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论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制问题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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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生课程考核试卷(适用于课程论文、提交报告)科 目: 商 法 教 师: 张 舫 姓 名: 李 婷 学 号: 20162302016 专 业: 环境法 类 别:( 学术、专业) 上课时间: 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4 月 考 生 成 绩:卷面成绩 平时成绩 课程综合成绩阅卷评语: 阅卷教师 (签名) 重庆大学研究生院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制问题探析摘要: 鉴于资本多数决原则,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益受到控股股东侵害的现象较为普遍。本文就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表现进行了整理,并就造成股东压制现象的主要原因做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就在目前法律框架下如何做好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益保

2、护进行了探索和总结。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小股东 股东压制公司内部的三大冲突经营者与股东之间、股东相互之间、股东与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债权人和职工等)之间的冲突被概括为 “代理问题” ,占据了公司法的主要篇幅 1。 有限责任公司也存在代理成本问题。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人数较少、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所有权与控制权经常合二为一,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成本问题突出表现为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控制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小股东权益。由于公司规模小,公司的独立意志与控股股东私人意志难以区分,控股股东的意志很容易通过股东会上升为公司意志,从而对小股东权益产生事实上的损害。这一现象被

3、概括为股东压制,它是指控股股东对小股东参与权的不当剥夺,其中参与权包括公司治理、分配、任职等诸多方面 2。同时,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股权转让的公开市场与股权自由转让受到限制导致小股东退出困难,进一步加剧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小股东的易受损害性。近年来,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纠纷是因为小股东权益被侵害而引发的,其中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和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纠纷。然而,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小股东权利条款、控制股东约束条款及其它保护小股东权益制度的缺失,以及大多数法院遵守公司自治原则的态度,使得这些纠纷不能得到公正的解决,由此极大地挫伤了小股东投资、经营公司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影

4、响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基于此,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几种表现为切入点,剖析了公司法关于小股东保护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并就回应股东压制问题提供思路。1 参见美莱纳克拉克曼等:公司法剖析: 比较与功能的视角 ,刘俊海、徐海燕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年,第 2-3 页。2 转引至潘林. 论公司法任意性规范中的软家长主义以股东压制问题为例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 (1):41.一、 控股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的表现(一) 控制公司经营管理,排挤小股东参与经营控股股东是指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控制、或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控制股东对公

5、司业务施加影响是非常容易的事,他们多身兼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职务,不仅享有决定公司经营决策方案的权力,还完全控制着公司决策机制股东会,很有可能将公司的财产按自己的意愿处置。如果经营得好,公司“股微言轻”的小股东也可获利;如果不顾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则很可能从事有利于自己的不正当交易,通过各种“隧道行为” ,把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占为己有,甚至掏空公司。在控制股东篡夺公司机会时,他们可能对交易的某些真实情况予以隐瞒,或故意发布一些虚假的信息,导致公司自动放弃这次商业机会,从而达到自己与对方交易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小股东即使积极参与公司经营也很难知悉真实情况,更何况许多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的日

6、常经营。再者,即使小股东即使知晓真实情况并对占用资金的重大交易提出异议,但在证据掌握在控股股东手中、自身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管理层也会忽视他们的利益和合理诉求。(二) 股利分配请求权存在困境股东投资最基本的目的是获得回报,因此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各项权利中的核心权利。它又被称为盈余分配请求权、分红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等。我国公司法第四条确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因此作为一种以法律明确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或其他形式予以剥夺或限制。然而,利润分配属于公司自治的领域,股东会可以通过或以合法理由不通过股利分配方案的决议。由于控股股东和小股东在公司股利分配上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

7、 控股股东收益除了股利分红,还可以通过薪酬、奖金等形式享受,而对于小股东,股利是获取投资收益的唯一方式。因此控股股东倾向于公司留存利润,从而扩大公司规模,提高公司盈余,其自身的薪酬也就随之提升,而小股东更希望公司给予稳定的投资回报。基于此,控股股东往往控制公司管理层在利润可观的情况下通过利润归零或者高比例公积金策略,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实现对小股东利益的压榨,而自己却不断地从薪水、津贴或其他方式中获利。实践中,在公司未作出利润分配决议的情形下,股东起诉要求分配利润的,法院大多秉持尊重公司自治的原则,不予干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对于公司机关未作利润分配决议的,股东起诉要求分配利

8、润的,法院驳回起诉。(三) 知情权受到侵害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首先,它能让小股东充分知悉公司信息,进而才能有效行使其他权利。其次,小股东对管理层、股东会的监督也是建立在知情权的基础上。公司的经营信息一旦被少数控制股东垄断,其他人不能获得有效的信息,垄断信息的股东就很容易做出欺诈行为,如隐瞒重大交易信息、隐瞒或少报盈利,不分配或少分配股利。因此,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同时为了监督控制股东、防止欺诈发生,赋予股东充分的知情权尤为重要。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知情权受到剥夺的现象尤为严重。例如,小股东若要主张盈利分配权,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知道公司有盈利可分,但是对于小股东而言

9、,要知悉公司的详细财务信息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尽管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权,但同时规定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需要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理由,公司有合理理由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这就为公司大股东拒绝小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提供了合法的理由途径。实践中,提起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计账簿知情权诉讼的大量存在,起诉理由主要集中于不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制度,可见,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知情权在公司法中未得到充分保护。二、 公司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的原因探析(一) 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方式表决权连接了股东与公司决策,进而实现股东对公司的控

10、制。表决权配置在公司权力分配格局中居于核心地位。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事项的表决程序有专门规定。第 42 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这一规则的内容因循了资本多数决的逻辑,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另行约定,股东会上股东投票的规则是“一股一票” 。资本决表决方式具有深刻的正当性,它对接了利益与风险,使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获得集中与结合,有利于鼓励投资者向公司注入更多的资本,发挥公司集聚资本的功能,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合理公平的。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方式使占用股份多的控股股东对公司有绝对的控制力,这经常为控股股东操控经营、任职、股利分配等内容创造

11、了便利。拿股利分配来说,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利分配权的规定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但该权利从抽象的法定权利变为现实的具体请求权的实现需要经过一定的条件和程序。首先是需要公司存在盈余利润,即依据法律规定有利可分。随后需要董事会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并经过股东会审批形成分配利润方案的相关决议。最后才是根据已经达成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的具体执行。司法实践中,小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得不到支持的情况主要是股东会未通过分配利润的相关决议,因而无法获得执行。因此,矛盾主要在股东希望分配利润的愿望能否在股东会及股东大会上得以支持,并进而形成决议。然而,资本多数决的情形下,中小股东从开

12、始的股东会决议阶段并与公司利润分配绝缘,到最后即使起诉,也会被驳回诉讼请求,因此,资本决表决方式的在保护小股东权益上的正当性值得怀疑。(二) 控股股东约束机制不足首先,对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和公司管理权的情形缺乏约束。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 1 款是否意味着我国公司法确立了股东之间的信义义务,理论界看法不一。而第 2款规定, “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理解为确立了控股股东的行为标准和责任承担,但其适用尚缺乏明确一致的实体标准,损害赔偿作为控股股东滥用管理权力造成小股东权益损害的救济方式也过于单一。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停留于商业决策的形式,基于对公司自治的尊

13、重,回避对排挤和压迫股东行为的实质审查。另一方面, 公司法第 148 条规定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却未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的忠实勤勉义务。就算小股东依照公司法第 152 条,对控股股东利用管理权力损害公司和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小股东举证责任难的问题也没有被解答。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管理权力中对小股东的善意和公平交易义务还没有确立。其次,在约束控股股东表决权上,除第 16 条外, 公司法并无自我交易中控股股东应回避交易的规定,也未规定股东会最低出席、投票权人数、表决权计算的基数等事项,把这些事项归属为公司自治范围,在资本多数决的规则下,控

14、股股东很容易操纵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对小股东权益造成损害。(三) 小股东退出通道有限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各项权利中的核心权利。面对控股股东侵害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压制,小股东该如何实现其股利分配请求权以保护作为股东最重要的权力呢?理论上小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五条、一百三十八条通过转让股份、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甚至申请解散公司来保护自身利益,但现实中这些途径并不是最优的选择,有时候恰恰成为控股股东排挤小股东的工具。比如,当公司处于上升状态,盈利颇丰时,小股东一般希望长期从公司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而控股股东往往故意利用不分配利润的方式来排挤小股东,此时小股东的股份被回购或股权转让则正

15、好符合大股东的期望,从而将小股东“踢出”公司。由于公司未作利润分配决议,该权利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小股东的救济途径只有股份被回购或被迫转让,这些救济途径往往是小股东最终无奈之举。所以,若小股东在公司章程制定初期没有规定好对小股东有利的股利分配方式和其他可由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而公司法规定的小股东退出机制又极为有限,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就很可能无法保护其自身权利。三、 对股东压制问题的回应思路(一) 改变资本决表决机制如前所述,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表决机制自动适用偏向大股东的资本决规则,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资本决规则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这种偏向大股东的规则会因为现状偏见、信息与权力的不对称

16、、保护机制不足等因素而使公司权力分配格局完全失衡,不利于有限责任公司的长远发展。但是如果我们在控股股东主导下的公司下适用按人头分配表决权的规则,由于存在自治空间,至少这一规则能够逼迫控股股东向小股东披露信息,并且小股东就有了与公司控股股东谈判的筹码。这种偏向保护小股东的规则设计方式也并非没有先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针对有限公司的表决权分配就是人头多数决。其 102 条规定: “每一股东不问出资多寡,均有一表决权。但得以章程订定按出资多寡比例分配表决权。 ”3 也就是说,除非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按股投票,那么公司法默认的表决规则是按人投票。此外,实际上,我国公司法第 71 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

17、股权对外转让规则也是人头多数决,即股权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正是基于公司人合性和对小股东的保护,才设计为股东人数过半数规则。如果设计为对大股东有利的出资比例过半数规则,那么大股东可以通过反对股权对外转让,购买待转让股权进而巩固控制地位。由此可见,面对股东压制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台湾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东表决机制中赋予更多的“人合性”以限制控股股东投票权。3 潘林. 论公司法任意性规范中的软家长主义以股东压制问题为例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 (1):49.(二) 事先章程规定对控股股东的制衡机制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大量赋权性规则。例如,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除了公司法第 43 条第

18、2 款规定了公司特别决议通过的表决权数,以及公司法第 16 条针对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股东会会议设置了通过条件,其他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的诸多事项都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在公司法没有针对这些事项作出任何引导的情况下,小股东不会想到事先在章程中规定这些可以与大股东制衡的重要事项,因此便有了后来的股东压制问题。但是,若对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中的一些重要事项如表决权的代理行使、出席法定数即是否限制会议最低出席股东人数和表决权数、普通决议通过的表决权数、表决权计算的基数采用出席会议股东还是全体股东等作出事先安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成对小股东的保护。所以,小股东们可以在章程制定初期主动提议

19、,就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一些重要事项与大股东谈判协商,从而形成对控股股东的制衡机制。此外,在各地工商局提供的公司章程示范文本中,也有必要作清单式、列举性的提示和指引。(三) 借鉴合理期待原则的理念为加强对小股东权利的平等保护,有必要在司法救济中借鉴合理期待原则的理念,主要是针对股利分配纠纷案件。合理期待原则认为,有限公司不仅仅是一个拥有自身法律人格的实体,还有承认在这个实体背后或者其中的特定事实的必要,即一些享有权利、满怀期待并承担义务的个人 4。他们之间往往具有亲密的关系,存在各种相互知悉的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良好期盼和愿望,这些合理期待是股东参与公司的前提和根本目的,公司及其控制者有

20、义务保护股东的各种合理期待,从而维持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公司的存续。当封闭公司股东所具有的合理预期因多数股东的排挤行为而落空时,法院可以据此决定给予中小股东司法救济。在英美的司法实践中,获取股利是股东的一项基本的合理期待权利。然而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除了已有明确的股利分配方案外,股利分配纠纷可诉的情形只包括当事人的恶意,可诉范围太过于狭窄。为给予小股东足够的司法保护,法院可以借鉴英美司法实践中的合理期待原则的理念,扩大此类纠纷的受理范围:只要中小股东有合理理由认为公司不发放股利已侵犯其权利,就应当有权提请司法审查,着重审查控股股东行使公司权力行为的目的是否出于公司发展之需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1、以及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从而贯4 转引至龚博. 有限公司股东股利分配权的司法救济J. 法学,2016, (12):89.彻公司正义原则。此外, 公司法第 20 至 22 条、第 147 条等规定太过于原则性,对控股股东没有明确的约束力,无法确保其对小股东至少应承担的善意和公平交易义务,因此有必要对这些规定细化其适应规则。(四) 完善知情权制度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了解都是建立在股东与公司间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上。我国现行公司体制中,对无法参与公司日常管理的小股东的知情权保障尚不完备。因此,为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更合理化,加强对公司事务的有效监督,在法律制度上有必要对小股东知情权在

22、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是加强预防保护机制,强化公司登记查阅制度,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制度以及扩大董事的职权;其次是明确知情权主体的权利,包括隐名或挂名小股东的权利,新任小股东和前任小股东的权利;再次是完备知情权的范围,对知情权涉及的公司资料的范围明确化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可见,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问题,法律更倾向于公司意思自治,但意思自治在个案中往往因公司多数决制度造成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压制问题。虽然法律为小股东设定了股份转让、回购请求权及公司解散制度等救济途径,但此类规定往往不足以对小股东权益进行救

23、济。而且,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是其最重要的特征,大股东压制行为是滥用权力且破坏了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根基,该种行为应由法律规制,而不能仅仅拘泥于“资本多数决” 、 “股权平等”等原则而对小股东权益被侵害的事实视而不见,法律应持积极态度介入,强化对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实现股东间实质的平等和自由。参考文献:1潘林.论公司法任意性规范中的软家长主义以股东压制问题为例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 (1):39-51.2周淳,肖宇.封闭公司控股股东对小股东信义义务的重新审视以控股股东义务指向与边界为视角J.社会科学研究,2016, (1):97-103.3龚博.有限公司股东股利分配权的司

24、法救济J.法学,2016, (12):83-93.4彭冰.理解有限公司中的股东压迫问题J.北大法律评论,2014(1):74-1055曾庆涛.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之司法保护兼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J.法治与社会,2016, (11):85-86.6田屹,刘志光.论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1):128-132.7梁上上.论股东强制盈余分配请求权兼评“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胡克盈余分配纠纷案”J.现代法学,2015(3):67-79.8尤甜.在司法干预与公司自治之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盈余分配权分析J.法制与经济,2017(1):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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