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毕业论文论不真正连带债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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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类号 编号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烟台大学函授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申请学位:法学学士学位院 系:法 学 院 专 业:法 学 学生姓名:戴 艳 学 号:20020501715 指导老师: 范李瑛(副教授)仲 相(助 教) 二五年六月十日烟台大学烟台大学毕业论文2烟台大学函授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申请人:戴 艳导 师: 范李瑛仲 相二五年六月十日烟台大学摘要不真正连带债务是一项具有相当优越性的民商事法律制度.首先该文章就该制度的基本内涵以及其存在的意义合理性展开分析。其后,在对其含义的分析中,划分了此制度和民事责任中的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等之间的区分,证明其在民事责任中有其生存的空间。

2、文章的重点放在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效力及其类型的法律适用方面,使其在实践中能够得到充分而广泛得应用。最后一部分是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则的探索及一点看法。关键字不真正连带债务;连带债务;补充责任;法律规则目 录一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况.1(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1(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1二 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存在的意义及合理性1一一一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合理价值1一一一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2一一一 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的权利义务表现.2三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比较分析.2一一一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比较分析3一一一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按份之债比较分析.3一一一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

3、补充责任的比较分析4四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4一一一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理论规定.4一一一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效力目前我国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5五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类型及法律适用问题分析.5一一一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类型分析.5一一一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适用分析.6六不真正连带债务法律规则的探索.7结语7参考文献8烟台大学毕业论文1不真正连带债务广泛存在于现实生活与司法实践中。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自身特点要求具备特殊的成立条件,这是认定不真正连带债务的重要依据;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为一项独特的债务形态,与连带债务、按份债务都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区别;只有深入把握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内、对外效力,才

4、能在此基础上确立起解决不真正连带债务问题的基本原则,并从制度体系上完善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适用规则。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有助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完善和发展,也有助于推动立法、司法实践和相关现实纠纷与问题的解决。下面就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一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况(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债权人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其中一个债务人完全履行时,其他债务即因债权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的债的关系。属于广义的请求权并存之一种。惟一般请求权之并存,乃于特定之一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就单一法益发生数个之请求权,而在不真正连带

5、债务,则就单一法益发生数个不同债务人请求权。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之概念,德日两国学说及判例皆承认之。 、1(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债务人只是由于偶然的原因发生对债权人为同一给付的义务,他们的债务不具有同一目的,他们各自仅对自己的债务负责,各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确定的债务数额分担问题。二 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存在的意义及合理性(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合理价值在多数人之债中,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为一个与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相区分的独立类型,有其合理价值。在处理债的主体一方或双方为多数主体的多数人之债时,大陆法系各国通常依据债的发生原因的

6、不同,分别以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方式来解决此问题。如我国民法通则第 86 条规定:“债权人为两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即按份之债的各债权人和债务人各自所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在多数人之债成立时或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其各自的份额即已明确确定。债权人依照各自的份额且只能就自己所享有的份额,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债务人也就仅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各债权人各债务人之间和债权人和债务人相互之间不存在代为接受债权承担债务及随后而来得求偿问题。烟台大学毕业论文2(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 87 条规定:

7、“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连带之债或基于法定原因产生,或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产生。但无论是基于法定原因或意定原因产生,其数个债的标的为同一;数个债具有相同的目的;连带之债的债权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对于数个债权人或上数个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的非关于个人利益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也发生同样的效力。同时,这种连带关系在债的成立时即已确定。由于债务人之间或具有共同

8、的利益关系,或具有共同的过错、或出于自愿,那么,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或尊重当事人得意愿而赋予各债务人之间负连带责任是理所当然的了。但是在不真正连带债务,数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同一给付标的,是由于事他们对各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是由于他们各自与债权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所造成的自己债务,其给付的标的虽然同一,但他们之间并无法律关系,所负的债务也不具有同一目的。只是由于法律规范关于此债务的规定发生竞合,只是由于债权人或然的选择不同的债权实现方式,他们之间才偶然的形成“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向数个债务人中的部分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并获得实现,债权人不能超过其损失范围获得利益补偿,他与其他未履行债

9、务的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应随着债权的实现而消失,造成了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替代未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结果,具有“连带”债务之实。但这些未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的产生有着法定的原因,该债务是他们独立的债务,与其他债务人没有任何关系,且各债务人的债务不具有同一目的,这与前述的连带之债有本质的区别,故称其为“不真正连带债务” 。(三)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的权利义务表现不真正连带的债权人与各债务人之间的债务相互独立,不具有同一目的,从实质上看,是数个单一主体之债而非多数人之债,但因债权实现的结果使其在事实上发生牵连关系,本着纠纷处理的合目的性原则和一次解决原则,将他们合并起来作为一个类型进行处理

10、是合理而且恰当的选择。基于上述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赋予其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过全体,得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的债务履行;债权人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自己的债权满足时,其他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债权归于消灭。可见不真正连带债务所涵摄的案件类型与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有着本质的区务不同于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法效果,将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为多数人之债的一个独立类型,有其合法的法律价值。三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比较分析烟台大学毕业论文3要想对不真正连带责任有个透彻的了解,就需要进行比较分析看看它的不同之处在什么地方,以便在实践中更能灵活的运用。下面就来分别进行比较:(一)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责任的比

11、较分析不真正连带债务之个债务,必异其发生原因,而在连带债务虽以其发生原因为常如共同契约、共同侵权行为,然亦有异其发生原因者,例如第三人加入既存之连带责任。 2第一,在连带债务,有目的之共同,而不真正连带债务有偶然标的之同一。故前者依一债务人之完全履行而受清偿,他债务因而消灭。后者因一债务人之完全履行而达到目的,他债务因而消灭。第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间必有负担部分,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原则上各债务人之间无担部分,惟例外的债务人一人有全部之负担部分(例如民法第 190 条 2 项、191条 2 项) ,然亦不妨债务人间为负担部分之特约。此时如未得债权人之同意,其特约效力,不及于外部关系。(二)不真

12、正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比较分析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异同比较分析,学者们的相关论述较多,意见基本一致,在此不欲赘述。在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权请求和债务履行过程中,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着与按份债务(According to the share debt)的雷同和相似性,即便是在司法判决中,往往也会出现误将两者混淆使用的情形。以下将试对不真正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进行比较分析。不真正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的区别表现在:第一,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承担给付义务,债务人之一履行债务,则所有的债务人之对债权人的债务都随之消灭;按份债务之债务人只对自己承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债权人亦无权请求各债

13、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第二,在按份债务中,任一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之后,与债权人及其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如有终极责任人存在,在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虽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但是,履行给付义务的债务人可向终极责任人请求追偿,即存在债务人的内部对终局责任的承担问题。第三,不真正连带债务之债务履行人向终极责任人的追偿请求,表面上是各债务人内部对同一给付义务的分担,如同按份债务的按比例份额承担债务,虽然都有协调利益平衡之意味,然实际并非如此,而是基于对终局责任的承担。因为终局责任人应对债权人与各债务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负最终责任,履行债务之债务

14、人向终局责任人进行追偿,事实上是终局责任人对终局责任的承担,而不是与其他债务人的按份分配。在没有终极责任人的情况下,履行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务人并不能够对其他的债务人进行请求补偿和分担。烟台大学毕业论文4第四,在连带债务中,债务人内部实际上是按份债务,这与不真正连带债务明显不同。第五,按份债务之债权人对某一债务人之债务予以免除,并不及效力于债人;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的免除,对其他债务人都有同等效力。(三)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比较分析1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相同点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相对应的,事实上,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权利人有选择权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而补充责任是

15、两个重合的请求权,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这就是,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有请求权行使的先后顺序的侵权责任形态。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中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就是这样的侵权责任形态。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对受害人负有安全保护义务,在出现了侵权行为人的加害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以后,受害人也产生了两个请求权,一个是直接向侵害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一个是向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在这一点上,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一样的2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差别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两个请求权是选择关系,而补充责任两个请求权的关系是有

16、顺序要求的,对直接加害人的请求权是第一顺序,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的请求权是第二顺序。在权利人行使第一顺序请求权的时候,第二顺序请求权是“备用”状态。如果第一顺序的请求权已经实现,则第二顺序的请求权消灭;如果第一顺序的请求权没有实现或者没有完全实现,则权利人可以行使第二顺序的请求权来实现赔偿权利。与不真正连带的比较,两种责任形态的区别仅仅是请求权的选择还是顺序的问题。四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理论规定不真正连带债务非连带债务,故关于连带债务之规定,不当然适用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然而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我国民法未特别规定,其效力应以理论决定之。 3第一,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一人或

17、全体,得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债务之履行。不真正连带债务人是否为共同被告人。为民诉第 53 条解释之规定。第二,债权人的债务因其中一人履行时,他债务亦因目的之达到而消灭。清偿、代物清偿、提存、抵消皆属之。所应注意者,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为侵权行为人与债务不履行人时,惟后者有代偿利益让与请求权(民 288 条) ,与其范围之内,侵权行为人之债务不消灭。第三,对于债务人一人之履行请求、免除、混同、更改或时效之完成,对于他债务人不生效力。烟台大学毕业论文5第四,不真正连带债务人,原则上无各自负担部分,但当事人间不妨约定负担部分。然此仅为内部之关系,对于债权人之关系,非经其同意不生效力。 (二)不真正连

18、带债务的法律效力目前我国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1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效力的第一种观点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效果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得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的债务履行;债权人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自己的债权满足时,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归消灭;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请求,免除混同消灭时效完成事项,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效力的第二种观点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果包括对内和对外两方面: ()一方面为对外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对债务人之一发生的事项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债务 的事项原则上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任何影响,即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但一个债务人发生了客观上满

19、足债权的事项,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中有应终局负责的债务人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的债务免除的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即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在终局责任人得以免除债务的限度内也归于消灭。()另一方面为对内效力其对内效力是指履行了债务的债务人可否以及如何向其他债务人追偿。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没有内部分担关系,因而也不存在基于内部分担关系而产生的内部求偿权。但是,不真正连带债务往往是由于可最终归则于一个债务人的事由而发生,该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务的产生应负全局责任。此时为维护公平,在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应允许其向终局责任人求偿。依第一种观点,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一般只涉及其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

20、债权债务关系,只是在某些例外情况下,才涉及各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第二种观点,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区分为对内和对外效力两个部分,其对外效力主要解决债权人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内效力则解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以后,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认为各债务人之间存在终局责任的承担者,应该有终局责任者最终承担此债务,履行了义务的债务人可向终局责任人进行追偿。 五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类型及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类型分析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对在实践中处理具体纠纷案件有很大的帮助。能够引起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情形据张广兴先生归纳,有如下类型: 第一,数人分别就自己债务的不履行,发生同

21、一损害赔偿债务;如债务人建造房屋,烟台大学毕业论文6甲负责设计,乙负责提供材料,丙负责施工。后因甲的设计不合格,乙提供的材料有瑕疵,丙的施工质量低劣,使房屋不能适于使用债。后因甲的设计不合格,乙提供的材料有瑕疵,丙的施工质量低劣,使房屋不能适于使用。甲乙丙三人均违反各自的履行义务,各负赔偿全部损害的义务。第二,数人分别因各自的侵权行为,使他人遭受同一的损害。如甲不去侵占他人之物,乙将该物不法损坏。甲乙即各自对受害者负损害赔偿的义务。第三,一人债务不履行,与他人的侵权行为竞合。如保管人疏于注意,致保管物被他人盗窃。合同上的损害赔偿债务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债务的竞合。如已加入保险的财产被他人不法损

22、坏,保险人与侵权行为人同时发生损害赔偿。不真正连带债务的上述具体类型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各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无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前引类型(1) 。另一类是其他类型,各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前引类型(2) , (3) , (4)等。(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适用分析 在类型(1)中,甲乙丙对债权人负不真正连带债务。依概念性方式适用时,则存在如下问题:第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要素并未涵摄各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第二, 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向向其他债务人要求利益补偿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他们向债务人承担的责任是自己的责任,他们之间事先并无法定或约定的关系;而事后也不能依据不当得

23、利和无因管理来获得补偿。不当得利只存在于有利益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一方取得利益无合法的依据,其取得的利益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丧失有因果关系。且此当事人利益的丧失亦应无合法的依据。在该类型中,甲乙丙中的一个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是法定的义务。某一债务人因另一债务人清偿不真正连带债务而导致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消灭则是在他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的,与其他债务人并无关系,此时显然不能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则需存在“无因”的事物管理,而这里不存在无因的事物管理是显而易见的。第三,在诉讼时,与第 2 个问题相关,各债务人之间因不存在请求对方进行利益补偿的法律上的依据,即诉的利益是否存在很难确定,质言之,各债务

24、人就此纠纷能否进行诉讼亦成问题。第四,即使能够进行诉讼,这几个诉各不相同且不具有同一目的,不存在法律上的利益关系,并不能作为必要共同诉讼进行合并审理。在类型(2) , (3) , (4)中,债权人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实现后,各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该法律关系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形成并无关系,只是在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并且债权人的债务实现以后,才能在各债务人之间发生。不真正连带债务类型所描绘的构成要件可以将其涵摄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之下。在处理这类纠纷时,首先依不真正连带债务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其次依据各债务人之间的相关法律规范处理不真正连带债权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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