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残疾人竞赛分级说明在残疾人体育比赛中,为了尽可能公平竞争,必须对参赛运动员的残疾类别、残疾程度以及运动能力进行评定、分级将残疾程度或运动能力相近的运动员分在一起进行比赛。为此,国际残奥会(IPC)医学委员会根据比赛项目的特点和对运动员能力的鉴定,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分级标准。 近年来,残疾人运动员医学和功能分级的研究越来越受到国际组织的重视,其制定分级的标准也在发生变化。由根据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确定分级,到逐步结合项目特点,以运动员能力或功能鉴定为主进行分级。田径项目分级标准一、盲人田径运动员分级标准B1级(T11、F11):双眼无感光,或仅有光感但在任何距离、任何方向均不能辨认手的形状。B2级(T12、F12):视力为从能识别手的形状到0.03和或视野小于5度。B3级(T13、F13):视力0.03以上到0.1和或视野大于5度小于20度。注意事项:分级时,测试的眼睛应为最佳已校正的视力。凡使用隐形眼镜或其他视力校正镜的运动员,在比赛时不论是否配戴在分级检查时均应配戴。二、脑瘫田径运动员分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