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与开发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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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与开发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海域管理第一节 海域规划第二节 海域保护第三节 海域开发第 3 章 海岛管理第一节 海岛规划第二节 海岛保护第三节 海岛开发第 4 章 海洋经济发展第一节 滨海旅游业第二节 海洋渔业第三节 海洋高科技产业第 5 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2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本市的海域海岛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的开发利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域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建设目标 充分发挥本市海洋资源优势,促进海洋经

2、济发展,建设全国海洋经济强市和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市。第四条基本原则海域海岛的保护和开发遵循海陆统筹、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创新驱动的原则。第五条领导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海洋工作协调机构,统筹协调解决本市海域海岛保护和开发及海洋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第六条管理主体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是海域海岛保护和开发的主体。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行政区政府的职责。海洋渔业、环境保护、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海域海岛的保护和开发进行监督管理,推动和促进海域海岛的保护和开发。3第七条资金保障市、区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海岛、海洋资源的调查研究、开发保护,促进海洋经济发展

3、。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万山群岛海洋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海洋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海洋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各级财政投入、用海建设项目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资金等,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洋生态保护建设投入,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海域海岛的保护和开发。第八条咨询机制 市人民政府设立海洋开发决策专家咨询机构,为本市海域海岛保护和开发及海洋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第九条社会参与保护海域海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建立全社会参与机制,增强公众对海域海岛的保护意识,建设珠海特色海洋文化城市。第二章 海域

4、管理第一节 海域规划4第十条海洋功能区划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编制行政区域管理范围内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报批后公布实施,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第十一条区划衔接本市养殖、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本市海洋功能区划。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本市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第十二条海洋规划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全市海岛、海洋资源的调查,编制全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域使用规划、海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水域滩涂养殖发展规划,报批后公布实施。第二节 海域保护第十三条监测制度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海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5、实行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制度,定期开展海域监视监测、海洋环境状况评价,发布海洋环境预警预报等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将职责范围内形成的海洋信息管理资料,依法纳入全市海洋综合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第十四条陆源污染物总量控制建立重点海域入海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调查,确定重点污染物总量5控制指标,公布重点入海排污企业名单,并定期检查和监测,实现调查数据共享。向海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放处理设施情况,提交污染防治方案,并同时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入海排污口设置入海排污口

6、位置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等规定确定,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情侣路、港湾大道等主城区沿海路段,应当实行雨污分流,陆岸生活污水、工地泥浆废水、商饮服务、洗车美容等排水一律应当收集纳管,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达标后排放。情侣路、港湾大道等主城区沿海路段和海洋、海岛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海水养殖区等重要渔业水域附近海岸不得新建排污口;已建排污口的应当及时完成治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治理的依法关闭。第十六条排污管理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主管部门应根据海洋环境保护需要,对海洋环境容量以及污染物入海排放情况进行定期调查、研究,逐步实现对入海排污口污染物的实时在线监测,会同环境

7、保护、海事等部门制定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实施方案,报市6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限期治理,限期未治理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依法收取的排污费用于海洋环境污染整治,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七条海上垃圾监管一从事航运、施工、采矿、挖砂、渔业生产、旅游、垂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将垃圾和废弃物排放进海洋。使用船舶等装载工具在本市海域装载、运送废弃物的单位,应按照废弃物倾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装载、运送。第十八条海上垃圾监管二禁止陆源垃圾和污染物倾倒入海。环保、市政、海洋、

8、海事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海上垃圾进行巡查与监管,区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本区域内近海海域的垃圾。港口、码头、临海企业、海水养殖、海滨旅游点等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应当防止污染物、废弃物进入海域,并负责清除本单位使用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固体漂浮物;拒不清除的,由各区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个人承担。7第十九条涉海企业安全海域、沿海陆域和海岛的石油、天然气开采、输送与处理企业,石油、化工冶炼企业,石油、天然气、危险品仓储企业以及其他有可能造成严重海洋污染的企业,应当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符合标准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市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

9、海洋、海事、环境保护等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监督检查报告。第二十条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风暴潮、灾害海浪、赤潮、溢油、海啸、海上及临海危化品泄漏等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海洋灾害应急监测、趋势预测分析、灾害评估,按规定发布灾害信息。第二十一条中华白海豚保护加强保护海洋生物的宣传教育,控制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海洋工程建设,减少海洋污染,保护中华白海豚等重点保护海洋动物。第二十二条珊瑚资源保护佳蓬列岛、担杆列岛、横岗岛等岛屿周边海岸线以外两千米以内的海域为珊瑚资源重点保护区。庙湾岛、北尖岛、弯洲-平洲岛周边海岸线以外五百米以

10、内的海域为庙湾珊瑚市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庙湾岛西北侧的下风湾北部划定为适度发展旅游区。8珊瑚资源重点保护区和庙湾珊瑚市级自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严禁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第三节 海域开发第二十三条海域使用权单位或个人持续排他性使用海域三个月以上的,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可以在海域的水面、水体、海床或者底土分别设立。使用海域的情形包括:(一)填海、围海、海岸工程、人工构造物及安全区用海;(二)海洋石油、天然气和其它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用海;(三)港口、航道、锚地等海上交通设施用海;(四)打捞沉船沉物用海;(五)海洋旅游业(含海上游乐设施)用海;(六)海洋考察、科研、教育、公益

11、服务事业以及建筑、设置公共设施用海;(七)海底电缆、管道及安全区用海;(八)海洋增殖、养殖用海;(九)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内适度开发的项目用海;(十)陆源污染物海域排放区、海洋倾倒区用海;(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海活动。9第二十四条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金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海域的调查、监视监测、整治、开发、保护和管理。海域使用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对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海域使用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使用海域,应当向海域所在地的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等书面材料。第二十六条海域使用权出让同一海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应当采用招标

12、、拍卖等竞价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成交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买受人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并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七条海域使用金的缴纳海域使用申请获得批准后,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规定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海域使用金。第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变更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出租、抵押、作价入股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向原批准海域使用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海域使用权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应10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开发利用海域满二年;(二)不改变海域用途;(三)已缴清海域使用金;(四)除海域使用金以外,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五)原海域使用权人无违法用海、破坏海洋资源、污染海洋环境等行为,或者违法用海等行为已依法处理。经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转让海域使用权前应当依法补缴原批准减免的海域使用金。第三十条海域使用权出租海域使用权出租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海域使用权证书确定的面积、年限和用途使用海域。海域使用权取得时免缴或者减缴海域使用金的,补缴海域使用金后方可出租。第三十一条海域使用权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批准使用海域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并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一)因海洋功能区划或海域使用规划调整需要收回的;(二)因产业政策调整,属于禁止或限制行业的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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