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 南 女 子 学 院 教 职 工 工 作 纪 律 管 理 办 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全校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忠于职守,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第二章 工作纪律第三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除专任教师及特殊岗位以外,其他所有工作人员均实行坐班制,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上班时间为上午 8 点至 12 点,下午 2 点半至 5 点。不得迟到、早退,上班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二)教职工因公外出或因事因病不能按时到岗上班或不能出席会议者,应及时向本部门(单位)领导请假,未经批
2、准离岗者,按旷工处理。在请假期间从事创收或谋取私利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三)教师必须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也不得以各种理由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四)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禁止下列行为:聚众聊天、炒股、玩电子游戏、打牌、下棋、打麻将、出入休闲娱乐场所或从事其它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第四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一)所有教职员工必须按时参加学校或本部门(单位)召开的各种会议和要求参加的各种活动,中层干部必须按学校要求参加中层干部会议等活动。参加会议需提前 5 分钟到会,不得早退,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二)参加会议必须维持会场秩序,参会人员应关闭手
3、机或将其调整为静音,保持会场安静。第三章 纪律检查第五条 纪律检查包含出勤情况、上班纪律、会议纪律的检查。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纪律检查主要责任人,各部门(单位)设兼职纪律检查员一名,负责本部门(单位)人员纪律检查情况的登记、汇总和报送工作,纪律检查员的指定和调换须报人事处备案。第六条 出勤情况主要考核教职工的迟到、早退、请假、超假、旷工等情况。因岗位工作需要,不能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上下班的部门(单位),须根据部门(单位)特点制定符合岗位要求的作息制度,报学校审批后执行。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加强考勤管理,及时填写湖南女子学院教职工考勤汇总表,并于每月 27 日(寒暑假
4、除外)前将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的考勤表报人事处。考勤汇总表的填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对各种不在岗的情况,如事假、病假、旷工、出国、出境( 注明自费还是公派)、进修学习等,要据实填报。教职工所有审批后的请假和销假有关材料复印1 份,复印件由纪律检查员保管,原件随考勤统计表一并报人事处。人事处负责审核并按规定在下月工资中兑现奖惩。第八条 上班纪律的检查,采取部门负责人负责制,相关检查结果连同考勤结果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一并报人事处。第九条 全校性大会会议考勤由人事处负责,中层干部会议考勤由组织部负责,其他会议考勤由会议主持部门负责。考勤结果报人事处执行。学校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各部门(单位)教职工的出勤情况
5、和工作纪律执行情况,并向全校通报。 第四章 请(销)假制度第十条 教职工因公因私不能按要求到岗上班,一律实行请假和报告制度。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生育假、丧假、工伤假等。第十一条 教职工休假,需按审批权限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执行。请假 1 天以上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申明理由,按审批权限逐级履行审批手续,并在人事处登记备案,处级以上干部请假需在组织部备案。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离岗位者作旷工处理。第十二条 请假期满或请假期未满提前上班,应及时到所在部门和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因病休假的,销假需提供医院诊疗材料(病历等)及病愈证明。传染病患者销假前须由学校医务室医生陪同复诊,确定康复后方
6、可按程序销假。请假期满需续假者,应先办理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的,必须采用其他方式及时报告并得到批准,事后 3 天内必须补办手续。请假期满后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或续假未得到批准而未上班的,作旷工处理。第十三条 审批权限及程序:(一)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请事假,由党委审批,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二)副校级领导请事假,由书记或校长审批;(三)中层干部请事假,3 天以内(含 3 天)由分管校领导审批,3 天以上由校长、党委书记分别审批,获批后在组织部、人事处分别备案;(四)其他教职工请事假,管理岗位工作人员事假 3 天以内(含 3 天)由所在部门(单位
7、)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3 天以上至 7 天(含 7 天)由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专任教师事假 7天以内(含 7 天)由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教职工 7 天以上至 20 天(含 20 天)由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及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20 天以上,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五)病假的审批权限及程序与事假相同,同时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病历,报人事处备案。(六)探亲假、婚假、生育假、丧假及工伤假等法定范围内的假期,由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8、签署意见后(生育假需学校计生办审批),人事处审核执行。超出法定期的请假,按照事假审批权限执行。(七)续假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指续病假、事假。按请病假、事假相同审批权限及程序办理,报人事处备案。(八)销假的审批权限及程序:1.各类请假正常休完,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人事处备案。2.各类请假提前销假,由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其中,病假需按要求提供康复证明),人事处审核执行。第十四条 教职工因各种原因离岗 1 小时以上,需采用报告制。副校级领导离岗需向书记或校长报告;部门负责人离岗需向分管领导报告;部门副职及工作人员离岗需向部门负责人报告。第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应按学校因
9、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出国(境)时间在 90 天(不含 90 天)以上者,还需与学校签定相关协议。第五章 各类假期及待遇第十六条 事假 (一)教职工因公事外出,需按程序办理请假和报告手续,审批同意后不计入事假。(二)教职工因私请事假原则上一次不得超过 3 天,全年累计不能超过 20 天。每请事假 1 天,按请假当月绩效工资总额的 1/30 标准予以扣 发。特殊情况,报学校相关会议研究。(三)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达 30 天,不能参加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90 天,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四)若因配偶、直系亲属病重、病危住院等特殊情况,确需本人陪住的,经批准,在 7 天以内
10、(含 7 天)可不计为连续事假和累积事假,但应计入考勤,以便考核。第十七条 病假(一)教职工请病假,凭学校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生急病的教职工,未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待病情缓解后,要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病假第 180 天起为长病假,凡休长病假的教职工经所在部门及分管领导审批后,还应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备案。对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须提供就诊医院签发的诊断证明书,经本部门认定,报人事处审批后,方可复工。(二)需要续请病假的教职工,补办续假手续时,需出示学校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和就诊病历、医药费及检查费收据等证明材料。(三)长期请病假人员在病假期间,若经
11、发现假借病假名义从事其他工作的,停发其一切工资及福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四)病假期间待遇1.病假 2 天以上按其病假天数折半扣发绩效工资,超过30 天从第二个月起停发绩效工资。2.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连续病假满 60 天,从第三个月开始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90%;连续病假满 180 天,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70%。3.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者,连续病假满 180 天,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80%。4.对于重特大疾病患者,报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决定。5.因工负伤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停发所有工资。被伤人的工资、医疗费经公安、保卫部门裁定后
12、按裁定意见处理。因违法违纪受到治安拘留或打架斗殴造成伤残,其在拘留或停工治疗养伤期间,所有工资和福利待遇一律停发。6.教职工全年病假累计超过 60 天,不能参加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全年病假累计超过 180 天,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第十八条 探亲假 (一)探亲对象是指居住外地的教职工的父母(含养父母)、配偶以及自幼抚养该教职工长大(指 16 周岁前父母双亡)现由教职工供养的亲属。(二)国内探亲: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教职工休探亲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不另行批假。(三)国外探亲:1.教职工配偶或未婚职工父母公派出国两年以上的,每两年给一次探亲假,假期 90 天。首次探亲须在被探望亲属出国一年以后。2.
13、不符合上述条件提出出国探亲的,按事假处理。3.教职工去国外探亲,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校长审批后交人事处备案。4.经批准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探亲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四)见习生、实习生、试用期人员不能享受探亲待遇。第十九条 婚假 (一)根据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结婚者,享受婚假 3天。配偶在外地,需去配偶地结婚者,另适当增加路程假。(二)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可享受 3 天婚假。(三)教职工的婚假应尽量安排在节、假日休完。(四)经审批同意的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第二十条 生育假(生产假、流产假、节育假、护理假、哺乳假)(一)休假时间:1.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合法生育子女的
14、夫妻,女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98 天,难产加 15 天,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加 15 天)期满后,再享受 60 天的奖励产假待遇,男教职工享受 20 天的护理假待遇。2.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第一次流产凭医院证明休假:妊娠不满 60 天的,给予 15 天产假;满 60 天不满 120 天流产的,给予 30 天产假;满 120 天流产的,给予 42 天产假,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产假待遇由学校核发。第二次及以后的流产,可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休假,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等按病假处理。3.有一周岁以下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可在工作时间内给予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如分上、下午两次哺乳的,每次为半小时。(二)接受节育手术的教职工,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根据最新修订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