情况,并将其作为考核实践团队的一项标准。第二十条 校团委将对社会实践基地后期管理较好的团队给予适当奖励。对未起到 实践服务作用,名不副实的社会实践基地,校团委将撤销该社会实践基地,并记录备案。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对于积极推动建立社会实践基地的院(系)团委(团总支)、团队和相关负责人,在评选“社会实践优秀组织单位” 、“社会实践优秀团队” 、“社会实践先 进个人” 等 奖项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各分团委(团总支)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社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报校团委备案。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共青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委员会。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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