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担保的定义担保是指为保证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和其他信贷业务债务人)履行信贷业务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信用社提供的保障信用社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行为。担保是信用社信贷业务的第二还款来源,当债务人不按时清偿债务时,信用社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偿还或以处分担保物的方式清偿。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信用社应与担保人约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即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第三条 担保的种类(一)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信用社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分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