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三篇 营运船舶检验第1章 通则1.1 一般规定1.1.1 除本规程第一篇1.4.1的有关规定外,如果在船舶建造时所依据的规则、规范的最新版本中或在本局通报中未作特别说明时,则该规则、规范对这些船舶在营运中亦适用。检验、试验以及签发、展期和签署本局的证书,应完全符合现行规则、规范的要求。1.1.2 营运船舶的各种检验应与计划修船相结合,为此,船舶所有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1.1.3 营运船舶各种检验的检验项目的一般范围规定在本规程相应的篇和章节的表中。以此为基础,根据检验的具体条件,由验船师决定表中各项目的检查、测量和试验的范围。1.1.4 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可以根据船舶的技术状态或其他原因缩短个别项目的规定检验期限。1.2 初次检验1.2.1 初次检验时,应查明船舶的船体结构、机械和设备在结构、性能、布置及安装等方面是否符合规范、规则要求,查明可能与规范的偏离及结构上有否影响安全的缺陷。1.2.2 初次检验包括核查船舶持有的所有证书、记录簿、操作手册以及特定证书所要求的有关须知和文